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释义第五十五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五十五条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释义】本条规定了简易程序中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果有反请求,也应当在这一时间期限内提出。与《新规则》第十条“答辩”和第十一条“反请求”中规定的“15日”期限相比,简易程序中的这一期限统一被缩短为10日,目的也在于更加快捷的推进程序。本条中“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的理解同样是以答辩通知送达被申请人作为时间起算点,而不是以发出答辩通知作为时间起算点。本条中未再重复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书,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问题;也没有规定超过期限提出反请求的有关事项和处理问题,因为这些在此前的规定中已经明确,直接适用或参照适用即可。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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