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知信法务

文章摘要
因目前疫情肆虐,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下令要求延长假期至2020年2月3日。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小时前复工,且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目前疫情肆虐,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下令要求延长假期至2020年2月3日。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小时前复工,且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虽然这是疫情当前下,不得不做出的决定,但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
对于小型企业来说,此次疫情相当于“生存危机”,很多企业只能选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缓解用工成本。所以,疫情下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能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成为企业头痛的问题。
当前政策



  1.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简称“《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通知》”),要求“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简称“《延长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4. 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小时前复工,涉及重要国际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0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0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职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因排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比较苛刻的。但对于其他员工,是可以正常适用的,所以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区分对待。
    第一种
    在疫情期间,职工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人员,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解除。
    第二种
    在疫情期间,不管职工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人员,但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在疫情期间,被隔离的人员偷偷的逃跑,或者职工拒绝防疫隔离,一旦构成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种
    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虽然《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可适用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是在疫情下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供的建议,希望对各企业有所帮助。同时提醒大家出门戴口罩、勤洗手、少聚餐,共同“战胜”此次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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