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在所有的案由当中一直居于前列,我们在法蝉数据库检索民事案件时,发现买卖合同纠纷居于第二位。
近年来,在代理案件时经手的合同纠纷类案件不计其数,接触的客户大多从事货物交易。近期代理了一起电缆行业的买卖合同案值得拿出来,提醒相关客户——签了合同,不一定万事大吉!
01、合同明明约定了一切但还是败诉了
某电缆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电线电缆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电缆公司在建筑公司建设楼盘过程中提供约定型号的电缆和配套电气设备,并且,电缆的数量、型号、标准以及付款时间都进行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电缆公司按照建筑公司的要求将相关电缆电气设备分批次通过运输公司运到了指定的施工地点。但是,建筑公司在初期支付了预付款后,因项目停滞迟迟未支付后续货款。经过数年追讨,仍然无果。
最终,电缆公司将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而此时,建筑公司法人失联,法院经过公告形式送达后,缺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是作为原告方的电缆公司并没有提供出双方确认的对账单,无法认定具体数量,驳回了原告方的起诉。
从案情简介来看,电缆公司的合同签订的还是比较完善的,该约定的细节都具备了。但为什么最终还是败诉了呢?
02、忽视履约留痕,败诉几率大增
前述案例当中,由于电缆公司只提供电缆设备不涉及施工,属于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范畴。此类基础法律关系在诸如此类建筑项目中涉及到的还有砂石、商品砼、水泥、成品砖等交易。现在,大部分企业的合同意识都有所提升,在签订合同时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管理。但仍然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就是,案件当事人都忽略了合同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履约痕迹保存。
履约痕迹保存对应到民事诉讼举证中则代表的是“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前述案件来看,就是合同签订后电缆公司到底供了多少电缆!
从法律角度来说,签订合同本身解决的是“怎么履行”的问题,而“履行没有”、“履行多少”仍然需要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明确。证据角度上来说就是要保留可以证明自己怎么履行、履行多少、何时履行的“履约证据”。
拿上面这个案件来说,电缆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出于信任,每次供货时都只做简单的电话沟通便安排物流发货。而建筑公司收到货之后,也只是简单电话告知了一下。在这个过程中,唯一签字留痕的东西就是物流公司在卸货时让建筑公司接货人员在货运单上的签字。并且,签字的人只知道是建筑公司的人,也并非在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代理人。加之起诉后仅靠一个名字,这个人是“谁”都没有办法去证实,被告又是缺席审理,可以说是“死无对证”。再加上项目本身又烂尾、相关人员早已离开或者失联,很多法庭查询的事项无法查证。
而原告电缆公司手中仅有留存的一份清单,从证据形式来说就是一份没什么用处的“单方制作证据”。一家之言不可信这个道理大家都懂,而放在民事诉讼中更是如此。虽然电缆公司有合同,建筑公司曾经也付过款,但是从诉讼角度来说,这只能证明双方确实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并履行过合同。但是,怎么履行的?履行完毕没有?履行符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是否认可?这些问题并不能简单的通过一份合同来判断!所以这起案件最终才会被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03、自证合同履行,很有必要
在从业的过程中,类似前述的案例并不少见,每起案件败诉的原因或细节也各有不同,但综合来看核心问题都是由于“履约过程”举证失败。
所以,要避免这样的尴尬局面,作为供货方的经营者要培养自己的合同管理意识,除了签订合同,在履行开始后仍然要严格执行双方对接书面化、痕迹化的原则,能签对账单就签。在无法书面的情况下,至少定期与固定联系人(建设项目为例一般是项目经理或法人或股东,事后可以证实身份的人)通过邮件、微信、短信等电子形式进行确认。如果以上措施都无法操作时,可以考虑以电话录音的形式保存证据。
如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就有证据证实确实供货方履行了合同。不至于在履约情况方面束手无策。而对于是否按时履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那些问题相对就不是很“要命”的问题,至少货物已经供给对方这一核心问题能够解决,不至于导致开庭审理时被认定履行情况不明彻底败诉。
分享这起案件,主要是提示大家要重视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管理不等于签合同,其中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注意,上面和大家聊的所谓“办法”也是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之后不得以为之的“下下策”。
交易时也完全可以在合同签订时就通过指定接收人、指定货运公司、指定对接微信号等方式来预防对方时候不对账的情况发生,加强“履约痕迹”证据保存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比签订合同本身更为重要。
忽视这一步,签了合同,还是会败诉的!
作者:王猛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在所有的案由当中一直居于前列,我们在法蝉数据库检索民事案件时,发现买卖合同纠纷居于第二位。 近年来,在代理案件时经手的合同纠纷类案件不计其数,接触的客户大多从事货物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