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改造是为居民提供舒适人居环境的利民之举,然而,现实中,出现了居民在小区内行走时不慎跌入因地面施工开挖未回填的坑中,造成骨折并致伤残,那么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01【简要案情】
某公司承包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该小区被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已竣工。2021年10月16日晚23时许,朱某下班回家步行至单元楼前,因道路漆黑,不慎踩入某公司施工开挖未回填的坑中,致使朱某双踝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朱某治愈出院后,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赔偿事宜无法与某公司达成一致,遂将某公司告上法庭。
0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摔伤时所踩入的坑洞,系某公司在老旧小区改造施工中所挖掘,该公司作为承包方,对铺设地下管线后遗留的坑洞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仅是在坑洞上方铺设了一块木板,且该小区原本有室外照明设施,但在小区改造过程中,照明设施因施工被拆除,尚未安装。故某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朱某跌入坑中摔伤的主要原因,某公司应对朱某因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作为长期在案涉小区居住的居民,对小区环境熟悉,且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开展安全提示,提醒居民注意施工期间的出行安全,而朱某明知楼前公共场所已开展施工作业,在深夜返回居所时,没有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责任,酌定由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朱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公司应赔偿朱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4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公司承建的案涉小区改造项目中,包括小区照明亮化改造,某公司在进行公共场所地面施工时,应当预见到地面不平可能导致行人受伤等情形,并及时完成室外照明改造等施工或提供临时照明设施,事发当天,无路灯等照明设施,也是导致朱某摔伤的因素之一,某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行人步行通过施工地面时也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朱某疏于注意,亦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某公司的赔偿责任。
老旧小区改造留隐患 导致居民摔伤谁负责
作者:沙丽玛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老旧小区改造是为居民提供舒适人居环境的利民之举,然而,现实中,出现了居民在小区内行走时不慎跌入因地面施工开挖未回填的坑中,造成骨折并致伤残,那么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