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为天地之菁英,同有无量之盛德大业,应平等相均。”为了这句话,我国以立法形式不断巩固、完善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更是全方面回应了新时代婚姻家庭、社会生活、职场等领域对于女性保护、关爱的需求,进一步健全、优化妇女权益保护机制,大大增强广大女性勇敢地向社会偏见说“不”的信心。
在公共场所、职场或上下属关系中,性骚扰事件屡见不鲜。《民法典》确立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及其责任,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义务建立有关防范、受理投诉、预防处置等机制,全方位防范性骚扰现象的滋生。
性骚扰的认定标准
1、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形式实施了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
2、必须是指向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3、违背受害人的意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以案释法
周某、蔺某经人介绍相识。某晚蔺某在轿车内强行亲吻、搂抱周某。数小时后周某被警察解救,身体多处外伤,心理遭受极大创伤,长时间无法正常工作及生活。
法院裁判认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蔺某的不法行为侵犯了周某的健康权及人格尊严,给周某造成经济及精神损失,除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之外,另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的情况并非个例。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并无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时,会注明类似“仅限男性”等显性歧视的用语,而另一些单位则采用薪资待遇男女有别、岗位升迁难易不均等隐性歧视手段。《民法典》中规定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等条款,强调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理念,倡导在社会各领域中男女平等的观念。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以案释法
具有厨资格证的邓某在网上看到某公司招聘厨师的广告。投出简历后,邓某接到了公司的面试通知,最终未通过面试。经询问系因女性的原因。邓某以公司侵犯其一般人格权为由要求赔偿。
法院裁判认为,某公司对邓某实施就业歧视,给邓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结合公司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酌情赔偿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长期家暴不仅损害了男女平等关系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民法典》明确规定遇到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或有遭受再次家暴危险的情形下,受害妇女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裁定。一经发出即产生效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案释法
申请人王某申请称,其与沈某系再婚,在其携女与沈某共同生活期间,沈某无故辱骂和殴打母子,其担心沈某会对其及女儿造成伤害,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认为,申请人王某及其女儿确有面临受到人身伤害的现实危险,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沈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王某及亲属。
妻子在家相夫教子,丈夫却婚内出轨,将共同财产悄悄转移,等妻子发现时财产已所剩无几。《民法典》在原婚姻法适用损害赔偿情形的基础上,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的情形,给予离婚时无过错的配偶方可以多分得财产的保护措施。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以案释法
张某在离婚诉讼中,为证明其丈夫王某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提供了与王某的通话录音、王某的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
法院裁判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王某婚内出轨与其他异性长期同居的事实,存在明显过错,张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及多分财产的主张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张某可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另王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女性在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生理、心理脆弱,在此期间如果男方提出离婚,会对女方造成更大伤害。《民法典》明确规定,除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外,男方在此期间没有起诉离婚的权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以案释法
在唐某中止妊娠的五个月后,其丈夫朱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裁判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裁定驳回朱某的起诉。
《民法典》合理确定了抚养权归属方案,充分考虑到幼子与母亲之间天然的依赖关系,规定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以案释法
朱某与李某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幼子朱乙随母亲李某生活。数月后朱某以李某学历、收入不足,照顾子女不周等理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朱乙随其生活。
法院裁判认为,从人伦情感上考虑,朱某的舔犊之情可以理解,李某作为母亲,对于一个二周岁以下未成年女儿朱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在采取“男主外、女主内”模式的家庭中,女性为了家庭利益牺牲自己发展机会,甚至成为全职太太。遇到离婚时,妻子对长期付出的家务劳动,能否争取经济补偿呢?《民法典》给予了肯定的答案,并且删除了原婚姻法中需要以分别财产制为适用的前提要件,进一步拓宽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案释法
高某与李某结婚后,共同生育有二个子女。为安心在家照顾老人、子女,李某辞去稳定的工作。数年后该二人因性格不合分居,二个子女随李某生活,高某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在裁判中认为,李某长期抚养二个子女,负担较多义务,结合案件事实和双方的举证情况,故判决由高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10万元。
夫(妻)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内大额举债,或者伙同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旨在多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层出不穷,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的受害者多为妻子。《民法典》以共债共签为立法理念,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明确债权人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旨在维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利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案释法
谭某在与钟某结婚期间,曾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江某借款32万余元。数年后江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要求谭某、钟某共同还款。
法院裁判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有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否为条件。涉案借款的收款人及出具借条方为谭某一人,在江某不能证明涉案借款存在夫妻共同合意,且借款金额明显超过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况下,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由谭某一人还款,钟某不承担责任。
链 接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的债务;
2、未举债的一方事后追认配偶他方的负债行为基于夫妻合意;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日常家庭事务不局限于购买生活必需品,也包括非日常家务的小额消费贷款、租房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法律行为,并以是否属于明显过分开支,是否对家庭生活有益,并结合具体家庭的实际收入水平、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什么是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闵法君提醒
尽管我们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男女平等的社会制度,但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文化认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女性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让女性在身处以上这些情况时,能够勇敢发声,依法维权;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通过平等的沟通对话,为女性赢得更多的尊重。
保护“她”权益,这八个“不”请大声说出来!
作者:王静波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男女同为天地之菁英,同有无量之盛德大业,应平等相均。”为了这句话,我国以立法形式不断巩固、完善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