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结婚是什么样的体验?我们已经在上篇从情感和子女两个层面介绍了德国法对配偶自由、婚姻空间的保护及鼓励生育和共同婚姻姓氏的政策,今天,将继续推出下篇内容,从生活和财产层面告诉你关于德国家庭法的种种。
3、两个人只有苟且,我还要诗和远方---生活层面的压力
1. 为家庭付出了太多---家庭扶养的给付义务
一个人的生活,自己养活自己,苦点累点也甘心。可一旦找了不靠谱的另一半,本指望风雨中多一双温暖的手,却发现只凭空多了张吃饭的嘴,苦不堪言。
为了避免出现一方对家庭付出的义务过重,德国法对家庭扶养规定地可以说是细致入微。任何一方必须以财产或工作的形式完成家庭扶养的给付义务,意思是说:想不工作可以,只要有足够的财产可以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没有财产还不想外出打工也可以,通过家务工作的形式完成家庭义务;打工又不可能打工,做家务又不会,存款又维持不了生活这样子的,配偶有权利要求法院强制其挪动懒惰的屁股出去工作以完成家庭扶养的给付义务。
2. 不想做主妇熬成黄脸婆---家务料理的特殊规定
对于职业女性来说,成家后还要时刻面临着事业与家庭的平衡。辛苦一天指望回到一个温馨的港湾,进门却要面对满屋子的乌烟瘴气、吐了一地的瓜子皮和泡了隔夜的碗,躺在沙发上的他还眼巴巴喊着我饿了快做饭,心中的崩溃可想而知。
德国针对全职的“家庭主妇”或“家庭妇男”料理家务的行为有两点特殊的规定:一是即使夫妻双方约定由主妇承担大部分家务,另一方仍然要根据家务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助;二是主妇不外出工作而全职承担家务的,另一方必须预付家庭供养所需的资金,并提供主妇个人生活需要的零用钱等。可以看出,在立法价值的判断上,德国法已经把家务料理视为一份“工作”,而家庭主妇成为一种很有前途(真的吗)的职业。抛开性价比不谈,这种对主妇工作的肯定和权益的保护本身也是很有价值的。
4、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忙---财产层面的关切
1. 担心财产被转走---夫妻财产协议和财产制登记
婚姻是人身与财产的双重结合,感情上的选择已经乱花渐欲迷人眼,财产上的关系更是剪不断理还乱。本来好好结个婚,却还要彩礼嫁妆装修住房股票基金保险银行两三轮谈判下来,搞得像做生意似的。最可怕的是婚姻还是一场“无限责任合伙”的“生意”,辛辛苦苦攒了点钱,可能因所托非人而一夜回到解放前。
德国法为避免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财产遭到配偶的侵害,除了规定夫妻可以自由约定财产协议外,还特别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登记制度。只要夫妻双方在基层法院对夫妻财产的状况进行了登记,这一状况就具备了公示公信效力,交易或借债中的第三人就要承担不知晓登记内容的风险,无法引用“善意第三人”规则而合法从夫妻一方手中获得属于另一方的财产,或者让另一方背上额外的债务。
2. 买不起房结不了婚---对租房者的完善保护
想结婚,房子是绕不过去的坎,有人打趣说“绕过了媳妇也绕不过丈母娘”。虽然绑定了户口、学区等等一系列在城市立足必不可少的内容,足以掏空六个钱包的房价还是让部分想要结婚的年轻人欲望降低、望而却步——买不起就是买不起,正所谓贫穷使人冷静。
在德国,得益于租房补贴、房租管制和退租保护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55%的德国家庭处于长期租房居住、甚至终生租房居住的状态。首先,占家庭总数约三分之一的低于平均收入水平的家庭可以享受到公租房或租房补贴;其次,一系列租房法律规定了“房租指导价”和三年内的最大租金涨幅,涨幅过大的房东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再次,房东对于无固定期限租房合同的解除受到许多限制,甚至房客连续几个月未付房租而房东仍然无法将其赶出,只能走法院执行程序;最后,租房有完全的“租售同权”,只要在当地市政厅进行居住登记,就在当地享有一切居民权利。
3. 单身还要“单身税”---家庭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说前面的都是正面激励,那被戏称为“单身税”的政策就是反向督促了。我国也有所谓的“单身税”,实际上指的是今年才实行的子女教育单项扣除,有子女的已婚人士在申报了此项后相比同收入的单身人士可以少缴纳一部分税款。虽然可能钱不多,但这个导向性也是让一些单身贵族们黯然神伤。
其实德国税法对于单身人士更加不友好,因为除了每多生育一名子女可以多享受一定的免税额度外,夫妻双方还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共同选择税卡申报个税。大多数单身人士只能选择一级税卡,起征点较低,税负较高;而组成家庭的夫妻可以根据家庭收入的情况选择四级组合或者三级五级组合税卡,这样有可能使单身时收入根据一级税卡需要多纳税的人士,结婚后申报三级税卡少纳税。可以说是赤裸裸的单身税了。
综上,是不是感觉你担心的结婚问题,德国的立法者都已经考虑到了?然而为什么在这些全方位量身打造、无死角解除后顾之忧的规定之下,德国的结婚率仍然连续几十年走低,至今只有联邦德国刚成立时的一半呢?这就不得不提到德国对同居的法律保障了。
在德国存在两种意义上的同居,一种是同性伴侣登记为“同居伴侣”的同居,另一种才是我们传统所说的非婚共同生活。对于前者,德国法的处理模式是参照婚姻法的配偶关系给予最大程度的保障,并且在2018年《同性婚姻权利合法化法案》通过后其已经可以登记为正式配偶;对于后者,虽然尚未有具体立法进行保障,但德国在实践中采取的“最低限度法律保障”原则已经允许婚姻法中大多数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条款类推适用于同居关系,而子女法中对非婚同居父母共同照顾子女的肯定也使得婚生父母和非婚生父母不具有本质区别,再加上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同居双方财产关系上契约自由的肯定,使得非婚同居关系在人身、财产、子女上获得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成为许多人在结婚之外的选择。
回到我国,非婚同居正在经历由“伤风败俗”到逐渐被接受的转变,并在客观上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结婚意愿的降低越来越常见,也亟需在进行相应的配套规制。目前在法律上,《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内容均无法类推适用到未婚同居关系,因此选择同居的双方根据意思自治的一般原则对共同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协议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毕竟,婚姻不是爱情的唯一出路,更不该是爱情的坟墓。如果说只有爱的婚姻还不够,那么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政策导向为依据、个人约定为补充的全方位婚姻制度设计,才是保障幸福婚姻生活长长久久的法门。
你担心的结婚问题,德国法都给你解决了(下篇)
作者:于斌来源:FO埃孚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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