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咬我,你也跑不掉

来源: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法官说法 生活中常常能够看到大大小小的宠物犬,狗狗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乐趣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小的安全隐患。一天中午小刘在马路边等待出租车,突然从路边绿化带冲出来一只没有拴绳的大黄狗将小刘腿部咬伤。

法官说法
生活中常常能够看到大大小小的宠物犬,狗狗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乐趣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小的安全隐患。一天中午小刘在马路边等待出租车,突然从路边绿化带冲出来一只没有拴绳的大黄狗将小刘腿部咬伤。小刘被好心的路人送医救治。后小刘得知大黄狗是小王家所养,当天遛狗时没有拴绳。双方对医疗费用等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刘将小王诉至法院。
那么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专门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出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根据调取的道路监控及事发时附近商户的证人证言,查明了侵害事实,小王对自家养的大黄狗遛狗不拴绳,是典型的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小刘作为受害方对损害的发生无责任,小王应依法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小王赔偿小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
养狗人士,要加强对动物的安全管理,外出时必须使用绳链或者笼子等适当方式对动物进行控制,防止动物伤人的后果发生,也要遵守各地对于养犬的管理规定。同时也提醒大家,如果受到动物攻击侵害,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