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设施不应沦为“公地悲剧”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一、什么是“公地悲剧”? “公地悲剧” 是英国学者加勒特·哈丁在《Thetragedyofthecommons》一文中首先提出理论模型: 例如,每个牧羊者都希望自己的收益最大化。

一、什么是“公地悲剧”?
“公地悲剧” 是英国学者加勒特·哈丁在《Thetragedyofthecommons》一文中首先提出理论模型:
例如,每个牧羊者都希望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在公共草地上,每增加一只羊会有两种结果:一是获得增加一只羊的收入;二是加重草地的负担,并有可能使草地过度放牧。
经过思考,牧羊者决定不顾草地的承受能力而增加羊群数量,于是他便会因羊只的增加而收益增多,看到有利可图。许多牧羊者也纷纷加入这一行列,由于羊群的进入不受限制,所以牧场被过度使用,草地状况迅速恶化,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二、“公地悲剧”的原因?
1、缺乏规则的制约,个人的选择无法影响他人的抉择。
2、“看不见的脚”(成本和利益)导致私人的自利不自觉地把公共利益踢成碎片。
三、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公地悲剧”又有哪些?
2017年6月21日杭州保姆纵火案中,一位母亲和三个孩子不幸遇难,莫焕晶故意纵火是其中主要原因,但是该小区供水管网压力不足也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杭州蓝色钱江小区属于高层住宅,失火单位位于9楼,对于高层火灾扑救,消防部门灭火原则是“以固为主、固移结合”,也就是说要尽可能占据和利用建筑物内部的固定消防设施扑救火灾,而移动铺设水带灭火是配合和补充。
从该案的判决书中我们可以了解,消防部门因为无法使用楼内固定消防设施,队员是沿楼道铺设水带到9楼灭火,一盘消防水带仅25米,一名消防队员除了手提水带外,还需要携带(空呼器、分水器、剖拆工具组、消防水枪)等专业工具。因此,沿楼梯铺设消防水带到9楼,比直接利用9楼固定消防设施灭火,对于消防部门来说难度更艰巨,耗时当然也会更长。
火灾一旦进入猛烈燃烧阶段,扑救难度大,也更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该案中,小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无疑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不是这起悲剧,杭州蓝色钱江小区业主也不会自发的检查消防设施,也不会声讨追究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
但是,这样的“公地悲剧”依然存在,似想正在读此文的您,是否知道自己小区的消防设施情况,又是否知道消防喷淋管网和消防栓管网中的水压情况,一旦发生火灾,又能否启用用灭火呢?
四、为什么说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属于公地悲剧呢?
第一、小区住户作为业主,每一个人都无法决定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的做法,每一个人也无法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进行修缮;
第二、小区物业它名义上服务业主,本质上是盈利性的企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需要投入相关费用,节省下来的费用,最终变成利润。
对于业主来讲,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的管理,是大家的事情,如果不是发生亡人火灾等极端事件的话,搭便车的行为最符合人性。
对于物业公司来讲,不可避免地考虑机会成本,与其老老实实的肩负起全部的消防责任,不如伺机偷懒,赌一把侥幸。
因此,小区里的消防安全现状,成为无人负责的公地悲剧,业主交了钱,以为物业会对此负责。然而对于物业来说,需要花钱支出维护的地方,物业缺乏动力和压力好好管;不需要物业出钱的地方,物业不想管、也不愿提。
五、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呢?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六、物业需要对小区火灾承担责任吗?
目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持有这样两种争论观点:
小区业主认为:物业本身工作就是对房屋和配套设施以及公共场所进行维护、养护,包括消防安全防范、老旧小区消防通道管理等也不可能进行分散管理,由业主作为责任人并不现实,因此应由住宅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物业企业认为:在《物权法》中规定,消防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前期开发商将设备卖给业主并受全体业主的委托进行管理是一种市场行为,把公共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落到物业服务企业头上是不合理的。
七、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虽然,物业企业多赞同自己观点的说法,但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往往都会将物业管理企业的消防责任落实到物业合同中去,在在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多会因为火灾事故而承担相应责任。
(一)需承担火灾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编号:(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17号
基本案情: 小区租户A私接电线在一楼楼梯间对电动车充电后引发火灾,导致原告B和C从楼上向下逃跑自救过程中,被严重烧伤。
法院认为:被告D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持楼梯间的畅通,排除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电动车充电故障引发火灾的事故屡有发生,D物业应当预见到小区居民在靠近上下楼通道的楼梯间为电动车充电具有相当的危险性,被告D物业日常巡逻过程中能够发现使用私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的情况,但没有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对本次火灾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过错。
法院判决:被告D物业承担原告30%的损失。
(二)需承担火灾事故的刑事法律责任。
案件编号:(2017)豫1402刑初623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A系商丘市梁园区的物业经理,被告人B为该小区电工,二人经消防监督部门通知采取整改措施而未执行,后该小区4号楼14层电缆井内电气线路故障发生火灾,导致一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A、B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执行,且发生火灾,致一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法院判决:A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B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八、写在最后
杭州保姆纵火案虽然已宣判结案,但是其中暴露的住宅小区消防责任不清,安全管理的整治不力等问题我们不应该忘记。
我们不应仅仅是在一起起悲剧发生时的默哀悼念,我们更应该吸取事故中教训,积极采取事前预防和事中整改措施,对于那些发现的拒不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力拨打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督促相应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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