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性使然,在惹法官不高兴和憋着自己难受之间,艰难抉择后,终究自私地选择了一吐为快!
基本案情:
涉案房产为股份公司与开发商合作建房,对方(股民)从股份公司分得的“股民指标房”,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2017年6月,经中介介绍,客户与对方代理人签署买卖合同,成交价370万,支付20万定金后,得知涉案房产为一房两卖房:对方在此之前卖于他人违约并已经被起诉!
经查,对方早在2015年4月既已将涉案房产以135万卖于前买家,并因房价暴涨违约,又以370万卖给客户(后买家)。
因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前买家向法院起诉,并于2018年1月查封涉案房产,诉讼过程中对方丈夫提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主张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不知晓,卖房合同无效。
2019年2月,前买家起诉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前买家买卖合同,对方返还前买家购房款135万并赔偿差价损失167万(合计302万),驳回对方丈夫的全部诉讼请求。
前买家起诉案二审过程中,2020年11月23日,对方、对方丈夫、前买家、后买家(客户)四方共同达成《和解协议书》:客户从应付对方购房款中代对方支付前买家赔款212万,客户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协议最后一条约定:本协议......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
因房价上涨已突破370万,2020年12月16日,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对方丈夫与前买家抛弃《和解协议书》,达成对方直接赔付前买家212万的协议,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对方开始又对客户违约。
2021年1月,笔者代理客户起诉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过程中对方丈夫故技重施,再次提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主张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不知晓,卖房合同无效,然事实是买卖合同中有其代理人身份的签名按指印:他们一家子老想着违约,连自己签名都忘记了~~
一审判决:对方构成根本违约,但更名过户需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事关股份公司内部规定、股份公司与开发商合作建房纠纷的解决,合同履行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障碍,驳回客户要求过户交房的诉求。
本院认为(摘录):
上述合同签订后,涉案房产存在一房二卖导致被陈某(前买家)查封无法继续履行,在王某(客户,买方)与四方签订《和解协议书》愿意一揽子解决各方纠纷后,黄某(对方,卖方)仍未按该协议书约定履行,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王某未提供购房资格为由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已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四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约定内容及各方庭审陈述,可以确认红荷庭苑公司(开发商)系基于荷坳股份公司(对方所在股份公司)确认的权利人协助过户,荷坳股份公司对于分配的房产指标进行更名需要经过董事会同意,房产是否能从红荷庭苑公司直接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还涉及到对方与荷坳股份公司之间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荷坳股份公司与红荷庭苑公司之间的合作建房合同约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且荷坳股份公司、红荷庭苑公司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必须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其次,荷坳股份公司、红荷庭苑公司针对涉案房产过户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费等税费承担问题存在争议,荷坳股份公司在本案中明确配合办理过户的前提是由相应权利人向其预付 50 万元用以支付该笔费用,即荷坳股份公司配合过户是附条件的。
最后,黄某明确不同意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其与王某均不愿意向荷坳股份公司预付该笔费用。
综上,本院认为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障碍,且王某在庭审中坚持主张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基于继续履行合同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都啥跟啥?!股份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开发商之间的合作建房纠纷与客户买房有啥关系?合作建房税收法定,该找谁找谁,与客户何干?卖家不同意,合同就没法判决履行?
合同相对性去哪里了?法院判决是依据当事人意愿还是法律规定?如果都征求当事人意见,并据此作为判决依据,那还要纠纷后法院居中裁决干啥?......
上诉状中,笔者就一审法院违反合同相对性,混淆毫不相关的法律关系和各方权利义务,详细梳理了买家通过中介居间,购买他人代理卖家出售指标房的如下五种法律关系:
①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存在于卖家与其代理人之间;
② 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存在于买卖双方之间;
③ 中介合同法律关系,存在于买卖双方与中介之间;
④ 公司股东法律关系,存在于卖家与股份公司之间;
⑤ 合作建房法律关系,存在于股份公司和开发商之间。
上述五种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互不相干!
二审判决:涉案房产查封期间,客户通过离婚结婚取得购房资格具有戏剧性,拒不向对方提供购房资格证明,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一审认定对方根本违约错误,支持客户更名过户,但不支持违约金,亦不支持交房!
本院认为(摘录):
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王某关于黄某是否应向王某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的问题:
......,王某于2020年11月30日与原配偶离婚,次日2020年12月1日通过与陈某再婚后才取得购房资格。王某由无购房资格到具备购房资格的过程非常具有戏剧性,超出一般人的正常判断,故卖方质疑其是否具有购房资格是具有合理性的。而王某在对方要求其提供购房资格证明并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拒不将其获得购房资格的情况及时如实全面告知黄某,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综上,《二手房买卖合同》未能按期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原审判决认定黄某根本违约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王某主张黄某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3年12月5日收到二审判决:对方配合更名过户,驳回客户要求支付违约金和交房的诉讼请求。


对方一房两卖、两次恶意违约、其丈夫两次捏造不知情的事实,恶意提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违约找茬客户购房资格期间,涉案房屋一直处于被前买家查封,直至客户取得购房资格五个月后的2021年4月20日才解封,查封期间,客户短暂失去购房资格怎么就阻碍合同履行了?为阻止笔者代理客户上诉,对方还捏造事实向深圳履行恶意投诉我......
二审法院视而不见前买家起诉案四方达成《和解协议书》拟请求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而对方反悔、客户短暂不具备购房资格期间,涉案房产正处于被前买家查封状态,无论客户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合同均确定不能履行,客户在前买家解封前五个月离婚结婚取得购房资格并不违法的事实,且不影响合同履行,在判决书中对对方一房两卖、两次违约、两次房屋被查封、两次恶意提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客户起诉至今房价已大幅跌回成交价......,反而对前买家解封前五个月客户离婚结婚取得购房资格进行负面道德评价,并据此免除了对方全部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四,从2021年1月6日起诉时计算至今已高达近160万)!
而经查,客户起诉案的二审主审法官,就是前买家起诉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对对方一房两卖、两次诉讼的过程是非常清晰的......
就为啥只判更名过户而不判交房,二审法官在微法院是这样给笔者解释的: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王某取得产权登记后,黄某无权继续占有房产。
笔者反问:没有交房判项,如果对方就是占着不交房怎么办?您这样判决驳回交房诉求,对方不搬走,客户另案起诉都难!我之前代理的二手房继续履行判决都是同时判决过户和交房的,要不要我发几个二审判决您看看?
至本文发稿时,尚未收到二审法官的回应......
笔者疑惑:
一审法官虽然混淆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好歹明辨是非认定了对方根本违约。
二审法官主审对方前买家恶意违约案,悉知对方一房两卖、二次违约,引发前后两个买家起诉的事实,更清楚对方找茬客户购房资格时,房屋一直被前买家查封,无论客户是否有购房资格都不能交易,客户在前买家解封前四五个月取得购房资格,仅仅因为是通过离婚结婚,就道德审判客户,认为客户不告知对方购房资格情况给合同履行造成了障碍,否定对方根本违约的事实,在房价已跌回成交价后,免除对方巨额违约金,且只判决过户,驳回客户要求交房的诉讼请求……
对比两次被诉,笔者发现对方一房两卖、两次恶意违约,但二审结果都还是不错的:前买家起诉案,一审判赔302万,二审和解少赔90万;后买家起诉案,二审只判过户,不判违约金,亦不判交房......
都是法律人,都是通过法考的,恶人被善待,好人吃亏到底,臣妾想不通啊?~~~~~
深圳指标房纠纷:一审混淆法律关系,二审道德审判、只判过户不判交房......
作者:张茂荣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本性使然,在惹法官不高兴和憋着自己难受之间,艰难抉择后,终究自私地选择了一吐为快! 基本案情: 涉案房产为股份公司与开发商合作建房,对方(股民)从股份公司分得的“股民指标房”,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