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其他情况,需提交或补充提交中国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要求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我所长期以来为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已成功协助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成功备案,熟悉管理人资格的申请流程和要点。
现对该规定作如下解读,以期引起基金管理人的重视,及时按照规定要求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避免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受阻乃至基金管理人资格被注销登记。
1文件背景、目的
由于此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不做实质性审查,近年以来,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且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了私募行业的长远发展和全局利益。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
一方面,目前大量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欠缺诚信约束,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前期,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做事前的实质性审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高度依赖于申请机构的自身承诺。实际中,私募申请机构材料中大量存在瞒报、漏报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在我国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现状下,这种做法很难真正实现对申请机构的诚信约束,甚至滋长了一些不法机构铤而走险,不断测试协会登记工作的底线,造成后续自律管理、行政监管和司法办案上的被动和无奈。
另一方面,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约束,本身就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律师事务所是持牌的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独立性高,法律合规意识强。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进行第三方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可提高申请机构的违规登记成本和社会诚信约束,有助提升申请材料信息质量和合规性,提高协会登记办理工作效能。
2需要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4种情形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3《法律意见书》涉及相关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4提交《法律意见书》其他要求
◆ 法律意见书应在提交申请前一个月内出具,且在提交后未经同意不得更改申报材料。《指引》强调了法律意见书的时效性,即出具时间必须在提交申请登记前的一个月内;同时规定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申报材料便不可再更改,若确实需要补充和更改,则需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的基础上,由原经办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出具补充性的法律意见书。
◆ 法律意见书结论必须明确,不可使用含糊措辞。《指引》要求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我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
作者:李建博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其他情况,需提交或补充提交中国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