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涵盖设计、采购、施工等多环节,且往往工程量较大,实践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多家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形式进行承揽的情形较为普遍。联合体承包商对发包方的责任承担,均为连带责任。
01、案例介绍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3日,德铁公司与川冶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约定:发包人德铁公司委托设计人川冶设计院承担德铁公司环保技改搬迁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川冶设计院完成了部分设计任务,德铁公司支付了部分设计费。
2010年12月9日,华硅公司、贵冶公司、川冶设计院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贵冶公司与华硅公司自愿组成德铁公司环保技改搬迁项目一标段施工投标,华硅公司为德铁公司环保技改搬迁项目(一期标段)的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导,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华硅公司在协议书“牵头人”处加盖公章,贵冶公司在“成员一名称”处加盖公章,川冶设计院在“成员二名称”处加盖公章。
2011年1月23日,华硅公司、川冶设计院、贵冶公司三方又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华硅公司、川冶设计院、贵冶公司自愿组成德公司铁环保技改搬迁项目总承包联合体,共同参加德铁公司环保技改搬迁一期工程标段施工投标。华硅公司为德铁公司环保技改搬迁项目(一期标段)投标联合体的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导,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1)华硅公司总体负责项目的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及投产试生产等所有总承包工作;2)川冶设计院负责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现场设计服务工作;3)贵冶公司负责项目的建筑、结构施工及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华硅公司在协议书“牵头人”处加盖公章,川冶设计院在“成员一名称”处加盖公章,贵冶公司在“成员二名称”处加盖公章。
2011年1月25日,德铁公司与华硅冶公司签订案涉《总承包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方式。设计、施工及施工管理方采用联合体的方式投标,联合体的权利、义务、分工和组织形式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但无论怎样约定,联合体成员之一或全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向投标联合体以外的第三人分包或转包(含肢解后的转包),外委制造加工项目除外。合同总价为54348100元,由以下各项费用组成:(1)设计费1400000元;(2)新建2×9000KVA矿热炉及厂房22011000元;(3)搬迁2×12500KVA矿热炉及新建主厂房13491100元;(4)附属生产配套设施8549100元;(5)非生产附属配套设施4650100元;(6)动力电力工程施工4246800元。要求:新建2×9000KVA矿热炉于2011年7月10日投产,搬迁2×12500KVA矿热炉于2011年9月10日前投产。合同附件1:《德铁公司环保技改搬迁一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范围》。附件2:《德铁公司环保技改搬迁一期工程技术要求》。
2011年3月10日,华硅公司(甲方)与唐勇、王善池(乙方)签订《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就德铁公司项目技改、搬迁一期工程协议如下:工程承包范围:办公室及食堂车间办公室,围墙、大门、道路、地面硬化、循环水池、所有钢结构厂房地面基础、厕所、浴室、电炉二层楼现浇板、设备基础、沉淀池、水泵房。案涉工程边设计边施工,估约工程造价1200000元,以实际结算为准,乙方上缴施工管理费8%。2011年7月12日,华硅公司在合同上盖章。
案涉《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唐勇、王善池进场施工,并于2011年11月完成工程施工。2012年8月29日,唐勇、王善池与华硅公司进行结算,形成了《竣工结算确认书》,结算金额为14200000元(已按合同下浮及扣减管理费8%)。双方确认该结算金额扣除税金511200元后,应付工程款为13688800元,已付工程款为10563863元,欠付工程款为3124937元,暂扣质保金426000元(3%),本次应付2698937元。唐勇、王善池施工工程已于2012年12月交付投产使用。
一审审理中,川冶设计院申请调取德铁公司“环保技改搬迁项目一期标段”工程招投标资料及相应的中标通知,德铁公司提交了该公司2011年1月24日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华硅公司(牵头人)、川冶设计院(成员单位)以及贵冶公司(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你方于2011年1月23日所递交的德铁公司环保技改搬迁项目一期工程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54358100元;开工时间2011年2月10日,其中新建2×9000KVA矿热炉于2011年7月10日前投产,搬迁2×12500KVA矿热炉于2011年9月10日前投产;工期212天(日历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优良标准。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三日内,按《联合体协议书》之要求到我公司签订《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技改搬迁一期工程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2014年1月,德铁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硅公司、贵冶公司、川冶设计院返还其多支付的工程款9865213.92元。
华硅公司经营范围为:冶金设备设计、安装;金属硅、硅系合金生产技术咨询服务;销售;冶金炉料、铁合金产品、冶金设备配件。
主要案件争议焦点:
1.案涉《总承包合同》对“联合体”三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2.华硅公司与唐勇、王善池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约束贵冶公司、川冶设计院?
02、裁判要旨
本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联合体协议书》第四条中也明确约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硅公司”)“总体负责项目的合同签订、工程实施、工程管理及投产试生产等所有总承包工作”。结合该条对其他“联合体”成员内部职责分工的约定,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川冶设计院”)负责“现场技术服务”,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贵冶公司”)负责“项目的建筑、结构施工及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可见,《联合体协议书》第四条是对“联合体”成员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职责分工的约定,故华硅公司有权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代表“联合体”对外签订合同。华硅公司与德昌特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铁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系代表联合体的行为,川冶设计院、贵冶公司应对华硅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工作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联合体协议并未约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故川冶设计院、贵冶公司“该约定仅限于协议各方当事人”的抗辩不能成立。
03、法律分析
联合体是工程总承包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因现阶段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往往并不同时具备设计、施工的全资质,且不具备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综合承包建设能力,因此,大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往往是通过联合体的方式进行承揽。而因联合体承包,同时涉及联合体内部法律关系,以及联合体对外的法律关系,更涉及联合体内部的约定是否因此而导致联合体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因此,往往较为复杂。
一、联合体的概念简述
根据住建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第1.1.2.4 项的定义:“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至于该种临时机构的法律属性,国内司法审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属于“联营”。
二、当前我国关于是否允许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的政策规定
在有关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文件中,有关“联合体”的规定也是比比皆是。早前,虽然在中央部委层面,对联合体承揽工程总承包持开放态度,但是,在各地的政策中,曾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绝大多数地方允许联合体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有些地方则明确禁止联合体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当前,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已经颁布生效的形势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有关联合体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活动的政策口径已经统一。
三、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的资质问题
如果是联合体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则应当是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
《建筑法》第二十七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不同资质等级组成联合体就低不就高,是针对同一类型,或同一专业而言。同时,按较低资质确定资质等级的前提是说,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且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
四、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对发包方的权益主张
在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各方与发包方共同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若联合体各方均一致行动,则自然不存在权益主张的障碍。若仅其中一方针对其负责范围之内的事项与业主方产生争议而欲提起权益主张,而其他方并不认可且不支持一致行动的,联合体的一方有权利在自认为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单独提起诉讼。
五、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对发包方的责任承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综观国内外各类法律规定与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有关联合体承包商对发包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都为连带责任。
六、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对其他第三方(一般指有关的分包商、材料商等)的权益主张与责任承担
针对联合体对其他第三方的权益主张与责任承担一般都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联合体中的一方,单独向第三方主张权益或承担责任。但由于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实践的纷繁复杂性,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同样存在要求联合体承包商共同向其他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案例。
04、律师观点
工程领域,有关联合体的概念,在国内通常较易与“联营”相关联。实践中在理解有关的联合体概念时,仍应当对照联营的规定。
联合体承包商对发包方的权益主张,在我国,依据程序法中的共同之诉制度,联合体一方尚存在权利空间。与此相对,联合体承包商对发包方的责任承担,均为连带责任。除发包方以外,联合体承包商对于第三方的权益主张和责任承担,应遵循最为基本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是,都不排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复杂的具体实践情形,会出现要求联合体承包商共同对于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
总之,联合体的问题涉及复杂的合伙、代理等法律制度,目前在国内外工程领域尚没有十分明确、具体、统一的法律规定或合约范本指引。对于国内工程总承包企业而言,在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之前,均应基于未来的法律责任承担之视角,审慎分析好自身可能对外需承担的连带责任之法律风险,设计好各类有关的对内、对外协议文本,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对外的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马玲玲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摘要:由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涵盖设计、采购、施工等多环节,且往往工程量较大,实践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多家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形式进行承揽的情形较为普遍。联合体承包商对发包方的责任承担,均为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