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合经营部经某科技公司授权可在重庆市永川区经营格力等品牌全品类产品。2023年2月,张某以3.8万余元的价格向某合经营部订购了一套格力中央空调,某合经营部通过微信向某仁经营部采购了该空调。收到空调后,某合经营部未进行查验,便直接将空调安装到张某指定的住宅。2023年5月,张某的家人查询发现空调外包装条码均为假码,张某遂要求某合经营部赔偿。某合经营部通过微信向某仁经营部询问产品是否为格力产品,得到肯定答复后拒绝了张某。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由某合经营部拆除空调、退还货款,并按货款三倍赔偿11.6万余元。
诉讼中,某合经营部向法院申请对案涉空调进行鉴定。经鉴定,该空调非格力原装正品。2024年1月,永川法院依法判决某合经营部向张某退还货款3.8万余元,并按三倍空调价款赔偿张某11.6万余元。
某合经营部认为某仁经营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故意向其经营部隐瞒案涉产品真实情况,导致其经营部遭受损失,于2024年5月起诉要求某仁经营部及其经营者吴某支付由案涉空调引发的赔偿款、案件受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8万余元。
某仁经营部及吴某辩称,原告知晓案涉产品情况,作为格力空调授权经销商,原告本应向授权经营的公司通过正常渠道进货,但仍选择在其经营部采购,原告损失与其经营部无关。
永川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仁经营部交付给某合经营部的案涉空调经检验不符合格力产品标准、非格力原装正品,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某合经营部购买案涉空调是为了出售给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合经营部作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交付案涉空调前应当对空调进行查验,确保交付的空调符合合同约定,因而对产生的损失亦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某仁经营部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某仁经营部及其经营者吴某向某合经营部支付各项损失共计8.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某合经营部销售假货给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某合经营部虽不是终端消费者,但其主张的损失系实际损失,均与某仁经营部交付的空调不符合双方约定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在某合经营部对案涉空调产品信息存在质疑向某仁经营部再次核实时,某仁经营部仍坚称案涉空调系格力产品,故某仁经营部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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