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把握本轮化债机会的几点建议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0月12日,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拟一次性增加较大规模债务限额,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加大力度支持地方化解债务风险。上一轮大规模化解地方隐性债还要追溯到2018年。

10月12日,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拟一次性增加较大规模债务限额,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加大力度支持地方化解债务风险。上一轮大规模化解地方隐性债还要追溯到2018年。
笔者认为,今后短时间内很难有如此充沛、可靠的资金来源大规模置换化解存量隐性债的机会了,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本轮化债主要处理存量债务,尤其是因管控机制没有搭建完成前形成的隐性债务以及2018年前后未处理的隐性债务。二是2018年至今,国务院对隐性债务管控的整体法治化机制已基本形成,尤其是新PPP、新特许经营等政企合作项目完全采用市场化收益机制、不再由政府财政兜底,新增大规模隐性债务的根基已基本不复存在。三是当前处于经济新旧动能调整的阵痛期,本轮化债一定程度上要起到纾困、稳定经济的作用。
因此,各潜在债权人振奋之余,更应看到背后的逻辑,针对把握本轮化债机会,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陷入僵局的相关政企合作项目应尽最大可能争取通过本轮化债政策破局,包括:1)PPP整改过程中属于不合规的PPP项目以及强行纳入PPP项目实施的“增项”;2)滥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政企合作项目;3)已终止或正在终止的PPP项目、特许经营项目;4)其他与政府财政挂钩的采用政企合作模式的公益性项目等。
二是建议提前进行梳理,合规性闭环,围绕本轮化债政策制定谈判方案,尽早启动谈判。本轮化债将充分体现法治化的处理原则,对债务定性、债务主体、债务形成原因、资金流向都有明确的要求,即并不是所有与地方政府的“债务”都可以纳入本次化解范围,上文已提及的2018年以来对隐债的认定、处理,已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三是建议全过程跟踪,化债工作尽可能覆盖每一个节点。本轮化债相应的节点,除本级政府外,更涉及省、市相关申报、审批部门以及相应的登记系统,因此要从系统角度,摆脱等靠的惯性思维,按照法治化的处理方式,积极协调、沟通每一节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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