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实践调研情况显示,目前司法辅助人员配备过程中普遍存在整体人员不足、地方差异明显以及人员履职存在交叉、职业发展瓶颈明显、整体效能和满意度有待提高等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司法辅助人员中的法官助理定位与域外司法系统不同,具有“辅助法官提高办案效率”“担当法官后备军”的双重目的,故仅依靠借鉴域外司法系统增加法官助理数量配置的做法并不能完全实现改革目标。本文认为,充分发挥司法辅助人员的辅助作用、保障法官队伍和各类人员的有序发展,应当考虑双目标取向,丰富辅助人员来源类型,根据案件数量和审级特点进行差异化配置,同时以信息化智能化促进审判事务集约化高效化,才能最终实现制度愿景。
一、司法辅助人员配置研究的现实意义
2014年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把人员分类管理列为改革试点的四项重点内容之一,其中,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模式和职能定位更是改革实践关注的焦点。以人员分类改革和法官员额制为主要内容的本轮司法改革,整体上是以现有司法资源为基础的“结构性改革”,改革的成效取决于能否实现存量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在法官员额严格控制的条件下,内部审判资源的增量非常有限,且已逐步逼近员额制的上限。这种情况下,能否通过审判事务分类、人员分工,实现法官办案效率的提升,成为决定改革成效的关键因素。目前,各地法院对人员分类管理之下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配置已形成共识,但对如何配置司法辅助人员存在不同认知,且做法迥异。显然,如何界定审判辅助及司法辅助人员、各类司法辅助人员间的职责作何划分、与审判团队的建构如何协调等等问题均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并作出系统的解答。
二、审判辅助事务的范畴与司法辅助人员的界定
司法辅助人员是按照“以事定人”的管理逻辑,人为对法院工作进行分类识别产生的特定群体,故司法辅助人员配置研究的逻辑起点应当是如何界定审判辅助事务,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什么人从事何种审判辅助事务,才能进一步回答如何配置的问题。
(一)审判辅助事务的划分方式
虽然法律界公认“裁判权必须由法官行使、其他事务均可由审判辅助人员代行”,但具体哪些事务必须由法官裁断、哪些事务可以交由司法辅助人员处理并没有统一答案。各国通常根据对“裁判权”理解、自身司法结构、诉讼模式、案件分类标准等因素对审判活动进行解构,依此划分人员职责。同样,构建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司法辅助人员制度,也必须从司法实践出发解决审判事务与非审判事务的分离问题,并进一步分解和界定法官独享的审判权(审判事务)与可替代的审判辅助权(审判辅助事务)。
1.理论层面:审判辅助事务的两种界定模式
目前审判辅助事务界定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列举法,将司法辅助事务界定为“与案件实体审判相关、以服务审判工作为宗旨的各类司法辅助性工作,具体包括立案审查、分案排期等”。二是间接排除法,在区分审判事务与司法行政事务的基础上,以是否具有判断权为标准分为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但前者面临难以周延、具体事项认识不统一的弊端;后者则往往陷入概念循环之中。
事实上,审判权的实质是判断权,其行使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律解释权和裁量权。但是审判权具有涟漪效应,广义的审判权行使是以法律要件事实和法律规范涵摄得出裁判结果为中心,不断向外延伸并覆盖案件办理的全部领域,只是强度属性不断弱化,即便是“法律文书送达”这样的事务性工作,其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同样具有重要的诉讼权利义务上的重要意义。因此,只有将审判权限定在“法律要件事实”认定和“法律规范适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图一)上,才能为审判辅助事务留下必要空间。实践中,具备判断因素但不具有终局性的、或低判断性的审判事务可以通过授权由法官助理行使,纳入审判辅助事务的范畴。
2.实践层面:以案件办理流程为基础的分类方法
法院案件办理的全流程主要可以分为立案、审理、执行三个环节,其中审理环节是审判权的核心环节,也是判断权行使最为集中的环节。以民事案件的审理为例,具体包括阅卷、送达等多个环节(图表2),而根据各环节性质,可以认定只有开庭审理、合议定案、裁判文书制作这三个环节属于核心审判工作,必须由法官亲力亲为,且体现了审判权的基本属性。
在立案和执行阶段,虽然也会涉及到部分事项(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出具执行文书等)需要法官作出裁断,但其判断权的属性明显较弱,因此,绝大部分工作可划归审判辅助事务范畴。而关于调解,虽然其最终也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但调解书效力的根源来自诉讼当事人的自愿与合意。因此,法院诉讼中的调解并非必须由法官行使的审判权,也可以将其归入审判辅助事务。
(二)司法辅助人员的界定及其职能定位
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现有规范多把“法官的指导或委托”作为法官助理职权行使的必要前提,似以“纯粹辅助人”为定位。然而,法官助理较书记员多承担专业性职能,更具“独立辅助人”的意味。首先,“审判辅助职”应对某些事项享有一定的判断权和决定权,才能依靠审判辅助职对司法活动的广泛参与度加速审判进程,保证法官的精英化;其次,纯粹辅助人的定位下,法官助理缺乏独立角色和法定权责,不可避免会产生法官向法官助理推诿工作的情形。法官助理角色负荷沉重又居于附属地位,无从体会职业荣誉感。加之遴选渠道狭窄等发展问题,很难对审判辅助工作产生正向激励,毋庸论对优秀年轻人的吸引力;再次,我国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70%,在这些并不复杂的案件中过分强调法官对法官助理的指导、审核、把关,反而会因重复劳动产生“1+1<2”的负面效果。可见,将法官助理定位为纯粹的法官助手,强调其对法官的服从与依附,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
书记员的职能定位。相较于法官助理工作职责的复合性,书记员工作内容较为程式化,更多扮演“纯粹辅助人”角色。因此,司法责任制在书记员管理的层面也无需过多讨论。当然,不排除其出现因工作疏忽导致案卷遗失等重大过错时所应当承担的行政管理责任。
三、我国司法辅助人员配置的实证考察
(一)司法辅助人员来源地方化倾向明显,存在“贫富悬殊”现象
人员分类改革脱胎于“案多人少”的持续加压,带有“存量资源内部优化”的特点。但从改革推进情况看,单纯依靠内部资源提速增效已难以应对审判任务的增速。如何拓展增量资源是各地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
书记员来源现已统一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录规模上受地方财政严格约束,带有“地方编”特点,法官助理来源则日趋多元化,且地区差异较大。从目前法院编制情况看,即便各地法院尽可能放出可用编制,也难以满足与法官同比配置的需求。以上海为例,近年来上海每年平均计划招录200人左右(图表3),但多名法官配一名法官助理及未配法官助理的状况并不少见(图表4)。
为增加法官助理总数,地方法院除招录在编法官助理外,还尝试通过面向高校招录实习法官助理、在地方财政的支持下面向社会招聘合同制法官助理、选择书记员承担法官助理工作等途径弥补法官助理人数缺口。部分法院形成明显人数优势,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与法官助理比例达到1:1.4,其中合同制法官助理占法官助理总数的55.2%,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法院通过招录合同制法官助理使两类人员比达到1:1.8左右。
但这些途径也或多或少存在现实问题:高校资源分布不均,实习法官助理不能普遍适用;合同制法官助理薪资水平普遍较低,保障有限,队伍稳定性差;聘用制书记员专业能力有限,难以胜任岗位需要,且加剧了职能混同;在编书记员年龄偏大、工作积极性不高,对法官特别是青年法官的辅助作用极为有限。
(二)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履职存在越位与交叉
根据人员分类改革的精神,理想状态下的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应当权责界限清晰、各司其职。地方法院的规定中虽列明了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范围,并对不同年限的法官助理进行职责分级,但由于实践中既没有对各类人员履职作出强制性要求,也未形成履职通识,实际状态与理想图景存在明显差距。受访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表示,司改以来缺乏新增审判力量,在工作普遍超负荷的情况下,只有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打破分工,互帮互助“打混账”才能完成办案任务。而司法辅助人员特别是法官助理,往往成为审判团队中的“万金油”,越位及交叉的情形时有发生。(图表5、6)
一方面,部分法院员额法官结案压力大,实践中逐渐衍生出资深法官助理办案、带教法官把关署名等做法,实质上是让法官助理作为新增审判力量解决办案指标,明显超出了法官助理职能范围,形成法官助理在审判权上的越位。另一方面,部分法院仅注重补充法官助理而忽略书记员的补强,导致无论任职年限长短、能力强弱,法官助理都不得不为完成办案任务分担大量应由书记员承担的事务性工作。
(三)不同类别的司法辅助人员均面临职业发展瓶颈问题
相对稳定且有序流动的司法辅助人员队伍,是完善司法辅助人员配置必不可缺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岗位规划看,不同人员均存在发展瓶颈问题。
出于1:1配置的追求,各地尽可能发挥编制作用招录法官助理,但法官员额余量极为有限,数量庞大且不断增长的法官助理存量致使遴选入额的难度越来越大,职业发展瓶颈已经初步显现。以上海法院为例,根据学者预估,原有法官入额遴选完成后剩余可用员额数总量约在350左右。而在编法官助理即后备法官人数将在原有人员转任形成的存量上继续递增(图表7),平均入额年限不断拉长,相当多法官助理将终身无法入额。理论上,若将大量已具有足够业务能力的法官助理拒之门外,仍让其长期从事业务性辅助工作甚至事务性工作,必然因职业发展成本过高、职业回报与保障有限致使法官助理岗位吸引力和个人积极性下降,造成优秀人才“只出不进”。
对于合同制法官助理和聘用制书记员而言,他们没有机会成为法官,且工作琐碎、薪酬待遇较差、缺乏激励措施,容易引起人员外流。特别是具有专业能力的合同制法官助理,外流趋势更加明显,而高流动率则迫使法院不得不花费更多精力在培训与磨合上。
(四)审判辅助岗位整体满意度不高
根据部分法院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约20%法官认为法官助理对办案没有帮助甚至会因带教工作影响办案,过半数法官认为法官助理对审判工作的帮助有限(图表8)。38.6%的初任法官对曾经从事的法官助理工作不满意或认为一般(图表9)。中西部地区走访情况显示,从改革前书记员转任而来的法官助理年龄较大、资历较深、积极性不高,法官常常难以“指导”其完成辅助工作,相比之下更愿意与聘用制书记员配合办案。
四、司法辅助人员配置的问题思考
(一)司法辅助人员配置问题分析
1.双重配置目标间存在紧张关系,容易顾此失彼
表面上看,司法辅助人员制度的问题根源似乎在于人员数量不足,增加人数配置即可解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法官助理人数太少,则提高员额法官办案效率的目标难以实现,故借鉴国外经验大量补充法官助理成为不少法院的必选项。但是,这种借鉴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助理职位设计的初衷是“单目标取向”——只需辅助法官办案,职业去向不与“法官”产生联系,不需要考虑其与法官队伍的衔接,也不需要强调审判能力培养。
反观我国,从改革设计的初衷来看,在编法官助理制度应当能够同时实现辅助法官提高办案效率以及担当法官后备军的双重目标。因此,在法院内部人员制度的建构上必须考虑法官助理的来源与职业转轨问题。在“双重目标取向”的语境下,扩大在编法官助理招录、用书记员代替法官助理等方式虽能提高办案效率,但更将影响到法院队伍的稳定性,长远来看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培养。
2.司法辅助人员职能定位不清,缺少独立权责制度保障
司法辅助人员配置,并非简单的“人多好办事”。实践中问题的根源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辅助人员数量不足,在基本配置需求未能满足的情况下,任何理想化的配置方案都会在“案多人少”、各类人员均疲于完成办案指标的现实面前被扭曲变形;二是审判团队中各类人员权责不清、职能定位不明,一方面辅助人员从事的所有审判辅助事务,都需要法官再投入精力进行指导、审核、确认,另一方面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边界模糊,相应权责配置缺失,人员分类分工的效率优势难以体现,故有必要反思人身依附型审判辅助人员定位的弊端,重新审视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定位,并赋予司法辅助人员相应的权责保障。
3.具体配置方法单一,配置模式难以体现案件数量及审级特点
必要的辅助人员数量,合理的权责边界,是实现司法辅助人员的科学配置、最优配置的共性要件。具体到特定法院、特定团队的配置,则必须考虑案件数量、审级特点等个性化要素——这些要素从根本上决定了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的“工作量”。
实践中,不少法院都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统一目标设定为1:1:1,但脱离个性化要素谈具体配置比例、配置方法难免有“隔靴搔痒”之嫌,必然将造成不同业务部门司法辅助人员配置数量“利益均沾”,工作“忙闲不均”,难以最大程度发挥各类人员作用。
(二)司法辅助人员配置问题的解决思路
1.目标调整:双目标兼顾,同时实现辅助审判效率的提升与未来法官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需把握双目标的矛盾统一性,从统一性的角度寻找矛盾破解之道。双目标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审判效率提高可以让各类人员有序履职,确保司法辅助人员能够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锻炼和培养,获得发展;推进未来法官的可持续发展,可以确保法官助理队伍的工作能力与工作意愿处于最佳状态,亦有助于维持高水平的审判质效。可见,构建包括司法辅助人员配置相关制度时,必须从提高法官办案效率与未来法官的可持续发展两个目标出发进行全面思考。
其次,需强化双重目标导向,多重视角审视司法辅助人员配置方案,避免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对于具体制度方案,必须分别考虑两个目标的实施效果,针对不同情况作出选择。当配置方案在不同目标下的效果冲突时,应以剥离影响另一目标的因素、消除负面作用为前提对方案进行调整,否则在另一个目标上的负面影响必然会对前一个目标的正面影响产生抵消作用。(图表10)
就目前实践来看,增加司法辅助人员数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若仅追求人数增加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势必将抑制司法辅助人员正常发挥审判辅助作用,亦难实现法官助理的可持续性。对此,有必要在全省层面上统筹在编法官助理总量,确保有源源不断新鲜血液流入后备法官队伍的同时,又不至存量基数过大造成入额通道拥堵。同时,以采取购买社会服务、招录合同制法官助理、智能化建设等方式分担辅助事务、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2.定位调整:增加合同制辅助人员并行,明确司法辅助人员独立职业属性,厘清权责边界
为缓解司法辅助人员配置中双目标间的紧张关系,同时满足不断增长的办案任务的需要,可借鉴广东经验,在控制在编法官助理招录数量的基础上,大幅增加合同制法官助理,形成以常态化合同制法官助理应对审判实践中的业务性辅助工作需求,以“少而精”的思路打造职业化、专业化的后备法官队伍,借力实习法官助理等外部力量分流少部分辅助事务的“橄榄形”队伍结构。
此外,考虑到部分司法辅助人员整个职业生涯都要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为了保障司法辅助人员的稳定性以及个人职业能力的发展,应当明确审判辅助岗位的相对独立性,使其成为可以长期、甚至是终身从事的“独立职业”。从激励约束的角度来说,要让司法辅助人员积极分担审判辅助事务,必须赋予其处理事务的独立权责,使其在从事权限范围内的具体事务时相对独立于法官的判断,并以辅助人员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权限。这一点也在域外司法系统中有所体现:日本法官欲在辅助人员的权限范围上对其发出指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遵循法定程序;德国法官与司法辅助官几乎没有权限交集。这样的独立性既有利于辅助人员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又有效地避免了审判人员与辅助人员之间职责不清、工作不均衡的危险。
3.智能再造:以信息化智能化推进审判事务集约化高效化,释放审判辅助力量,实现人员优化配比
化解法官助理、书记员整体不足的难题不仅要多元地丰富辅助人员类型、适当地增加辅助人员配置,更需要借助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现有技术条件下,完全可以借助同步录音录像、庭审音字转化、电子卷宗随卷生成、“一键归档”等智能审判系统,实现法庭记录、案卷归档等事务性审判辅助工作的集约化、高效化作业,释放书记员力量。在此基础上,可以从释放的书记员人力中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择优补充到法官助理队伍,提高法官助理的配比。同时,通过集约化管理,将分散在各部门的书记员由“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派驻法庭负责庭审记录工作,有效缓解了书记员忙闲不均、效率不高的问题,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角色和职责混同”,保障法官助理全力辅助法官提高办案效率。
4.结构调整:省级统筹,根据案件数量和审级特点以事定人,实现司法辅助人员差异化配置
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及构成情况应随着所在地区、法院审级、审判团队以及案件量等情况而有所不同,配置方式也当随之调整,若各级法院所有审判团队采取统一的人员配置方式,明显不符合资源优化的要求。“一名法官配备多少法官助理或多少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主要应当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确定,一名法官配备两名司法辅助人员,很多法院做不到,有的法院不需要。”有些地区法官工作量尚不饱和,目前司法辅助人员结构能够满足审判需要,没有必要从分工细密的角度将辅助工作做“大”来增加司法辅助人员配额;有些法院编制已用尽,审判任务重但无力招录新的在编法官助理,必须依靠省级统筹协调;基层法院审判辅助工作量大,相比中、高级法院应有更多辅助力量配置。因此,确定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结构,必须以审判实践和司法规律为基础,按照“以事务定人员、以人员定团队”的原则,在对司法审判工作进行解构的基础上,结合人员职责定位和发展目标,通过省级统筹实现科学合理的差异化配置。
(三)司法辅助人员配置的实现路径
1.建立人员配置基准,完善司法辅助人员差异化配置模式
(1)审判团队中法官办案数量与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基准
为使人员配置更加具有操作性,有必要确定一种基准配置模式,再根据讼程序、审级、地区特点等因素进行调整。考虑到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占比最大,且国内法院、学者已进行了大量测算,故拟将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为分析对象,借鉴现有成果并辅以实地走访调查,给出审辅配比基准的研究路径及参考结论。不同法院也可结合审判各环节工作量的具体情况借鉴以下思路核定人员配比。
① 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核心工作量与审判辅助工作量分析
一审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两者实际工作时间具有很大差异。结合学者调研及对一线法官的访谈情况,本文采用了如下单个民事案件处理流程及所需时间测算情况作为分析基础(图表11):
可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核心审判工作所需时间(即开庭审理、合议定案、文书制作)与辅助工作所需时间比约为1:2.7(由于开庭审理及合议定案时必须有一名辅助人员在场记录,故该部分也需计入辅助工作时间);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两者比例约为1:1.6。鉴于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在70%左右,可知单个一审民事案件平均耗时约为12.22小时,核心审判工作所需时间与辅助性工作所需时间比约为1:2.0,故1名基层法院一审民事审判法官应有2名司法辅助人员与之配合。(图表12)
① 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法官办案量与人员配置关系
理想状态下,法官应当是专注于核心事务且工作量恰好饱和。基层法院一审民事审判团队按1:2配置审辅人员时,法官办案饱和量为1433.25÷5.77=248.40件。此时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均可实现尽职勤勉,可视为人员配置基准。而鉴于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分工不同,“一助一书”为最合理的配置方式。若在人员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办案量,或办案量已达到但人员配置不足,都会让审判团队陷入超负荷工作。
若法官仅能配备一名司法辅助人员,在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均勤勉工作的情形下,法官不可避免地要在核心事务之外承担部分辅助事务才能确保两人同时完成工作,以实现团队效率最优,故在单个案件中两人工作时间相同,此时法官恰好满负荷工作的年度办案饱和量为1433.25÷(5.77+11.32)=167.73件(图表13)。
(2)审判团队中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配置模式
从目前的岗位职责分工上看,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部分工作内容可以相互转移,但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则很难发生转移。因此,首先需确保审判团队中书记员配置充足,否则即便增加法官助理,他们也会因为办案需要陷入事务性工作。而在法官无法依靠“一审一书”完成办案任务时,则应合理增加法官助理。
从三级法院的职能定位来说,审级越高的法院越侧重于审判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人均办理案件数量越少,但案件平均审理难度更大。而由于司法辅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要发挥辅助性作用,审理难度越大,法官在案件审判中的核心作用越明显,单个案件中核心事务耗时所占比例提高,辅助性事务耗时比例下降,故司法辅助人员在三法院总人数及配置比例应呈现出高级法院低于中级法院低于基层法院的趋势,而司法辅助人员尤其是法官助理的平均业务水平应为高级法院高于中级法院高于基层法院(图表14)。
具体到审判团队,鉴于中、高级法院可参照基层法院人员配置进行调整,限于篇幅原因,以下仅对基层法院人员审判团队配置进行分析。
立案团队。立案环节与审判环节不同,除确定是否立案及案件分流涉及专业判断外,大部分工作为事务性辅助工作乃至行政事务,可通过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及人工智能技术等方式进行分担。与审理环节相比,登记立案对法律业务能力的要求不高,法官核心事务占比更少,具有一定经验的法官助理足以承担大多数起诉的登记立案工作,单个立案团队司法辅助人员配比可在配置基准之上大幅提高,同时压缩立案环节团队总数,释放更多的员额法官至办案一线。
民商事审判团队。基层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团队的构建上存在不同模式,具体可分为三种。一是分别成立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判团队;二是以1名法官为核心建立审判团队;三是以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为核心建立审判团队。按照前述测算,第一种模式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法官一年办案饱和量为575.60件,同时应至少按1:3的比例配置司法辅助人员,其中书记员比例应适当高于法官助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法官一年办案饱和量为106.88件,同时应至少按1:1.7的比例配置司法辅助人员,其中法官助理与书记员比例基本相当,或略低于书记员比例。第二、三种模式下,审判团队可直接适用前述测算中的审辅人员基准模式,其中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各占一半,此时法官年度办案任务应在250件左右。此外,若法官人均办案任务低于基准值约30%以下,则可减少1名司法辅助人员配额。参照前述标准,若需法官人均办案量超过基准值约30%以上,则可增加1名司法辅助人员配额。
刑事审判团队。对比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可知,各级法院刑事案件收案数量小于民事案件,但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跨度较大,单个案件平均耗时要长于民事案件,相近情况下法官办案饱和量少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由法官承担的工作占比要大于民事案件,辅助性工作则相对较少,故刑事案件审判团队司法辅助人员配比应略低于民事案件审判团队。
其他审判团队。以普遍情况来看,行政审判团队和知识产权审判团队法官人均办案量与民事案件法官基本持平或略多一点,单位案件审判工作体量与耗时均与民事案件类似,可借鉴民事案件的配置基准,且同等条件下调低法官人均办案饱和量。其他审判团队中,若法官人均办案任务较少,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可按1:1配置。
执行团队。执行实施团队工作量较大,但涉及法律专业难度不高,在执行团队中增加法官助理、书记员数量能够进一步优化执行人员结构,在保证执行效率的前提下降低员额法官的配置需求,故执行实施团队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比应适当高于配置基准,可在1:2.5左右灵活调整。此外,鉴于执行实施的特殊性,建议在执行实施团队增加一定数量的法警配置。
2.提升科技应用水平,打造司法辅助人员新型建构模式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时代巨变中解决制约司法效率提高的问题,不仅要依靠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更需要将现代科技和人员管理改革深度融合,探索全新的破解之道。
(1)以办案智能化释放司法辅助工作人力
目前,东部沿海部分法院已进入“庭审智能化”阶段,在语音转化系统和庭审录音录像的配合下,基本实现庭审笔录自动生成,书记员仅需修正瑕疵,大大减轻了记录工作负荷,也有效解决了人工输入时的漏输问题。除语音转换系统外,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千灯人民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依托诉讼材料、案件卷宗电子化以及网上司法辅助服务系统,逐步实现“无纸化办案”。电子卷宗随办案进程同步网上生成、流转,改变了以往依赖纸质卷宗的办案模式,有效节省纸质材料交换、审批、归档所需精力,降低了审判辅助事务的人力需求。
(2)以管理集约化促进审判辅助工作高效
对司法辅助工作进行归类分组、规模操作,对司法资源进行统筹调度、集中使用,实现化零散为集合的“批量生产”,可以达到“低投入高产出”的效果。办案智能化降低了案件中个性化要素对部分审判辅助事务的影响,使得部分审判辅助事务可以通过集约化实现工作效率的二次提高,以少量人员完成更多事务。
在庭审智能化建设基础上,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将部分跟案书记员转为专职“驻庭书记员”,负责所驻法庭所有案件的记录工作,审判团队中辅助人员跟案效率得到提高。此外,“无纸化办案”则为立案、送达、鉴定、保全等事项的集约化提供了可能。通过完善诉讼辅助事务中心,由专人集中办理案件材料电子扫描录入、发送传票、办理公告、协调鉴定机构等事项,可以代替审判团队中司法辅助人员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3)以合理分配调整实现人员最优配置
释放出的人力资源如何合理分配同样至关重要。事务性辅助工作具有重复性高、判断度低、流程单一的特点,信息化建设和集约化管理的作用更加明显,故而所节约出的人力资源主要是承担事务性辅助工作的书记员。
在人员富余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其中的优秀在编书记员补充到法官助理队伍中,最大程度发挥各类人员作用。在法官助理岗位出现之前,这些在编书记员已或多或少承担业务性辅助工作,大多经验丰富、业务熟练,客观上有履职能力,而编内身份又可确保其履职时谨慎负责,且不会对遴选入额产生影响,不失为当下解决司法辅助人员优化配置的另一种路径。
司法辅助人员配置问题研究
作者:郭伟清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 实践调研情况显示,目前司法辅助人员配备过程中普遍存在整体人员不足、地方差异明显以及人员履职存在交叉、职业发展瓶颈明显、整体效能和满意度有待提高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