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诈骗案谈谈类案检索制度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类案同判是当事人最朴素的期望。类案不同判,当事人很难息诉服判;类案同判,则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类案同判是当事人最朴素的期望。类案不同判,当事人很难息诉服判;类案同判,则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情简介
何某某所在公司被指控涉嫌“套路贷”诈骗,何某某系公司业务员。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参与诈骗金额近百万元,虽认定何某某为从犯,但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年。笔者作为何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畸重,遂检索了大量案例,并制作成《类案检索报告》,再分别从行为人的身份、地位、作用、具体的实行行为、被害人人数、涉案金额、主从犯、有无自首、坦白等方面对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后形成类案量刑对比表附在报告里一并提交给了检察院、法院,并与检察官、法官反复沟通,强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畸重,应当类案同判,且何某某应当认定为坦白,应给予大幅度减轻处罚。最终,笔者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被一审法院采纳,何某某表示满意没有上诉。
检察官、法官非常肯定笔者的工作,对笔者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非常重视,虽然判决书中没有体现出来,但对检察官、法官的内心触动却是不可避免的,最终获得了相对较好的辩护效果。
笔者接下来谈一谈类案检索制度的进程、类案检索的适用情形、类案的效力层级等内容。
01、类案检索制度的进程
(一)雏形阶段: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提出建立类案检索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六、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该试行意见原则性地提出了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法发〔2017〕20号]第39条规定: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应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检索报告,交由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该实施意见正式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以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20〕26号)9.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进一步完善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机制、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和审判委员会制度,确保各项机制有机衔接、形成合力。通过类案检索初步过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效解决审判组织内部、不同审判组织以及院庭长与审判组织之间的分歧,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二)成熟阶段:最高人民法院2020-2021年细化了类案检索制度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可操作性。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次详细规定了类案检索的适用情形、检索主体、法官回应义务、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方式等内容,还明确了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等等。该指导意见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增加了可操作性。
2021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法〔20221〕289号)进一步扩大了类案检索的适用情形,明确了“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等内容,让类案检索制度更趋向于成熟。
02、类案检索的适用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
(一)拟提交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四)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八)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
(九)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03、案类检索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类案的概念及类案检索的范围。
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04、案类的效力层级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类案检索可以只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第九条规定“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类案效力层级可概括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类案中效力最高,应当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规定,指导性案例是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的案例。
指导性案例必须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能够起到统一法律适用作用的案例。故指导性案例在类案中效力最高,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生效裁判案件具有优先效力。
公报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业务庭室发布。公报案例与典型案例经专门发布,系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指导意义,这是区别于最高人民法院其他生效裁判案件的。故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与典型案例要优先于最高人民法院其他生效裁判案件被参考。
(三)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参考案例、生效裁判案件属于第三效力层级
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选择范围限于本省辖区内、且示范作用一般也限于本省辖区内,故笔者认为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参考案例及生效裁判案件,其效力劣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及生效裁判案件被参考。
本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与外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之间优先级问题如何厘定呢?司法实践中,一省辖区内的法院肯定都是以本省高院案例为优先,这是各区域司法差异化的必然结果,而且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类案检索范围规定的也是“本省高院的案例”,故笔者认为一省辖区内的法院应当优先参考本省高院的案例。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与本院的生效裁判案件属于第四效力层级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与本院的在先类案是仅次于省级高院案例被参考的。
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最愿意遵循的就是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尺度,这是二审终审制度的必然结果。所以,上一级人民法院与本院生效裁判案件最经常被参考,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05、案类检索平台及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与诸多省级高院都开发了检索系统,供承办法官使用。但法院层面的检索平台一般是内嵌在法院办案系统中,供承办法官使用,并非对公众开发的。作为当事人或辩护人、代理人,可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平台进行检索。
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结语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成文法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但成文法不可能穷尽个案要素,则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成为必然。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会带来裁判尺度不可能完全统一的弊端,故所谓“同案不同判”的判例比比皆是,甚至同一法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时而有之,这样的判决,不符合公众朴素的认知。“同案同判”“类案同判”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确保类案判决的合理化差异,我国类案检索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
笔者撰写此文,一来是学习之需,二来是出于分享,以期共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