业主拒交物业费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章摘要
栏目介绍 大家好! “欣法官带你看庭审”栏目从2018年1月起与您相约!
栏目介绍
大家好!
“欣法官带你看庭审”栏目从2018年1月起与您相约!该栏目由上海一中院新闻中心、周欣法官工作室、机关团委联合打造,每周推出一期,以主持人介绍+文字纪实的形式,带领公众走进真实的庭审现场,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自2018年1月26日起,该栏目还在《上海法治报》刊登,敬请关注!

2004年8月,某物业公司与林女士所在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林女士应按每月300元的标准交纳物业费。
2014年1月起,林女士认为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问题,拒绝交纳物业费。
2016年8月,某物业公司将林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林女士支付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欠交的物业费。一审判决林女士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费9300元,林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2017年1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审理该案,林女士、某物业公司双方均到庭参加庭审。
林女士 :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问题,并且我没有收到某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催交通知,请求改判按一审判决金额的七折支付物业费。
某物业
公司:我公司已经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林女士两年多未交纳物业费,我公司此前已向林女士发送过催款挂号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
1..某物业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
2.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林女士 :某物业公司没有做好电梯、水箱的定期保养工作,我也提供了照片证明物业的垃圾处理工作没做好,管理不到位,物业公司不应该收取全部的费用。
某物业公司:我公司已提供了相关电梯和水质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尽到了管理义务,林女士提供的照片显示的日期并不在我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林女士 :我没有收到过某物业公司发送的催交物业费挂号信,某物业公司现在主张收取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
某物业公司:我公司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2015年12月曾向林女士发送过催款挂号信,向其催讨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费,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提供了电梯和水质检测报告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而林女士虽提供了小区照片等,但并不足以证明某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义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某物业公司已提供了催款通知及邮寄凭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内向林女士提出了主张,但林女士未提供证据否定邮寄凭证的真实性,以及所寄信件为其他内容及地址有误,故对林女士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林女士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所欠物业费并无不当,林女士要求减免部分物业费的依据不足。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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