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房,开发商未告知小区旁有墓地,业主该怎么办?

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买新房,不利因素未告知能否以此为由主张撤销认购合同?
买新房,不利因素未告知能否以此为由主张撤销认购合同?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9日,闵某与Y公司签订《认购书》和《购房须知》,约定由闵某以125万元的价格购买Y公司的商品房一套,并于当天交付定金5万元。
《认购书》约定,认购方对出售方于销售现场公示的文件内容已完全理解,无异议,愿意遵守,知悉该物业状况及周边环境、相关配套、规划许可等相关信息。《购房须知》列明,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提示、小区邻近墓园(少部分单位可能会受到墓园景观面影响)等信息。
签约后,闵某通过私人途径获悉该楼盘旁有墓地。2020年8月12日,闵某到售楼现场要求Y公司说明情况并退还定金,均被拒绝。
随后,闵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与Y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并要求Y公司返还定金5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在签订《认购书》及《购房须知》前,Y公司未向闵某提示“小区邻近墓园”。闵某在迫切购房和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与Y公司签订了相关文书,符合“显失公平”的规定。经闵某申请,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案涉《认购书》,同时认为《认购书》被撤销,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双方各自的条件、合同义务和履行情况,法院判定:Y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闵某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1、撤销闵某与Y公司签订的《认购书》;2、Y公司向闵某返还3.5万元及利息。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闵某违背其真实意愿签订了案涉《认购书》显失公平,原审法院据此撤销案涉《认购书》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审法院按责任比例返还不当。
二审判决结果:改判Y公司向闵某返还定金5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陈新雄律师
争议焦点:Y公司未告知闵某“小区旁有墓地”,闵某能否以此为由主张撤销认购合同?
一、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案涉“墓群”属于私墓,较“公墓”而言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购房者难以通过直观或一般的查询方式了解“墓群”的存在,且根据该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情况通报,Y公司曾因未向购房者告知红线外存在墓地的情况而被责令整改,说明红线外存在墓地的情况是影响购房者判断是否购买房产的因素之一,Y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予以充分告知。
另外,闵某向法院提交了录音材料等证据,举证证明了Y公司的销售人员在闵某签订认购书前并没有明确告知“墓群”情况,使之引起充分的注意,反驳了认购书和购房须知的内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闵某违背其真实意愿签订了案涉《认购书》显失公平。因此,法院据此撤销案涉《认购书》是合理的。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一审法院判决Y公司按责任比例返还定金的行为是不当的,二审法院改判“Y公司向闵某退还全额定金5万元及利息”有理有据。
二、购房者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闵某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案涉《认购书》,应当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鉴于此,购房者购房时应当向开发商询问,或主动了解红线外一定距离的与居住环境有重大相关性的可能产生的噪音事项、垃圾站、火车站、公墓等情况,综合判断各种因素,避免购房后出现上述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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