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4月2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2020)》举行新闻发布会。
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发明专利授权53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8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协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运字〔2021〕7号),截止2020年底,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拥有量占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的95.8%,职务发明已经成为我国专利的主要力量。企业作为职务发明成果主要产出主体之一,应加强对职务发明的关注力度。
1 • 什么是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 • 案例分享
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的上诉人郑州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对于认定职务发明时所涉工作任务、物质条件、技术条件以及前述要素对于发明创造的实质性贡献等法律适用问题给予了针对性的论证与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案件的证据、事实出发,并结合生活常识予以综合分析,涉案专利的研发既不属于宋某的本职工作,也不属于公司交付给宋某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同时也不属于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法庭认为,认定职务发明的物质条件应为直接或间接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并对形成发明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物质条件;而技术条件则指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对于形成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具有技术启示。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形,在研发过程中公司未向宋某提供专利法意义上的主要物质技术条件。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并非职务发明,驳回了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权应归其享有的上诉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从发明人的发明自由角度,阐明职务发明中发明人工作职责之外的工作任务应当是单位明确赋予的,发明人的自主创新不能当然视为其履行单位工作任务;从单位权益界限角度,明确物质技术条件应当在研发过程中发挥作用、对形成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3 • 结 语
近年来国家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任何人均依法享有发明创造的自由和权利。在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确定中,既不能简单地以发明人的身份归属来认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也不能简单地以是否系在单位工作期间完成发明创造来认定该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正如最高院在判决中所述,应当在保护单位利益与发明人利益之间取得合乎立法本意的平衡,既不使单位失去其投入生产要素资源所期待获得的智力成果,也避免使发明人处于弱势而使单位仅仅基于劳动关系坐收“意外之喜”,从而导致打击发明人的发明热情、从根本上抑制自主创新的不利后果。
因此,企业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员工的工作职责加以明确,在发生权属争议时,从工作职责内容及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角度入手,对员工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发明创造主张权利,维护自身的创新成果。
员工的发明创造是否都属于职务发明?
作者:王学鑫来源:昶兴律师

前 言 4月2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2020)》举行新闻发布会。 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发明专利授权53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