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刑事被害人代理之我见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以惩罚犯罪为中心,公诉权取代、代替被害人的私诉权逐步加重,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逐步下降,但与之同时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求却未曾削减,这给律师代理提供了一定机遇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以惩罚犯罪为中心,公诉权取代、代替被害人的私诉权逐步加重,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逐步下降,但与之同时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求却未曾削减,这给律师代理提供了一定机遇也对律师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蔡士勇律师以自己承办的一件案件切入谈谈律师如何去做好刑事被害人代理以促进刑事被害人代理更好的正向发展。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的一天中午,犯罪嫌疑人张某驾车在鄞州区某镇某村村道上与相对方李某发生碰撞,碰撞时张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后李某因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股动脉及股静脉断裂致大出血休克死亡。对此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认为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交宁波市鄞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
【被害人家属及近亲属沟通】
案件发生后,同年6月,被害人妻子王某及相关近亲属(王某,农村妇女,无固定职业;女儿,在校学生)找到蔡士勇律师,希望蔡士勇律师代理因被害人李某死亡而引发的相关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项。蔡士勇律师清晰地记得会见当事人妻子及近亲属时,他们的情绪一直处于十分激动的状态,像倒豆子一样向律师叙说所发生的一切,同时也抒发着自身强烈的情感,王某一直认为张某是故意杀人,同时也固执的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存在猫腻。
(一)主导谈话,理清脉络
被害人家属及近亲属由于没有专业的法律素养、缜密的逻辑思维作为支撑,考量方面、输出的内容往往是碎片化的,无效的。作为律师本身来说也难以从中抓住事情的关键脉络和相关重要的法律信息,这从会见的主旨出发,其实已然偏题。其次,从情况的真实性来说这种夹杂着强烈主观情绪的表达,或多或少也会影响律师的主观判断,造成先入为主的第一印象致使律师难以客观的把握全局,从而对案情的定性、定量出现纰漏,影响案件质量。因此从以上两个方面出发,蔡士勇律师认为作为刑事被害人代理人要倾听被害人家属及近亲属的情感宣泄拉近双方关系,更要主动掌握会见节奏,让当事人尽可能客观的还原案件事实和准确表达自身需求以达到更好的评估案件为进一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搭建桥梁,缓和矛盾
蔡士勇律师认为刑事被害人代理律师价值体现是作为私诉权和公诉权之间沟通的桥梁。作为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来说很难时刻参与到刑事案件之中,而警方、检察院为了避免潜在的麻烦、风险也更倾向于与律师进行沟通。作为能够接触案卷信息和掌握相应沟通渠道的代理人,一方面能及时向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告知相应的信息,一定程度保证了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知情权,让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有参与感。另一方面,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和对司法体系、工作流程的了解往往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此时律师就起到解释作用以利于缓解矛盾和打消当事人的质疑。
【正义与经济性的双向考量】
一般而言当事人找到律师往往是寻求一个利益最大化的解,但是在被害人代理之中正义与经济性往往是冲突的,这种两难的抉择不能只从正义的角度出发,作为律师要将正义与经济的路径进行充分告知,并将选择权充分的交付给当事人。
回到案件本身,在听取被害人妻子王某及相关近亲属叙述后,蔡士勇律师指出若最终司法机关定性为故意杀人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量刑固然会大大增加但是对于被害人的赔偿金额会大幅下降,这是由于商业性车辆保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保险人故意杀人条款的约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免于赔偿责任。同时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如因定性改变导致刑期大幅度上升而一般不愿意付出高额的赔偿费用,显而易见对于本案家庭状况比较困难的当事人在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相较于故意杀人在经济上更有利于被害人及近亲属。当事人经考虑后,告诉律师他们愿意在经济上吃大亏,也恳请希望律师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证据全面把握】
(一)难点,关键证据缺失
在接受了被害人妻子王某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后,蔡士勇律师即刻开始了对证据的全面梳理,但是在开始阶段就遇到了诸多难点。首先是能够切实反映事实的证据缺失,张某的车辆所搭载的行车记录仪的记录被人为覆盖,为此警方特地委托北京某技术处理中心专门处理该行车记录仪,但最终该记录无法被还原。同时发生事故的路段处于监控死角并没有任何的监控记录留存。综上现有的证据已无法切实反映当时的实际状况,因而只能从多个方面出发力图还原真实的情况以证明张某在主观方面上是希望或者放任李某的死亡,而非过于自信亦或疏忽大意,在客观方面上存在剥夺李某死亡的行为。
(二)故意而非过失的综合认定
1、主观上希望、放任李某的死亡
由于缺乏了关键性的证据,要证明张某主观上希望、放任李某的死亡就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蔡士勇律师从证据产生的时间出发,抽丝剥茧。
第一在案件发生前,张某与李某就存在纠葛。不管从李某及其近亲属,张某及其近亲属的笔录中都反映了两家人之间存在巨大的矛盾,事故发生当天促使张某返家的直接原因也是因为李某和张某的母亲发生争吵。
第二在发生撞击后张某并没有实施任何抢救措施,这一点在张某、证人笔录中都有体现,而在证人的笔录中更是体现了张某在撞到李某后并没有丝毫的惊慌反而十分冷静的坐在车里,更能体现张某至少是放任李某的死亡。
第三张某曾经对外表达过自己的犯罪想法。蔡士勇律师在笔录中发现,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妻子的笔录,张某曾经发朋友圈表示“万一他出什么事情的话大家给他送花圈”,其张某母亲也说张某告诉她“妈妈你门管牢,不要让他进来,如果他把门敲开的话,你就拿把菜刀把他劈死”等,上述内容都表明张某有较充分的犯罪动机。
2、客观上张某主动作为造成了李某的死亡
第一、撞击后持续碾压。蔡士勇律师仔细阅读警方对于现场的取证照片和相应的尸检报告等证据,发现李某所遭到的创伤不是仅仅一次撞击所能造成,必然是在撞击后受到了持续性的挤碾压才可能使李某股动脉及股静脉断裂,最后使得李某大出血休克死亡。这表明张某在撞到李某后并没有踩刹车而是一直保持油门。同时结合张某自述和证人证言,张某看见李某相向行走在其车辆右前方后,未按常理往左打方向,而在被害人被撞倒在地后,张某下车查看了被害人,但并没有对李某进行任何施救,也没有请周围村民施救,而是返回车内淡定地上车又往前开了几十米,这表明张某并非出于慌乱而踩住油门不放而是张某主动作为的结果。在形成了这一确信后,蔡士勇律师更加坚信张某是故意杀人,围绕这一过程,一个关键性的证据从庞杂的卷宗里显现出来——车速。
第二、事故中李某的车速过快超过常理。一开始警方、检方没有发现这一事实主要有二,一是事故报告中的车速是大于38.80公里/每小时的确产生了一定的迷惑性,因为较一般的驾驶习惯来说这一速度属于正常的范畴。二是不同时间事故发生地点的实际的车流量也存在显著区别。
第三、为了进一步证实这一关键事实,蔡士勇律师于2018年11月16日在本案案发现场进行实地模拟实验。1.首先蔡士勇律师对现场路况进行了全面勘察,事故发生地整体村道是弯曲的,周围都是民居中途有多条小弄,村民、骑电瓶车的人随时要从小弄冲出来,且路面平均宽度只有两米,仅能供一辆机动车行驶。2.蔡士勇律师特意租赁了一辆奇瑞小蚂蚁汽车,长度为3200mm,轴距为2150mm,与涉案车辆大小类似,由蔡士勇律师驾驶实验车辆,一名助手站在被害人倒地位置附近,另一名助手坐车辆副驾驶位置拍摄,车辆模拟当日行车路线由路口行驶向碰撞地点。然后蔡士勇律师开车从路口处向助手驶去,助手分别站在事故发生道路中央、靠墙一侧、道路中央与墙边的中心位置进行多次模拟实验,共计拍摄视频11个,照片18张。
蔡士勇律师作为一个驾龄超过二十年的老司机亲身感受到当开到十五公里每小时也不由的手心冒汗,不仅是害怕与其他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也担心有人随时从路口窜出发生事故。当蔡士勇律师试图尝试加速至相关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事故发生时速38.8公里/每小时时,蔡士勇律师只能全力加速一、二秒钟到30公里/每小时,此时蔡士勇律师更是开得心惊肉跳,感觉危险万分快快降速。显然张某行车速度达到了不可思议的程度,更进一步体现了张某系主动作为造成李某的死亡。
为此蔡士勇律师就模拟实验整理了视频、照片附上文字说明,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递交给了市、区二级检察院,对于律师递交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书,鄞州检察院高度重视把案件移交给宁波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相关领导和办案检察官十分重视特地专程实地考察案发现场并听取律师的意见,最终采纳了蔡士勇律师的观点,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妻子王某及相关近亲属对该判决结果都非常满意,对律师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结语】
纵观律师在被害人代理所做的工作,看似纷繁复杂但总的来说就是充分保证当事人的私诉权尽所能为当事人实现目的,伸张了正义,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