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是个不陌生的词汇。之前在商标法刚刚起步的时候,中国曾经刮过一阵抢注风。将原本没有注册但已经在实际使用的商标提前注册,然后以此牟利,追究他人的侵权责任,一度蔚然成风,也让很多企业不得不为这种一时的疏忽(商标未注册)而付出沉重的代价。但是这种做法显然不是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在2014年5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修正案中对此作出了修正,新增的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根据该规定,即使商标使用人未及时注册,也仍然不会像之前那样被抢注后承担侵权责任,而是可以通过先用权抗辩适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从企业战略和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上讲,及时规划自己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还是要比使用先用权做无奈的抗辩更为有效的。
非注册商标的先用权
作者:王永皓来源:智仁律师

“抢注”是个不陌生的词汇。之前在商标法刚刚起步的时候,中国曾经刮过一阵抢注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