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30分钟视为旷工违法?单位竟然败诉

来源:劳动法先生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某公司经依据法定程序指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至4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迟到超过4小时的,视为旷工1天。

案情简介
某公司经依据法定程序指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至4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迟到超过4小时的,视为旷工1天。”同时该公司制度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单位有权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
2008年,员工小A入职该公司。2017年5起,小A多次迟到、早退,其中8次迟到、早退的时间在30分钟至1小时,还有1次早退超过4小时。该公司以小A累计旷工5天为由将其辞退。
员工仲裁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
仲裁裁决
公司对员工迟到、早退的不能作出扩大解释,公司将员工迟到、早退的时间放大进而转化为旷工的制度缺乏合理性。仲裁裁决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小A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律师点评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可以注意到合法性的审核,但仍容易忽略规章制度中的合理性要求。而法院及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除了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外同时会对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本案中,公司虽然制定规章制度时保证了制度的合法性,但却忽略了合理性。其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迟到、早退行为进行了扩大解释。公司的制度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仲裁认定该公司制度规定为不合理,从而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律师建议
其实企业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如果不是直接对员工的迟到、早退的行为进行放大,而是将迟到、早退的次数与违纪直接挂钩,如制度规定“员工半年内累计10次及以上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则符合业内的普遍判断标准,属于合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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