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强勇敢“挥刀”,唤醒沉睡的“第二十条”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电影《第二十条》围绕核心人物韩明讲述了三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故事。 展现了韩明作为检察官从不敢适用、不愿适用到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平正义的成长历程。

电影《第二十条》围绕核心人物韩明讲述了三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故事。
展现了韩明作为检察官从不敢适用、不愿适用到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平正义的成长历程。
公交车司机张贵生见义勇为,被判故意伤害罪,出狱后接连上访为自己讨说法。
王永强为保护多次被性侵的妻子,连捅恶霸刘文经数刀致其死亡,在绝望中等待法律的裁决。
韩明儿子韩雨辰为保护同学向霸凌者出手,却面临拘留……
“法律的权威来自百姓朴素的情感期待”
面临丈夫待判,女儿被绑架,身陷囹圄的郝秀萍站在顶楼边缘,她努力朝韩明检察官伸出手,渴望握紧这一份希望。
“只有我死了,我男人才能活”。
最终郝秀萍毫不犹豫地纵身一跃,死亡成为她换取公平正义的唯一出路。
苦难无声,却又震耳欲聋。
“一个母亲,为什么会丢下在监狱的丈夫、残障的女儿,选择去死?是她的绝望,对法治的绝望,对公平的绝望”。
1979年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
1997年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是将财产权利明确纳入正当防卫的对象;二是限缩了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标准,从“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同时补充规定了“无限防卫”,即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第二十条”的规定一直沿用至即将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
虽然正当防卫制度已日趋完善,我国也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但由于该类案件案情复杂,事实还原困难,加之办案人员难以突破固有司法观念,该条款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仍是一条“沉睡的条款”。
“第二十条”难以落地,法律无法回应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便会丧失打击不法的力量,法律条文便会沦为形式主义。
“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
电影中,韩雨辰被围殴报复不敢还手,他对父亲韩明说“这次我听你的话,我没有还手”。
张贵生为求公平多次上访,韩明拿着视频对其解释什么是见义勇为、互殴与故意伤害,张贵生回答“意思就是我不能还手呗”。
究竟什么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什么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什么又是“重大损害”?
2020年《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规定: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以电影中王永强案为例。
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看,虽然刘文经此次的强奸行为已结束,但其以还债为由长期对王永强及其家人进行胁迫,多次对郝秀萍实施强奸,其对王永强家人的伤害是长期的、持续的、不可预测的,下一次侵害什么时候到来,会造成何种后果,无从知晓。
刘文经的每一次侵害行为都是整个暴力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应当作整体评价,因此王永强此时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看,刘文经在被捅伤后仍继续与王永强扭打在一起,王永强无法判断刘文经是否已失去反抗能力,只能出于本能连续挥刀,其行为仍旧是为了阻止刘文经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同时,《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指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因此,不能将刘文经的死亡从整个事件中割裂开评价,认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就不符合正当防卫认定条件。
检察官吕玲玲一直执着于寻找刘文经的刀,没有那把刀,王永强就不构成正当防卫了?
诚然,找到那把刀将会成为证明王永强构成正当防卫的有力证据。
但笔者认为,即便没有这把刀也不影响王永强行为的定性。
一方面,如前述分析,即便没有这把刀,王永强的防卫行为同样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要限度和损害后果。
另一方面,王永强对于刘文经返回车上取刀的口供一直很稳定。
从监控看,刘文经在返回前,有用手指着王永强说话的动作,似是威胁。刘文经返回车上拿刀的事实存在合理怀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公诉机关若不能找到其他有力证据排除该合理怀疑,则王永强行为仍构成正当防卫。
“当我们习惯性机械化地套用法条,法律就成了冰冷的逻辑”。
我们不能苛求一个身处险境之人做一个“理性的人”。
影片中直至起诉期即将届满,检察院也未能就王永强行为性质作出准确认定,又如何能苛求面临紧迫危险的防卫人能快速地做出正确的判断?
不懂得换位思考,轻视弱者的悲愤与恐惧,是一种旁观者的“清高”,一种知法者的傲慢。
“法律应该让坏人的犯罪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少一拳是正当防卫,多一拳便是故意伤害,当面临不法侵害时,考虑的不是如何保护自己,而是去预设“我这一拳下去会不会超过必要限度?我的行为是不是犯罪了?”
“第二十条”反会成为施暴者的庇护所,成为悬在守法者头上的又一把刀。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庆幸有吕玲玲这样的检察官,能够为一把刀较劲儿,在重压之下仍能不计代价,坚守正义。
同样庆幸有韩明这样的检察官,他是每一个挣扎于现实与理想间的法律人的缩影。
韩明突破“现实主义”的枷锁,最终回归初心,选择做正确的事,是对新一代法律人最好的鼓励。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这不仅是对检察官的告诫,更是对所有法律人的警醒,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包括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起发力。
但遗憾的是,影片几乎未体现公安、法院、律师甚至是媒体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甚至有歪曲其形象之嫌。
如刑侦支队消极收集王永强案的证据、搜救被绑架的女孩不及时,学校保卫科取代公安机关调查校园霸凌,又如陈律师组织当事人聚众闹事、为打通利益关系使用不正当手段等。
实际上,像陈律师那样的害群之马只是极少数。
作为一名律师,应当对每一个经手的案件认真负责,秉持法治理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引导当事人维权,为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奔走呼喊、竭尽全力。
“我们要向前看,日子总会好起来的”
“我们要向前看,日子总会好起来的。”
这是张贵生在微信中留给女儿的最后一句话。
张贵生生前未能给自己讨个说法,但未来会有更多人如王永强一样,实现自己的公平正义。
从2016年“于欢辱母杀人案”二审将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到2018年“昆山827反杀案”公安机关以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对该案作出撤案决定,再到“河北涞源反杀案”、“浙江胜春平案”、“赵宇见义勇为案”等。
“第二十条”正在一步步激活,法治的精神正在进一步得到确定性的体现。
唤醒“第二十条”,让正义不再沉睡于文字之中。下一次,当我们向不法侵害“挥刀”之时,凭借的将不仅仅只是一腔孤勇,更有法律作为反抗的底气与后盾!(*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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