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顾
2023年11月初,王某雇佣吴某、刘某等人在金川区从事草墩子装卸的劳务。劳务过程中,刘某及案外人徐某共同将草墩子装车后两人坐在车顶,由吴某驾驶王某的板车到卸车地点后再由刘某、徐某卸下草墩子。吴某驾驶的板车不能载人,吴某也无相应的驾驶证。2023年11月底,刘某将草装车后,坐在草车顶部前往卸草地点,草车行驶途中,路边指示牌将草车顶端的草墩子刮倒,将刘某挤压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刘某的伤情经两次鉴定均为九级伤残。双方就损失赔偿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裁 判 结 果
王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 说 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雇佣刘某从事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刘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王某应当对其提供劳务一方的刘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受王某雇佣从事装卸草墩子的劳务已有多日,对工作性质、板车装运量、车辆安全性应该比较熟悉,但其在事发当日装运的草墩子超过平时装运层数且明知板车不能载人的情况下,在板车行驶途中坐在车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王某未对刘某所从事的工作环境提供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疏于监督和安全保障,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刘某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主如何担责?
作者:杨帆来源: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情 回 顾 2023年11月初,王某雇佣吴某、刘某等人在金川区从事草墩子装卸的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