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当被告,是反驳还是反诉?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民事诉讼中,法庭宣读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时都会有这么一条: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有不少当事人都在问题,反驳与反诉仅一字之差,那么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民事诉讼中,法庭宣读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时都会有这么一条: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有不少当事人都在问题,反驳与反诉仅一字之差,那么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一、反驳与反诉的定义
▍反诉,是指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反驳,则是对诉讼中对方的事实主张和法律主张的否定。
二、反驳与反诉的区别
1.两者的区别在于反诉有独立的请求权能成为独立的诉。
具体到诉讼程序中,反驳通常表现为: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我方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原因如下:“一、二、三……”。
而反诉通常表现为:被告不但不同意承担法律责任,反而要求原告赔偿我方的损失,具体损失如下:“一、二、三……”。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原告请求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因而无须履行的,是反驳;但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原告承担因其过错所导致的合同无效责任,该请求则是反诉。
2.反驳的适用范围比反诉要广。
反驳可以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如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也可以针对对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提出,如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主张原告并未实际交付借款。
3.两者在适用时间上也有不同。
反驳则可以在案件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而反诉,因为其有独立请求权能够独立成诉,出于保护对方诉权考虑,反诉通常应当在一审在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若是在二审提起反诉,法官可以对反诉内容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只能另案起诉。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32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两者适用的前提条件也有不同。
反诉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其适用前提是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除此之外,不能适用反诉。而反驳适用一切案件,不论双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是什么,也不论案件的性质,都适用反驳。
若某种事由被告既可以行使反驳的权利,也可以行使反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结合诉讼的具体情况决定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和手段。如果通过恰当的有根据的反驳也能达到动摇甚至推翻原告请求的效果,被告就可以不提起反诉,因为反诉也是有风险和诉讼成本的。
如果通过反驳不能达到或者完全否定对方诉讼请求的目的,被告就可以通过提起反诉,来达到部分或全部抵消本诉的诉讼请求的目的。例如在买卖合同案件中,买方可以通过反诉卖方的产品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来抵消本诉。
三、反驳和反诉的适用后果
如果被告提出的反驳理由成立,法院可以不保护原告的请求;如果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和理由成立,原告还要向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有时,被告反诉请求的数额超过原告本诉请求的数额,而又获得法院支持时,本诉原告最终甚至要反过来向本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院
湖北LJ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十堰YY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鄂0302民初314号
被告(反诉原告)YY公司在一年质保期内向原告(反诉被告)LJ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并向本院申请产品质量鉴定,经鉴定,涉案产品的重量、定位精度等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应视为原告(反诉被告)LJ公司所交付的设备不符合约定,被告(反诉原告)YY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设备款27万元的反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反诉被告)LJ公司所交付的设备不符合质量约定,其所主张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郧和实务建议
1.在诉讼实务中应正确区分反驳与反诉的适用情形。
本来是一个反诉,若不作为反诉提起,而作为抗辩和反驳提起,根据法院不主动干涉诉权的原则,法院不会作为一个反诉来审理。这样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行起诉则会增加了取证、举证、质证、聘请律师支出的费用,提高了诉讼成本。本来是一个抗辩事由,若作为反诉提出,则会增加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负担和败诉风险。
2.反诉应当在一审答辩中提出,最迟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二审原则上不能提出反诉,二审提出的反诉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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