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401西安持刀杀人案的几点意见

来源:稼轩律师

文章摘要
2016年04月01日下午17:20,西安一商场门口发生一起持刀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被当场制服。

2016年04月01日下午17:20,西安一商场门口发生一起持刀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被当场制服。据媒体报道,嫌疑人与死者及三名受伤群众互不相识,无任何利益瓜葛;嫌疑人在西安市精神病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处有医疗记录。
事情发生后不久,笔者朋友圈就被各种议论刷屏:“如果精神病人犯罪不被判刑,让他在社会上再伤人怎么办?”(如遵义市刘安平杀人案)“这种人不应该让继续活着”“要有人权,虽犯罪,但有病,不应该判刑”。……
作为从业多年的刑事律师,笔者也有几点意见,与大家分享:
一、因嫌疑人被当场制服,所以办案民警会第一时间也就是约六、七点钟做笔录,并对讯问过程做全程录音录像,第一时间做第一份笔录非常关键,不仅因为真实、可信度高,而且能判断犯罪嫌疑人刚刚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在持刀伤害时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是否需要对嫌疑人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都可以提起鉴定,但辩护人和被害人提起的鉴定申请需同意才能鉴定,如几年前的邱兴华案,当时家属及律师要求鉴定就未被批准,据了解,邱兴华后来被认定作案时完全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需要鉴定。我们确实要防止“今后若是每起案件都有人出来说:‘被告人有精神病!’那么法庭应该怎么办?”的情况发生。
三、此案的最终结果暂时无法定论,估计不会出现大家担心的因为精神病人而逃脱处罚。当然,如果为了保障一个动辄就行凶的精神病人的人权,而需要付出大多数普通民众安全,笔者宁愿选择保护普通多数人的安全,而不是单纯的呼吁保障人权。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关押精神病人的监狱,此案如判处死缓或无期,除了无法安抚被害人家属外,被告人关押改造其实是个难题,所以此案可能不需鉴定,判处极刑,虽然,笔者也支持废除死刑制度。
1981年约翰·辛克力刺杀美国总统里根案是非常典型的对精神病人的合理处罚。约翰·辛克力聘请的梦幻律师团认定他有精神疾病,法官也最终确认其有精神病,但结果是,他至今都被关在专门的精神病院(比监狱可能更惨),以精神病人对待。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下,不能一味提所谓的“保障人权”或者“此案是鉴定制度改革的机会,不能错过”等超理想概念,宣传法制天堂的美利坚合众国尚且有“变通”办法,所以请相信既然嫌疑人可能有精神类疾病,我国法律会有相关制度和程序公平审判,“有病,我们能治”。当然民事责任与精神病鉴定无关,必须承担责任。
纯属个人意见,欢迎批评。
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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