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近年来中国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社会融资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1年6月24日发布的《2020年私募基金统计分析简报》,2020年当年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148家,同比增长11.7%,私募基金行业已逐渐进入平稳有序发展的新常态。
为进一步厘清私募基金监管的顶层设计和构架逻辑,兰台金融团队基金证券组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政策进行详细拆解梳理,以期为更多业内人士的合规展业提供助益与参考。
本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逻辑拆解与整合”系列文章的第二篇,系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开展监管要求的归纳和总结。为便于阅读,本篇文章参考的监管规范列示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一、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等的相关要求
(一)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求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兰台解读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协会目前的实际审核标准也与《若干规定》一致,《若干规定》施行前尚未完成管理人登记首次申报提交的,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再进行首次提交。在整改标准上,关于管理人名称,应当严格选用《若干规定》明确的三种字样;相比之下,《若干规定》对于经营范围的要求略微宽泛,底线要求是要“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二)专业化运营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兰台解读
除协会对申请机构作出了专业化运营要求之外,证监会发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冲突业务或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可见,无论是证监会的规定,还是协会的政策,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营业务仅包括与私募基金管理有关的业务。如申请机构不满足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根据《登记须知》第八条,协会将可能中止办理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
(三)冲突业务要求
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兰台解读
一直以来,专业化运营是拟登记申请机构必然要遵守的业务要求,申请机构不得兼营冲突业务等其他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就冲突业务的种类而言,较原《登记须知》,新的《登记须知》冲突业务中多了“融资租赁”;此外,根据《材料清单》和《若干规定》,典当业务也属于冲突业务。《登记须知》在强调申请机构从事冲突业务为登记红线的同时,对冲突业务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并明确将冲突业务的规范化扩大到了关联方、出资人以及高管。
根据《登记须知》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针对近期私募基金爆雷事件频发,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受理过程中严格核查各申请机构的出资人,旨在从源头进行风险把控,申请机构及/或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曾经或者现在涉及冲突业务行业的,要咨询律师做好风险评估,以免触发不予登记情形。
二、申请机构关联方相关要求
(一)关联方定义
根据《登记须知》,关联方的范围为:
1、子公司:
(1)私募机构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
(2)私募机构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2、分支机构;
3、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二)严禁规避关联方
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关联方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三)关联方的同业竞争要求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四)避免关联方的同质化竞争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兰台解读
协会细化关联方定义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近几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野蛮增长,出现集团化倾向以及“囤壳”现象,有必要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避免私募基金资金流向民间借贷、民间融资、P2P、配资业务、小额借贷、众筹、保理、融资租赁、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行业;部分行业频繁出现的暴雷事件,背后资金有部分来源于私募基金,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披露有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督。
就协会严禁规避关联方的要求而言,应尽量避免为规避关联方而设置的股权代持协议、投票权决议、一致行动协议等特殊安排。就协会关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要求而言,协会的关于申请机构关联方审查的基本思路是只有当实控人控制下的管理人真实开展基金业务后,才能判断是否有增加设立其他管理人的必要,而不应盲目“囤壳”,设立多个“空壳”管理人。
就协会避免关联方的同质化竞争的要求而言,实践中,同一实控人名下同时设立两家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比较困难的。如同一实际控制人下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除需要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说明设置多个私募机构的目的与合理性外,还需说明关联方与申请机构自身彼此间的关联性和隔离性。具体而言,应从人员、财务、机构、场所等方面说明多个机构的独立性,需要说明已制定完整、详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说明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需出具相关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在未来展业中,将保证其独立性并做到彼此间业务隔离。
结合《备案须知》规定以及本所律师在实务中整理的关于关联方披露要求,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说明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资料、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同一实际控制人下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等。
三、协会就申请机构的业务开展的常见反馈意见
结合本所律师的实践经验以及检索得到的同业经验,协会近期就申请机构的业务开展的反馈意见有:
1、请查证申请机构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并由申请机构出具今后的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关联机构发生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2、关联方机构中名称含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相关字样的,请详细说明业务经营情况,是否从事私募,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记请说明原因。请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存在利益输送;
3、如有冲突业务关联方,请与申请机构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其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与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融资租赁、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典当等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双方提交);
4、请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的关联方提供相关部门许可文件或备案信息;
5、请律师通过现场走访、互联网查询等方式核实关联方XX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展业情况,并论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需核查并说明XX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否有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
6、申请机构未说明申请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业务往来的情况,及是否需要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向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请查证申请机构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并由申请机构出具今后的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关联机构发生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7、贵公司单独出具承诺函,承诺不会与子公司关联方存在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行为,并与法律意见书一同打包上传;
8、请论述设置多个私募机构的目的与合理性,说明各家私募机构的业务方向有何不同;
9、贵机构所属集团公司已有登记成功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请核实并说明集团公司下设多家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及必要性,各自投资方向有何不同,如何避免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利益输送及同业竞争。建议集团内统筹规划开展私募业务,如贵机构为特殊目的主体(spv)则无需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10、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机构在未来展业时,如何进行业务、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的隔离。
结 语
综合协会对于申请机构的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的以及关联方的相关要求可以看出,协会非常重视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和运营的管理,并通过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的显名化要求、关联方披露要求、避免关联方同质化竞争等要求,进一步收紧私募基金备案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以期达到防范私募金融风险的目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逻辑拆解与整合系列之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开展
作者:金融团队证券基金组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导 语 近年来中国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社会融资体系中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