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了出行的便利,许多人都会选择购买汽车。至于具体的购买方式,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很多人都会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但分期购车的合同中经常会约定“车贷服务费”,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商家拒绝退还“车贷服务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分歧观点
关于“车贷服务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
车贷服务费的收取属于购车者与商家之间的意思自治,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车贷服务费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购车者在支付该费用后不得要求商家返还该笔费用。
观点二:
购车者与商家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车贷服务费,但不能就此认定购车者无权要求返还。还要看合同该笔服务费所对应的服务内容,商家是否进行了说明以及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如果商家没有履行该服务义务,购车者主张返还车贷服务费的请求就应当得到支持。
实务中是采取何种观点呢,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
王志华诉北京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朝民(商)初字第11743号、(2016)京03民终10080号
简要案情:
2013年11月16日,王志华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车购易业务及信用卡,为购买涉案车辆办理贷款。2014年2月12日,王志华在奥吉通公司处购买了奥迪轿车一辆,双方签订《整车销售明细单》,约定购车方式为二手车置换+分期,车贷银行为招商银行,具体明细为客户车贷服务费5000元;商品车商业险8898.33元;商品车交强险950元;代收车船税366.67元;代收购置税25400元;商品车验车费1000元;客户车贷服务费9100元;续保保证金8000元;A42.0T 292600元。同日,奥吉通公司向王志华开具了包含贷款服务费14100元的发票。后王志华认为车贷是其自行办理,奥吉通公司应向其退还车贷服务费14100元。奥吉通公司认为车贷是其与银行的合作项目,不应退还车贷服务费,费用的具体构成是5000元为奥吉通公司办理车贷服务流程收取的服务费用,9100元为补交的利息。双方协商不成,为此,王志华起诉奥吉通公司,要求返还车贷服务费14100元及相应的利息。
裁判意见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奥吉通公司所收取的车贷服务费是否应予退还的问题。
两审法院均确认车购易贷款业务本身是经销商和银行之间的合作项目,前提为持卡客户购买合作经销商的指定车型。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王志华办理的贷款为车购易业务,且王志华在奥吉通公司处购买了车辆,招商银行向奥吉通公司出具了车购易业务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贷款本身就是经销商和银行的合作项目,如果不是经销商和银行的合作,客户无法办理贷款……首先,双方就贷款手续费的服务具体事项未进行约定,且王志华未提交证据证明经销商有义务为其办理申请贷款的全部手续;其次,王志华在2013年11月去银行申请贷款并办理成功,在2014年2月与奥吉通公司签订销售单时,就贷款手续费未提出异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志华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王志华之所以能够使用招商银行所提供的贷款购买涉案车辆是基于奥吉通公司与招商银行之间合作的车购易业务平台,而平台本身就系奥吉通公司所提供服务的组成部分,故王志华要求退还5000元车贷服务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而另外9100元的车贷服务费实质上系消费者本人应负担的车辆贷款的利息,对于奥吉通公司所收取的该项费用缺乏合同依据,且虽然王志华在整车销售明细单上签字予以确认,但亦不能证明奥吉通公司已向王志华就收取的9100元进行了充分说明,现王志华要求退还该笔费用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但其要求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对于同一问题,两审法院的处理方式却截然不同,其所对应的即是文初所提及的两种不同观点。一审法院采取了第一种观点,认为购车者在约定有服务费的买卖合同上签字且并未提出异议,就表明其已经对合同内容包括其中的车贷服务费的认可,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车贷服务费,且购车者也未能举证证明商家需要履行全部的贷款服务手续,故判决驳回购车者要求返还车贷服务费的请求。二审法院则是采取了观点二的思路,不仅对合同的形式进行审查,更进一步分析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并以此为标准分析车贷服务费的收取是否具有相应的合理性,最终判决向购车者返还部分的车贷服务费。
这两种处理方式,小编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二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因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双方信息不对称,或者直接签订格式合同的情形。此时,商家仅以合同约定为由收取费用显然并不充分,其还应当证明其对该费用的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以及履行了该费用所对应的服务义务。至于具体的判断上来说,不能一概而已,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主要就是看商家是否对车贷服务费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商家是否依照合同约定的提供了相应的车贷服务。这时候又出现一个问题,实践中有不少情况下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如上述案例一般仅签订销售明细单等单据,此时对于车贷服务的具体内容很可能约定得非常模糊甚至没有约定,此时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对车贷服务条款存在歧义时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同时商家亦有义务在销售单签订时向消费者详细说明车贷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如果商家没有依照合同条款提供相应的义务,又或者如案例一样,收取费用与服务内容并不一致,那此时对于购车者要求退还相应的费用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分期购车中的车贷服务费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前言 为了出行的便利,许多人都会选择购买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