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

来源:无锡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摘 要】 在需要持续履行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了维持和稳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公平,债权人往往会在合同中设立加速到期的条款。

【摘 要】
在需要持续履行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了维持和稳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公平,债权人往往会在合同中设立加速到期的条款。为避免相关条款在适用上产生歧义,通过梳理《民法典》相关规定发现,债权人应厘清加速到期与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效力的区别,从而更好地处理未到期债务需要提前偿还的情形。
在需要持续履行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了维持和稳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公平,在债务人出现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拟定的方式加速债权到期,要求债务人加速履行债务,即债务人需在债务未到期的情况下履行债务。在《民法典》中,加速到期条款出现在第634条第1款、第673条、第752条。
第634条第1款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673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752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5条有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的规定: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从以上4条款可以看出,适用加速到期条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特点:
交易过程持续一定时间。无论的分期付款合同或是租赁合同,并不是某个时间点的交易,而是在一段时间内的交易。时间在交易中可以量化成价格。分期付款的时间、贷款时间、租赁时间都是这类交易的核心要素,而租金、贷款和分期付款的利息则是交易的时间价格。交易过程具有不对等性。上述交易都需要债权人首先全部履行约定,债务人在后续时间内逐步履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段时间内权利义务失衡。例如出卖人需要将出卖物交予买受方,借款人需要把贷款交予贷款人,出租人也要把租赁物交予承租人,而债务人则是在后续一段时间内按照约定逐步履行债务。时间是交易的重要因素。债务人获得的是时间收益,债权人获得的是金钱收益。为了平衡双方的公平交易,法律拟定了债务人有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时,债权人可以加速获得原定收益。例如,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借款人可以收回借款、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加速到期仅仅是解决债务人违约的一种方式,上述4个条款不仅包含了加速到期的解决方式,还可以通过债权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结束双方交易。在适用上述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加速到期不是解除合同。加速到期是指双方约定的期间提前到期,债务人需提前履行法律义务。解除合同则是双方约定的否定,双方重新回到平等的起点考量双方的权利义务。加速到期和解除合同有着显著的不同。以分期付款合同为例,如果是加速到期,则分期期限提前到期,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出卖物归买受人所有;如果是解除合同,则意味着出卖人可选择收回出卖物或者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再比如:银行借款合同加速到期后,借款人不还款的,银行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收罚息。而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导致借款合同提前终止的,因为不存在“提前到期或者到期”的情况,所以就不存在逾期的问题,借款合同解除之前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借款合同解除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而不能基于“逾期”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罚息。
2.加速到期是附条件的合同法定变更。加速到期条款的设定是为了加大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把特殊情形下的债权人的不安抗辩通过附条件方式的固定下来,以此稳定双方的交易秩序。例如,在租赁合同中,为了让出租人放心,法律规定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以此约束承租人,保障出租人的利益。这里的附的条件就是承租人违约“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当该条件成就,该租赁合同就变更为:租赁期限到期,承租人需要支付全部租金。
3.加速到期的适用需要催告或宣布。债权人在适用加速到期条款时除了要成就法定条件,还需要经过催告或宣布程序。出卖人要向分期付款买受人催告,出租人要向承租人催告,出借人要向借款人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催告是法定程序,没有经过催告是不能使用加速到期规定的。在借款合同中,需要经过宣布告知程序,没有宣布或者告知,借款人不知出借人选择了加速到期,出借人无法行使后续权利。
4.加速到期后的效果有别。未实际履行的时间价值,债务人可能需要承担,也可能无需承担。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这里借款人无需支付剩下时间的贷款利息。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全部租金,即承租人需要支付未实际发生的剩余时间的租金。但这里并未要求承租人立刻返还承租物。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可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即承租人不仅要支付剩余时间的全部租金,其租赁物也需要提前拍卖、变卖受偿,类似于收回租赁物。
除了《民法典》中的加速到期条款外,其他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加速到期的相关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债务人履行能力明显下降且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判决该债务加速到期。《票据法》61条规定的追索权有三种情况也可以加速到期形式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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