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辨析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定,是刑法理论界长期关注的议题,实务中也存在着不同法院对案情相似的案件作出了不同定性的情况,因此厘清两罪的界线,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是十分必要的。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定,是刑法理论界长期关注的议题,实务中也存在着不同法院对案情相似的案件作出了不同定性的情况,因此厘清两罪的界线,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是十分必要的。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直观来看,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主体与侵犯对象上均存在明显不同,前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前罪非法占有的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后罪的侵犯对象只限于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但两罪最本质的区别点通过以下案例说明。
参考案例1:《刑事审判参考》第246号 赵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系“腾力大厦”总服务台收银员,“腾力大厦”总服务台收银员采用轮流值班制,收银员在值班时收取的钱款保存于总服务台现金抽屉,并应于轮班时交接或上缴。该现金抽屉及钥匙由当值收银员轮流保管使用。某日,赵某在“腾龙大厦”总服务台值班时,利用其当值掌管钥匙之便,私配了一把总服务台现金抽屉的钥匙,后赵某选择在他人值班之日、趁无人之际,用私配的钥匙打开存放现金的抽屉,盗出现金。
裁判观点:
被告人赵某是“腾龙大厦”总服务台收银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当然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侵犯的对象是“腾龙大厦”的财物,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相同,该以哪种罪名定罪,关键看被告人赵某实施盗窃时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之便”,应当是指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职权所形成的便利。“腾龙大厦”总服务台收银员实行的是轮流值班制,现金抽屉的钥匙也是轮流掌管,被告人赵某用其掌管钥匙之机配制了钥匙伺机作案,这种准备作案工具的行为不妨可以认为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他具体实施盗窃的时机,是选择在他人值班之时。此时,抽屉里的现金应属于当值的收银员直接经手、管理,被告人赵某此时窃取的财物并不是其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故其盗窃行为不是利用其职务之便。因此,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按盗窃罪处理。假如被告人赵某是在其本人值班时窃取其直接经手、管理的现金,又满足职务侵占罪的其他要件,则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参考案例2:《刑事审判参考》第135号 康金东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金东系中南机械厂驾驶员,得知本厂业务员李国忠、张勇要去福建泉州送货(人造金刚石),遂萌发非法占有的念头,并提前准备了调换金刚石的十个黑色塑料袋和河沙。后康金东受中南机械厂厂办指派,驾驶一辆金龙面包车送李国忠、张勇二人及所带金刚石去南阳火车站。在火车站,康金东趁李、张二人吃饭之际,提出修补汽车轮胎,李、张遂要求跟车同往,康婉言拒绝,同时表示自己不会离开车,能保证车上所载货物的安全,李、张便信以为真,并反复嘱托,要其一定看管好车上货物。康金东遂单独将车开至一汽车修理铺,趁修理人员维修轮胎时,康金东进入车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将装有人造金刚石的纸箱胶粘带划开,又用事先准备好的河沙换走人造金刚石。
裁判观点:



  1. 本案中,根据河南中南机械厂的规定,对金刚石负有保管、管理职责的是李国忠、张勇,被告人康金东作为从事运输劳务的人员没有保管、管理金刚石的职责。康金东盗窃金刚石实际上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窃为己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本案中,从被告人康金东非法占有金刚石的经过来看,康金东趁李国忠、张勇吃饭之际,以修轮胎为由,并婉拒李、张二人陪同前往,单独将车开走,骗得了金刚石的代为保管权;又趁修理人员修理轮胎时进入车内,用小刀将装有金刚石的纸箱胶带划开,将事先准备好的河沙调换金刚石。虽然康金东取得了对金刚石的合法持有权,但并非是简单地将合法持有转变为非法占有,而是利用了合法持有的便利条件实施其秘密窃取行为。同时,康金东在得知本厂业务员李国忠、张勇要去福建泉州送货(人造金刚石)时,便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用于调换金刚石的十个黑色塑料袋和河沙。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产生于其取得代为保管金刚石之前,其代为保管不过是为其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创造的便利条件。因此,被告人康金东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而构成盗窃罪。
    如上所述,在单位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单位财物时,两罪易出现边界不清的情形。但应抓住两罪最本质的区别,即职务侵占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财物的便利条件,这就要求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时,以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职责为基础。盗窃罪是行为人“利用工作便利”,是指行为人无职务,只是利用熟悉工作环境、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或其他工作条件的便利非法获得财物,且这种便利与职务没有关系。
    注:“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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