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代快报》报道,5月31日上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发布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其中的一起案例是,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一女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刑3年。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2014年间3月至8月期间,两人在女教师的家中、宾馆等多处发生性关系。案件是在这名学生的家长从其微信聊天记录发觉了异常之后,将其反映到学校后才被发现的。
后经金坛区检察院起诉、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
这个案件的案情非常简单,被告人黄某最终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的高低,多少暂且不论,那么问题来了,与没有完全处分自己性权利的男童发生了性关系,该女教师为什么最终只认定为强制猥亵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我国强奸罪的对象只能为女性。
这样的判决不得不迫使人们去思考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会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女性能获得量刑优惠?
强奸罪的起刑点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强制猥亵罪一般量刑为五年以下。比较而言显然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档次更轻。可见女性强奸男性的成本比男性强奸女性的成本低的多。
是因为女性是弱势群体吗?弱势群体的区分,我想并不应该带有性别意识。法律是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的,从法律的制定上来看,妇女和儿童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弱势群体的范畴。
但是一个人属不属于弱势群体,是相对而言的。
在一男一女两性之间,抛去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单纯两个自然人放在一起,女性可能是弱势的一方——女性不得不承认体力上的弱势。
但是一旦加入了很多社会因素,具体到个例而言,往往可能出现相反的结论。比如一个患病在床的男性和一个身体健康、膀大腰圆的女性比较,那么该男性就算是弱势群体。
回到本案上,单纯就罪犯和男性受害者之间,显然被侵害的男性应当属于弱势的一方。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生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生的2.2倍至2.3倍。从这个数据来看,在强奸这个问题上至少男性青少年是属于弱势群体的。
另外男女就性权利来说,应当和生命健康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一样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同等的保护。
其实之前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提出过:从立法技术上说,强奸女性犯罪,“强奸”男性不犯罪,这是不合理的,立法不周密。
从行为特征来说,行为人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违背男性意志,采取了暴力手段实施奸污行为,对被害男性身心造成严重损害,符合犯罪特征。因此,他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将“妇女”改为“他人”,将男性纳入强奸罪对象,使男性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这样才能符合时代发展需要,使刑法规定更加完整,使公民权利保障更加周密。
王教授的观点其实也和国际上的很多国家的做法是一致。被性侵男性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尤其是发达国家,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等。
它们的刑法典在规定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性暴力犯罪时,都将“被害人”表述为“他人”,而且都是和女性一样平等对待。也即无论行为人和被害人是男是女,只要是“违背意志的性行为”皆被法律所禁止。
男童案就是男性性权利被践踏的一个典型,但愿这个案例的曝光能为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亮起警报灯。
一起事实上的强奸案
作者:王朝来源:法纳刑辩

据《现代快报》报道,5月31日上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发布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其中的一起案例是,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一女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