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后,针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或使债权人的利益难以获得有效保障,对外出借资金的债权人需要密切注意了!
案例引入
邱某从郭某处共借款30万元,后邱某给郭某出具一张借条,约 定2020年11月23日偿还本金及利息,并载明“担保人:李某”。后邱某逾期未还款,郭某起诉邱某、李某。法院最终判令邱某偿还郭某本金及利息,因对李某的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360号]
相关问题律师解答
问题1:什么是一般保证?
保证的方式被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情况表明,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一般而言,保证人在一般保证中的地位较为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债务人是债务履行的第一顺序人,保证人则是债务履行的第二顺序人,保证人在债务人履行不能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责任时,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于此情形,法律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同等要求。
问题2:法律规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彻底修改了这一规定,有四个主要原因:
第一,从比较法上来看,在承认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分的立法例中,绝大部分国家均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承认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是常态,而优先选择连带责任保证的立法例较为少见。
第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引发一定程度的混乱。实践中,尤其是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是出于人情关系为他人的借款提供保证,但因为债权人实现自己的债权时首先考虑的是债务人还是保证人的财产更有利于执行的问题,所以很可能出现主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有财产但不便执行时,债权人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非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这样导致保证人本来只是基于人情关系为他人提供保证,但最终主债务人的财产未被执行而保证人的财产先被执行。而相对于主债务人而言,保证人的财产往往更容易被执行或变现,这样使得保证人可能落入一个相当不利的境地。另外,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又需要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很可能导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人情关系破裂。没有如此强的履行债务必要性的保证人履行了债务的主要部分,同时又恶化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引发了很多现实中的混乱。
第三,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对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当事人较为严厉,对于这种加重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约定或者基于极为特殊的考虑,否则动辄让当事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第四,从现实情况看,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实体经济影响较大,实践中因推定连带保证责任,导致“连环债”“三角债”较多,一家企业倒闭,多家企业倒闭的现象不断出现,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整体经济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
基于上述原因,民法典最终选择回归民法传统,使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以一般保证来处理。
问题3:如何防止债权人利益无法保障?
从保证的角度而言,保证人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十分重要,需债权人认真对待,最好是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或是“一般保证”。如果当事人选择加强对债权实现的保护时,可以特别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要注意: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你的利益恐难保障!
作者:武志崇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前言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后,针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