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一词频繁出现在房产交易中,前段时间明星张杰和谢娜还因为被指“跳单”闹得沸沸扬扬。本文就为大家深度解析一下房产交易中的“跳单”行为。
什么是“跳单”
在房屋买卖、房屋租赁中“跳单”一般是指委托人与房产中介机构订立中介合同,并在接受房产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应服务后,却绕过房产中介机构,就中介人报告的标的房屋私下与交易对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另行委托他人提供中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跳单”行为,违背诚信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中介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阻碍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就需要制止“跳单”行为。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委托人“跳单”的情况,委托人应依照约定,支付中介报酬。
构成“跳单”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服务。
第二,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就是说,客观上,委托人实施了“跳”过中介人的行为。这里的“跳”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私下订立合同,另一种是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的订立,主要是由于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这是判断委托人的行为构成“跳单”并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关键。
有的时候,委托人会觉得自己很冤,认为自己并没有“跳单”。遇到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一般而言,只要委托人实际接受了中介人的中介服务,又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就可以推定合同的成立与中介人提供的服务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委托人认为没有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那就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委托人可能自己事先也通过各种渠道搜集了一些信息,知晓第三人的情况,而中介人又向委托人重复报告了该第三人的情况。例如,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是公开的、委托人可以轻易获得信息,中介人的报告对委托人来说可能是毫无价值的,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就不能认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但是,委托人要对其在中介人提供订约信息前就已知晓第三人有关情况,并未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委托人委托多个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多个中介人为其提供交易信息或者媒介服务,委托人最后选择其中一个中介人,通过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此时并不构成“跳单”,因为委托人享有选择最满意、最合适的中介人为其提供优质服务,并通过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权利。这就和买东西一样,购买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货比三家之后,可以自行决定在哪一家商店购买。当然这也需要委托人证明,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非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而是通过其他中介人提供的服务。
解析房产交易中的“跳单”
作者:俞张茜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跳单”一词频繁出现在房产交易中,前段时间明星张杰和谢娜还因为被指“跳单”闹得沸沸扬扬。本文就为大家深度解析一下房产交易中的“跳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