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高度一致的口供”的理解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事实向侦查机关所做的多次供述,由于其供述往往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反复多次描述,因此合法、真实、自愿的口供,应当在犯罪行为关键情节、细节描述上基本一致,并和案件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这是正常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口供表现为:多次口供在犯罪细微末节高度迎合,甚至讯问笔录上的标点符号都高度一致,对场景的描写如现场拍制,对用尺度计算的数据如数家珍,这类口供就是高度一致的口供。高度一致的口供,它不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某一次口供,而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口供(3次以上)从场景描述、陈述细节、文字特点等多个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对其口供从内容、形式上做出的总体判断。
作为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时 ,由于人的感知能力的即时性、随着时间流逝导致的记忆的模糊性,以及每次接受讯问时间、空间的不同、侦查人员设问问题的不同,犯罪嫌疑人的每次供述不可能是高度一致的,经常会出现混乱、模糊、错误,甚至是遗忘,如果供述真实合法,应当是犯罪事实主要情节、案件关键细节的大体一致。但是在措辞、语气、用词、事实的细微末节,每次应该都会有所差别,这才是符合常理的。
高度一致的口供明显违背了科学常理。同时高度一致的口供内容往往还会伴随着内容极其高度精准(非正常人能观测到)的描述,例如对于一些需要专业人员测试的数据(如距离精确到厘米),犯罪嫌疑人供述时却如数家珍,显示有人为因素的介入,真实性存疑。
高度一致的口供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高度一致的口供这样一个法律术语和名词,与之较为相似的并在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的,是两高三部在2017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规定》)中确立的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即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同时又设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侦查阶段)取证主体变更的例外。二是诉讼阶段变更的例外。
本文所说的高度一致的口供应当是包括但并不限于重复性供述。因为两高三部规定的重复性供述证据规则前提是:侦查人员一开始采取的非法取证行为只能是刑讯逼供,而不能是其他的非法取证行为。不仅如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来作出的重复性供述还必须与前面的刑讯逼供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因其他非法手段如: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使得犯罪嫌疑人做出重复供述或者因侦查人员自身过失做出的高度一致重复的口供,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但是也是律师在办案中应当审查和质证的范围。
高度一致口供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笔录类材料,具体包括两种:一种是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依法制作的讯问笔录;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书写的书面供词。除此以外,对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讯问阶段为固定言词证据的同步录音录像也可成为高度性一致口供的表现形式。
二、高度一致口供形成原因
犯罪嫌疑人口供,其在案卷中的表现形式是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内容所做的记录,是对整个讯问过程的全部反映。讯问笔录制作者是侦查人员,虽然原则上讯问笔录应当是对整个讯问过程的真实、客观的反映,但是由于制作讯问笔录的主体是侦查人员,讯问笔录本身就是侦查人员对讯问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书面记录,是经过侦查人员再加工的产物,因此不可避免地带着办案人员的主观色彩,留下记录人自己的痕迹,导致讯问笔录中反映出来的事实和真实讯问过程有一定差距。当我们把讯问笔录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做比较时就会很明显看出这一点。
因此高度一致的口供必然是侦查人员主观因素、个人介入过多的结果,导致口供内容高度一致的表现不符合常理。
在司法实践中,高度一致的口供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制作讯问笔录的侦查人员懈怠心理
认为反正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供述稳定一致,就将前一次的讯问笔录直接复制粘贴或照抄照搬,导致前后口供高度一致。这类高度一致的口供往往犯罪嫌疑人供述稳定,未有翻供,且其口供可以与本案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
2、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侦查人员在刑讯逼供、
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获取
由于这种非法获取的口供本身就存在着众多瑕疵和漏洞,为了稳定非法获取的的口供,侦查人员往往对多次口供内容进行重复记录,以表现出犯罪嫌疑人多次供述稳定一致的假象。
3、其他原因
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侦查人员在讯问后,讯问笔录有几页毁损,侦查人员便将前一次讯问笔录全盘复制,作为本次讯问笔录,并让犯罪嫌疑人再次签字。
三、对高度一致口供的审查与质证要点
(一)对高度一致口供的审查要点
首先,在高度一致的多次口供中,第一份口供的讯问笔录是以后多次一致口供的源头和标准,因此应当着重对高度一致口供中第一次所形成的口供进行认真审查,并和以后多次一致的口供作比较,审查其疑点,找出高度一致口供形成的初始原因。对第一份笔录,必须审查看是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否则就有可能是孤证。
其次,对于口供真实性的判断,两高司法解释确立了一项规则,即翻供印证规则。翻供印证规则的核心在于,供述要与其他证据相佐证, 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揭示的信息相互吻合, 共同指向一个结论,从而排除口供的虚假性。为此, 对高度一致口供真实性的判断还需要结合其他标准进行:一是是否得到独立证据的补强, 即口供是否包含尚未公开的能够得到独立证据证实的信息;二是口供是否得到新证据的补强,即口供是否能够引导侦查人员获取尚未收集到或者尚未知晓的新证据,且能够印证供述的内容;三是口供是否得到全案其他证据的综合补强,即口供所供述出来的犯罪情节同案件其他所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是一致的。
最后,具体来说,判断高度一致口供的真伪以及可信度,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研究犯罪嫌疑人在不同时间所做的不同笔录中的过于重复相同且不符合常理的地方;
2、比较不同犯罪嫌疑人对同一事件的陈述的差异;
3、比较证人证言(尤其是在案发现场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描述与高度一致口供的差异;
4、结合案卷中其他证据材料 (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找出高度一致口供的矛盾之处、不合理之处,总结出可能是非法证据的疑点;
5、结合当事人的人生经验,找出其高度一致陈述的矛盾之处;
6、结合辩护律师的人生经验,找出高度一致口供的矛盾之处;
7、讯问笔录内容是否与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相一致、是否完整、同步。审核讯问录像中侦查人员的问话方式、表情,被告人回答问题的神情是否正常,是否符合意愿,讯问前权利告知、语言表达、逻辑是否自然,看守所提讯起止时间与讯问录像的时间间隔是否正常等。与此同时,还需注意把握讯问笔录、审讯录像与其他客观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无法解释的情形,比如看守所健康体检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之间是否相互印证等。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一切均建立在规范有效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之上,如果讯问录音录像有间断,不完整,有选择性地录制,有剪接、删改行为,则该录音录像也可能是非法证据。
(二)高度一致口供的质证要点
律师对高度一致口供的质证,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
1、假如没有非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复制粘贴的笔录未能客观准确地反映讯问和供述内容,真实性存疑,并可调取讯问录音录像予以核实。
2、如果没有讯问录音录像,可以重点审查第一次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将后面的复制粘贴的笔录视为前面笔录的重复。重点是针对“高度一致口供”形成之前的被复制的第一次笔录有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问题,提出意见。
以上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办案人员偷懒懈怠,复制黏贴形成的第二次及以后多次笔录,这种笔录在实践中并没有被直接规定为“非法证据”。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至少违背“如实记录”的义务。虽然不能够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处理“高度一致口供”,但是由于该“高度一致口供”的真实性存疑,也因此可以排除其后续复制、粘贴形成的“雷同笔录”。因为彼此抄袭的记载不是独立的,无论抄袭多少次,它的证据价值并不因此增加。
3、如果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如果“高度一致口供”是基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而形成,则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理。可以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的排除,再将后面重复的笔录按照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作出处理。
附:(一)作为非法证据排除高度一致口供的案例
(二)高度一致口供案例裁判要旨
(一)作为非法证据排除高度一致口供的案例
陈灼昊故意杀人案:不能排除威胁、恐吓可能
(2014)粵高法刑一终字第351号判决:排除多项非法证据,其中包括两次有罪供述及一份审讯录像。判决指出,两次讯问,时隔一个月,笔录词语高度雷同,尤其是记录杀害被害人经过的长篇幅的供述,仅仅相差三个字,并且笔误一字不差,具有指事问供迹象,侦查人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此外,仅有的一次审讯录像没有依照规定制作相应的审讯笔录,且录像未能保持完整性,侦查人员提押陈灼昊出仓至开始对其进行审讯录像前,有四十分钟左右的时间是空白的,既无审讯笔录记录,也无录像记录。陈灼昊在重审庭审时提出就在录像前,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威胁、恐吓;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上,经笔迹鉴定,七处有关“陈灼昊”的签名并非陈灼昊本人签署。根据以上伪造书证的情况,加之该次审讯录像并未反映完整的审讯过程,结合陈灼昊本人的控告,不排除侦查人员对陈进行恐吓、威胁的可能,据此认定该审讯录像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高度一致口供案例裁判要旨:
1、排除“高度一致口供”的案例裁判要旨
(1)将复制粘贴嫌疑的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来源: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刑初字第00148号)
(2)针对讯问笔录复制粘贴部分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不予采用(来源: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刑初138号)
(3)根据重复性供述规则予以排除“高度一致口供”(来源: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刑初字第650号)
(4)不排除存在复制、粘贴的可能性,排除后面复制粘贴形成的笔录(来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刑初5号)
(5)“高度一致口供”真实性存疑(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行终字第467号)
2、不予排除“高度一致口供”的裁判要旨
(1)不存在刑讯逼供(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经本人签字确认,不予排除“高度一致口供”(来源: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古蔺刑初字第44号)
类似案例:常宁市人民法院(2017)湘0482刑初142号、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刑二初字第00043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4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3713号)
(2)笔录均经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按手印,证明被询问人的意思表述与记录内容相一致,不予排除(来源: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刑终100号)
类似案例: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刑初186号
(3)“高度一致口供”有其他书证印证,具有客观性,不予排除(来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刑初字第6号)
(4)“高度一致口供”形成虽有瑕疵,但不足以否定真实性(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8刑终76号)
类似案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刑初字第00204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刑终522号。
(5)现有事实无法推断办案机关有复制粘贴的嫌疑(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1刑初91号)
对“高度一致的口供”如何审查和质证
作者:马秉晨 丁海博 陶程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一、对“高度一致的口供”的理解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事实向侦查机关所做的多次供述,由于其供述往往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反复多次描述,因此合法、真实、自愿的口供,应当在犯罪行为关键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