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为了确保案件结果的公平公正,在“两审终审” 制度之外,又设定了审判监督程序。
启动再审程序有三条路径,
1、院长发现程序;
2、上级法院提审或指定下级法院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是对两审终审制的补充,如果案件在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而是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对生效的一审判决提出再审,对这样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是否应当受理再审呢?
一、肯定的观点:可以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条原文对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并未区分是一审文书还是二审文书,由此可见当事人是可以对生效的一审法律文书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的实质是纠错,当事人未上诉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免于纠错的理由,仅以当事人未上诉为由,不予再审显然剥夺了当事人再审的诉讼权利,于法无据。
二、否定的观点:不可以再审
1、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重大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涉及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
如果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2、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定分止争和案结事了的作用,对于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相对方的当事人认为对方没有上诉,应当是服判息诉。如果此时另一方随时可以在6个月内申请再审,就会让纠纷持续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生活的稳定。
3、由于再审审查不用缴纳诉讼费,事实上会造成当事人支付一次诉讼费,让法院两次审查案件,这也有违诉讼费缴纳制度。
4、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利,表明其认可一审判决、裁定结果,而后又提出再审,有违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三、最高院裁判观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与儋州惠安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
最高院认为: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四、最高检相关规定: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释字〔2013〕3号
第三十二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18〕18号
经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五、特殊情况的例外
上述观点是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上诉而再审的情况。对于一审生效判决、裁定是否再审,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对于确实发现新证据,以及据以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造成原审裁判结果严重不公正的应当予以再审。
2、对于原一审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查实的应当再审。
六、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诉讼案件当事人在收到一审判决、裁定后,如果对裁判结果不服,认为一审法律文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应当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否则,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无正当理由又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司法实践中多数会被驳回再审申请。
2.如果驳回再审申请,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审判决后没上诉,能否申请再审?
作者:雷明辉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为了确保案件结果的公平公正,在“两审终审” 制度之外,又设定了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