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客户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遇到了相关国有资产评估和备案的问题,我们针对性地进行了法律研究与政府咨询后,对相关争议性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形成本文,供大家参考,并欢迎大家共同交流。
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未对国有企业形成统一定义,鉴于本文主要涉及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的评估备案事宜,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我们选择采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即32号令)对国有企业的规定,即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具体如下: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问题一、国有企业受让国有企业产权(例如:国有企业A受让国有企业B所持国有企业C的股权),是否需要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如何履行?
分析:从国有企业B的角度出发,上述行为属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故应当由国有企业C的国有股东B作为产权转让方,依法对拟转让的国有产权进行评估,并向国有企业B的上级国家出资企业[1]履行评估备案程序。但是,从国有企业A的角度出发,其作为投资方,受让国有产权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履行评估备案程序的行为,无需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所涉评估备案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问题二、国有企业增资国有企业(例如:国有企业A认缴国有企业B新增的注册资本,其中,国有企业B的股东情况为:国有企业C(持股51%)、国有企业D(持股49%)),是否需要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如何履行?
分析:经电话咨询国资委产权处,对国有企业增资,等同于受让国有产权。其中,从国有企业B的国有股东的角度出发,国有企业A对国有企业B的增资行为,会导致国有企业C和国有企业D在国有企业B中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属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规定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因此,国有企业B的股东作为股权“让渡方”,应当促使国有企业B就其增资事宜进行评估,并由国有企业B的最大股东国有企业C向其上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评估备案程序;但是,从国有企业A的角度出发,其作为投资方,通过增资取得国有产权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程序的行为,无需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所涉评估备案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问题三、国有企业受让非国有产权(例如:国有企业A受让非国有企业B所持非国有企业C的股权),是否需要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如何履行?
分析:上述行为可以归属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款所规定的“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国有企业A应当依法对拟收购的非国有产权进行评估,并向其上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所涉评估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问题四、国有企业通过向非国有企业增资取得国有产权(例如:国有企业A认缴非国有企业B新增的注册资本),是否需要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如何履行?
分析:对非国有企业增资,可类比于通过受让取得非国有产权行为,国有企业A应当依法对非国有企业B进行资产评估,并向国有企业A的上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所涉评估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问题五、国有参股企业新增注册资本吸收外部非国有投资者(例如:国有参股企业A的股东包括非国有企业B和国有企业C,国有参股企业A拟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吸收非国有企业D),是否需要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如何履行?
分析:上述国有参股企业A通过增资吸收非国有投资者的行为,会导致国有企业C在国有参股企业A中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属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规定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因此,国有企业C有义务向国有参股企业A主张对国有参股企业A进行资产评估,同时要求吸收外部投资者时的投前估值不得低于国有参股企业A的评估值。具体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C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如享有董事一票否决权)在董事会层面否决投前估值低于评估值的增资方案;或国有企业C(如持股比例超过33.3%)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否决投前估值低于评估值的增资方案;或国有企业C在投资企业A时,可以要求设置反稀释条款或要求将评估作为后续通过增资吸收投资者的先决条件。如国有参股公司A根据国有企业C的要求履行了资产评估程序,国有企业C应当依法向其上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当然,由于国有企业C在国有参股公司A中所持股权比例或其委派的董事可能不足以影响最终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因此,如果其他董事或股东坚持不做评估或坚持通过定价低于评估值的增资方案,国有企业C应当要求其委派的董事或其本身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层面就上述增资方案投反对票,最终是否评估以及是否按照不低于评估值的价格增资,以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最终决议为准。
所涉评估备案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问题六、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对外投资或处置因对外投资而产生的股权或其他权益时,是否需要履行国有产权登记、评估备案等程序?
分析:我们认为上述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因此,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取得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时,不作国有股东认定,无需履行现行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而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取得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履行何种程序,尚待有权机关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3]等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并未明确被排除在国有企业之外;此外,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外,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将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排除在国有股东之外。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取得或处置非上市公司股权时,应当按照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国有企业”认定,如被认定为国有企业的,则应当依法履行国有产权登记、评估备案等程序。
注释
[1]本文项下的相关交易行为,均未讨论需要国资委或政府批准、备案的交易情形。
[2]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
(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
(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3]第二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国有企业产权评估相关争议问题浅析
作者:张梅英 李显希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近期,部分客户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遇到了相关国有资产评估和备案的问题,我们针对性地进行了法律研究与政府咨询后,对相关争议性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形成本文,供大家参考,并欢迎大家共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