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面服刑,倒查三十年!(三)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违规减假暂大数据扫描 一 地域分布 发案时间分布 二 违规类型 涉案单位情况 涉案人员身份情况 三 徇私情节认定 舞弊情节认定 四 共同犯罪情况 量刑情节情况 罪数情况 情节严重认定 处罚情况 五 委
违规减假暂大数据扫描

地域分布
发案时间分布

违规类型
涉案单位情况
涉案人员身份情况

徇私情节认定
舞弊情节认定

共同犯罪情况
量刑情节情况
罪数情况
情节严重认定
处罚情况

委托辩护
辩护效果
由于篇幅较长,我们将第一部分“违规减假暂大数据扫描”以五篇文章的篇幅发布。本篇为第三篇。
接上两篇:
纸面服刑,倒查三十年!(一)
纸面服刑,倒查三十年!(二)
(三)
样本范围
数据库来源:元典案例
关键词:案由=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检索时间:2020年12月10日
可得案例:248篇,剔除刑罚变更裁定和一二审为同一案件的文书以及部分案由不属于该罪的文书,可得相关案件121件155人,其中最终被认定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145人,另外10人分别涉及受贿罪(2人)、行贿罪(4人)、介绍贿赂罪(2人)、帮助伪造证据罪(2人)。
下面数据将仅针对最终被认定该罪的121件145人进行调研,对涉及共犯和罪名认定问题,将在实务难题部分涉及。

6. 徇私情节认定
“徇私”作为本罪罪状中明确要求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徇私情、徇私利,其中徇私利的最为多见,样本中将近8成(101件115人,占全部样本的79.31%)的被告人均是收受贿赂、烟酒、物品等私利,而违规进行减假暂活动;徇私利的也不少见,超过1成(11件16人,占全部样本的11.03%),多是碍于同事情面、亲友情面,也有将近1成案件在文书中未载明徇私原因(9件14人,占全部样本的9.66%)。

6.1 徇私利
在徇私利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是收受金钱等贿赂,共计98人,占全部样本的67.59%,金额从200-1490000余元不等。其中数额最高的为邹文武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2018)鄂10刑终85号】,被告人邹文武利用担任湖北省恩施监狱生活卫生科副科长、科长、罪犯计分考核委员会委员、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及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委员会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2004年至2013年,为刘某、王某5、陈某等5名罪犯在服刑期间提供帮助和关照。为此,2004年3月至2015年1月,邹文武先后多次收受上述罪犯亲友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9.5173万元(其中,现金人民币111.2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7.9173万元〉、财物价值人民币30.4万元)。
收受金额在几百元的也不少见,多是监狱民警协助罪犯传递现金入监,从而收取好处费,通常按照10-20%的比例进行抽成。如(2017)湘0781刑初116号案中,被告人饶某强在任湖南省津市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带班警察期间,认识并熟悉了该分监区服刑罪犯周某,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在罪犯周某的请求下,被告人饶某强用其女友李某霞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分别接收周某母亲的汇款2000元、5000元、2000元,一共9000元,从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取出后,将其中的6900元现金和在超市购买的1400元香烟、槟榔等物资带进监狱交给周某(第三次的2000元通过罪犯胡某龙转交),被告人饶某强从中获利800余元。在这期间,被告人饶某强隐瞒了罪犯周某私藏现金等违禁品的违反监规行为,在对罪犯周某的日常考核时未按规定进行处罚,事后也未向分监区领导报告,在2016年11月20日分监区罪犯减刑评议会上,被告人饶某强签字同意对罪犯周某呈报减刑,导致最终法院裁定对周某减刑1年。
徇私利中还有一类是收受礼品、吃请,共计17人,占全部样本的11.72%。多为收受烟酒、茶叶、人参等贵重物品,也有收受牛奶、零食、土特产等日常物品,还有就是单纯接受宴请。
值得注意的是,在徇私舞弊案件中,即使拒贿的,只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策过程中,未能将罪犯贿赂民警的违规行为予以如实说明的,一旦罪犯被减假暂,最终都会认定是徇私舞弊减假暂行为。如(2014)甘刑初字第746号案中,2012年7月,被告人曹某在代理某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监区长期间,收到服刑人员尹某某委托家人邮寄的人参等物品,曹某收到后向监区领导汇报并将物品邮寄退回。尹某某家属收到退回物品后再次向其邮寄,曹某接受了该物品。事后曹某未依据相关规定对尹某某进行处罚和扣减相应的劳动改造积分,并在当月及年底的罪犯考核工作中,隐瞒了尹某某贿赂干警的严重违纪行为。当年尹某某被评选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得到减刑。
6.2 徇私情
徇私情的案件在整体案件中虽然比例不高,但在中国乡土人情社会为主的氛围下,也需要引起重视。
其中碍于同事情面的更为多见,共计12人,占全部样本的8.28%,碍于亲友情面的共计4人,占全部样本的2.67%。如(2017)辽06刑终12号中,被告人曲某某作为大连市监狱一监区教导员,在处理一分监区监区长韩某拒收服刑人员孙某某礼品一事、二分监区分监区长曹某拒收服刑人员尹某某礼品一事过程中,因碍于同事情面,对服刑人员孙某某、尹某某贿赂警察的严重违纪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二人进行处罚和扣减相应的劳动改造积分,在当月及年终的罪犯考核工作中隐瞒了孙某某、尹某某的违法行为,导致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孙某某、尹某某被减刑,最终也被认定为徇私舞弊减刑罪,免予刑事处罚。
6.3 无因徇私
需要注意的是,还有相当部分案件,并未明确表述在案件中徇私情节的具体表现,在事实认定部分仅将违规减假暂行为进行了表述,似乎也表明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徇私要件并未做强制性要求,仅强调减假暂行为的违规、违法性。如(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27号案中,被告人赖某系看守所管教民警,按照减刑程序,其负责将提出减刑申请的林水强、朱土均罪犯名单报给同事李某进行汇总后,后在所讨论会上,李某提出上述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的“嘉奖”次数不够,建议为其补充制作相关材料,使其达到申请减刑的条件,得到所长同意,李某着手伪造“嘉奖”材料。赖某明知罪犯的“嘉奖”情况与事实不符,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但为了配合李某的工作,并让罪犯达到减刑的条件,被告人赖某仍然在罪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看守所罪犯(年度)月考核发问登记表》和《罪犯(年度)评审表》中“管教意见栏”签名同意,然后经看守所减刑程序,逐级呈报至法院,对其中一名罪犯减去余刑。辩护人认为:赖某在伪造的减刑材料上的签字完全是执行所领导的决定,并无犯罪主观故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上述辩护意见并未被采纳,赖某最终被定罪免罚。
7. 舞弊情节认定
违规减假暂中的舞弊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伪造类、隐瞒类,两种情况发生概率基本相当。其中伪造类,包括伪造各种有助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文书、考核结果甚至是病历等,共计55件77人,占全部样本的53.1%;隐瞒类,主要是隐瞒罪犯有各类违法违规事实,从而使其可以避免因违法违规问题不能减假暂,共计66件68人,占全部样本的46.9%。

7.1 伪造类舞弊
伪造类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伪造病历骗取暂予监外执行,伪造立功骗取减刑、假释,以及进行虚假考核、计分骗取减刑、假释,还有个别案件涉及出具虚假矫正意见,违规监外执行。

其中伪造病历类最为常见,共计35件51人,占全部样本的三分之一,除监狱及社会医院医生伪造病历、诊断证明外,还有一部分是罪犯采取替检的方式获取虚假病历,相关监狱监管人员对此明知且参与上述造假过程。
其中最为奇葩的一个案例是(2016)苏0312刑初795号——一个患癌大肠的奇特旅行:2003年至2010年间,罪犯江某某在徐州监狱服刑期间与徐州监狱医院医生邵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非法获取的直肠癌标本,为罪犯刘某某、徐某办理虚假暂予监外执行,并在办理过程中替刘某某、徐某向邵某某行贿40000元,具体替检事实为:由罪犯朱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直肠癌标本,罪犯江某某用该标本更换罪犯刘某某或者徐某痔疮手术中切下的直肠组织。后医生邵某某报请医院领导将上述直肠癌标本送病理检查,并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中提供帮助,邵某某通过江某某收受上述罪犯每人20000元,二罪犯分别获准暂予监外执行,江某某被认定为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当然,这种机会,江某某自己也没有浪费,其自己也采用同样方式,获取了暂予监外执行,并向邵某某行贿70000元——该行为被认定为行贿罪,与徇私舞弊减假暂罪数罪并罚,其中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十一年四个月二十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五个月五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五个月五日。
伪造立功类舞弊行为也较为多见,共计12件15人,占全部样本的1成以上,多为明知专利获取不合法而伪造相关专利发明立功申请或者帮助伪造相关检举揭发、见义勇为线索等。
(2016)陕01刑终34号案中,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第八管区指导员的被告人崔某,违反规定接受罪犯葛某妻子刘某某吃请并收受其所送的烟、酒、茶叶、购物卡等财物,在为葛某申报重大立功的刑罚执行工作中,在明知葛某的专利应用证明系虚假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19日主持召开了第八管区会议,会上,崔某介绍葛某专利情况时,隐瞒了上述真相,虚构专利已投入使用并取得极大经济效益的事实,建议给葛某申报重大立功,导致葛某重大立功申报在监区会议通过和减刑程序得以启动并最终获得法院认可,认定为重大立功,减刑2年。
自90年代开始,我国对罪犯矫治工作实施严格的计分考核制度(《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司发[1990]158号 1990年8月31日),一方面便于统一管理,一方面也为后续的减刑、假释提供相应依据,如多少分等于一个表扬,多少个表扬等于一个积极分子,多少个表扬、积极分子就可以作为减刑的基础条件。
违规计分考核也就成为了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的重要方式,将一些容易挣分的岗位调整为利害相关人,或者将计分考核标准因人调整、将利益相关人员发展为特情耳目等,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换取行政奖励,从而能快速减刑、假释。样本数据中,涉及违规考核、伪造相应考核记录的7件8人,占全部样本数据的5.5%。
(2014)安刑二初字第0124号案中,被告人施健在担任某某监狱七监区副教导员和教导员期间,接受李某的吃请及贿赂,于2011年上半年,违反特定岗位罪犯选用条件和公示、集体研究、审批等程序,擅自将投改未满一年的涉毒犯张某,从原先的七监区机工岗位调动至监督岗岗位改造,对其按无定额岗位人员予以计分考核,从而提高其奖励分,并于2012年8月,以此奖励分为依据,为张某报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又以该行政奖励为依据,为张某报请减刑,并最终减刑10个月15天。
7.2 隐瞒类舞弊
隐瞒类舞弊行为主要是与监管要求相关,各地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行政处罚规定》都明确规定了违规处罚的行为类型和处罚标准,其中较为重大的违规行为如,私藏、使用手机、现金以及其他违禁用品的行为,以及有行贿监狱干警、打架、吸毒等严重违规事件的,依照狱规狱纪都要予以扣分、禁闭等行政处罚,而一旦有禁闭等处罚,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往往不得申请减刑、假释,故罪犯往往与监狱民警形成攻守同盟,将上述事实予以隐瞒,从而获得“正常”减刑、假释,实质上也属于违规减假暂。

其中隐瞒私藏、使用现金的行为最为常见,共计41件43人,占全部样本数据的三成左右(29.7%)。具体情形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监狱民警协助罪犯传递现金入监,一种是监狱民警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罪犯有私藏现金的行为不处理。监狱民警协助传递现金的情况比较多见,一般是民警提供账号给犯人或犯人家属,然后支取现金带入监内传递给罪犯,甚至有约定俗成的抽成比例,按照传递现金的10-20%来分佣。
(2019)黑1123刑初117号案中,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尹××在任黑龙江省华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分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为服刑人员孙×捎带现金并收取好处费。尹××明知孙×在监狱私藏、使用现金的严重违纪行为,不符合减刑条件,故意隐瞒事实,不向组织汇报,并在减刑评议时,发表同意为罪犯孙×呈报减刑意见,致使孙×被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
罪犯使用现金的重点领域就是用于行贿监狱民警,实践中监狱民警收受罪犯及其家属贿赂的也较为多见,而根据监狱管理规定,罪犯行贿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当予以扣分、行政处罚,而干警往往基于受贿事实或者拒贿后出于稳定罪犯改造情绪的考虑,对罪犯行贿行为未予处罚,仍进行正常减刑、假释申请。此类案件共计24件26人,占全部样本数据的17.9%。
(2016)辽0211刑初406号案中,被告人侯某在任辽宁省某监狱某监区教导员(主持工作)期间,徇私舞弊,明知服刑人员王某1、田某1、王某3、崔某有私藏现金、贿赂干警等违反监狱管理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扣减相应的劳动改造积分,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王某1、田某1、王某3、崔某,违法报请减刑。
另外一个监内硬通货就是手机。虽然监狱管理规定中严格禁止罪犯持有、使用手机,但往往由于监狱民警徇私情、私利将手机传递给罪犯使用,或者查获罪犯私藏、使用手机后不处理,导致其违规行为未被处理,从而获取减刑、假释,此类件共计17件18人,占全部样本数据的12.4%。
(2017)辽0114刑初177号案中,被告人夏某某担任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长期间,罪犯黎某某将自己私藏使用的一部手机上交监区,被告人夏某某以罪犯黎某某第一次减刑被耽误且该罪犯一贯表现良好为由,未在罪犯黎某某当月考核中按规定记载其私藏使用手机的违纪事实,未按相关规定给予罪犯黎某某相应处罚,后罪犯黎某某为了其私藏使用手机一事而不影响减刑,将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2000元送给被告人夏某某,夏某某予以收受。在报请罪犯减刑过程中,被告人夏某某在收受请托人黎某某贿赂的情况下,明知罪犯黎某某私藏手机、现金的违纪行为,不符合减刑规定,仍然制作虚假提请减刑材料为罪犯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致使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黎某某被违法提请减刑。
另外,如隐瞒吸毒、打架等违规事由,从而达到规避处罚、正常减刑的也不少见,共计11件11人,占比7.6%。如(2014)甘刑初字第743号案中,被告人吕某某在任某监狱一监区监区长期间,出于减轻工作负担目的,对服刑人员张某某打架的严重违纪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和扣减相应的劳动改造积分,使得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张某某被减刑。2012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作为某监狱第一监区监区长,在处理一分监区分监区长韩卫拒收服刑人员孙某某礼品一事、二分监区代理分监区长曹某拒收服刑人员尹某某礼品一事过程中,对服刑人员孙某某、尹某某贿赂警察的严重违纪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和扣减相应的劳动改造积分,在当月即年终的考核评审会上隐瞒了孙某某、尹某某的违法行为,导致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孙某某、尹某某被减刑。2012年年初,被告人吕某某在任某监狱一监区监区长期间,对服刑人员贾某某特殊照顾,对其打架的严重违纪行为未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扣减相应的劳动改造积分,在当月的罪犯评审合议会上,隐瞒贾某某打架的严重违纪行为,使得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贾某某被减刑,最终被认定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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