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576
■巨野法院:口头担保有效吗?法院判了!
被告刘某、李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4月,被告刘某介绍原告王某至被告李某处承揽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李某于2022年8月18日向原告王某出具书面凭证,载明欠付原告王某工程款70000元,并承诺于春节前归还。在原告王某催要过程中,被告刘某对此欠付款项提供口头保证承诺称:“放心吧,李某肯定给你,他不给你我给你”。后原告催要未果,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欠付工程款,被告刘某承担保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书面形式,口头的保证不能成立保证合同。本案中,被告刘某与原告王某之间并不存在书面保证合同,且被告刘某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具体,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刘某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1、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欠付款项70000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鲁法经验
■罗庄法院:在全国法院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班上做交流发言
10月18日,罗庄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全国法院基层党组织书记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示范培训班上做交流发言,介绍创新开展基层党建工作的经验做法。
罗庄法院以《“核心”促“和谐”“合力”出“活力”——以“枫情盛意”党建品牌绘就沂蒙老区新时代“枫”景画卷》为题,向参训人员介绍了罗庄法院盛庄法庭党支部在依托沂蒙红色资源,坚持党建引领、开拓创新,做足党建“1+N”诉源治理结合文章,推动特色化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创新开展基层党建工作的经验做法。
■沂南法院:高效!15天解决农民工“忧薪事”
“我是沂南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因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陈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你方考虑如何履行?”近日,针对一起涉民工工资执行案件,执行干警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并向其告知执行事项及相关风险,仅用时15天即将被执行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执行到位。
2022年10月,申请执行人陈某经他人介绍到被执行人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山东的某工地从事工程施工工作。因工资发放不及时,双方遂产生纠纷。陈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由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偿付义务。判决生效后,该人力资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冻结其名下账户,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名下外省银行的足额存款进行冻结,划拨了相关执行案款。
“这是我的辛苦钱,去公司不知道要了多少次钱都没要来,非常感谢法院帮我讨回了辛苦钱!”申请执行人陈某领取款项后对执行干警表达谢意。
■威海法院:16名大学生走进乳山法院零距离感受能动司法
近日,来自山东外事职业大学2023级电子商务专业的16名大学生走进乳山法院参观学习。在干警带领下,学生们先后参观了安检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庭等场所。在诉讼服务大厅,学生们体验了多功能诉讼服务自助终端,法院干警介绍了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营情况;旁听庭审环节,学生们现场观摩一起商事案件的庭审,进一步了解司法审判职能,感受人民法院的庄严与神圣;法官讲堂环节,员额法官以《从案例看案件审判九步法如何运用》为题,以两起商事案件为例,结合法律法规、教训与启示,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近年来,乳山法院高度重视学术调研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通过法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定期组织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吸纳在读法学专业学生到院实习等方式,使青年学生“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被山东省委政法委授予“全省法学院校法治人才培养基地”。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乳山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通过庭审观摩、参观法院文化、与法官交流互动等形式,让青年学生接受最直观的法治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坚定法治信仰,增进对法律职业的了解与认同。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577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涉案工程在国外,以专属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如何裁定?
丁某与王某均为我国公民,丁某经常居住地及王某的户籍所在地均位于济南市槐荫区。2019年8月5日,王某作为甲方,丁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某国某商城水/电/通风/消防施工分包承建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非洲某国某商城约72000平方米工程的水/电/通风/消防四项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分包给丁某。签订合同后,丁某施工了涉案工程。之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丁某将王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已完工的工程款、材料费、窝工损失共900多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王某认为,案涉工程施工地点在非洲某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因此王某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标的物位于我国领域外,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普通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标准,确定本案的国内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槐荫区,且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槐荫区,济南市槐荫区与本案具有密切联系,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王某以本案适用专属管辖为由,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最终,槐荫法院裁定:驳回王某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鲁法案例【2023】578
■临沭法院: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债务该谁承担?
2008年至2019年,杜某一直为某锻造厂运输锻件、钢铁、煤炭等材料。因资金问题,锻造厂未向杜某结清运输费,经计算,锻造厂仍欠杜某6.5万元运输费。后杜某多次催要,但锻造厂拒不付款。因该锻造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原系卢某,2020年11月变更为刘某,2022年8月,杜某将锻造厂、卢某、刘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6.5万元运输费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依据上述规定,锻造厂所欠杜某的运费,在锻造厂不足以清偿该笔债务时,刘某作为锻造厂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即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关于原投资人卢某是否承担责任,考虑到本案债务系卢某任投资人期间产生的债务,虽然投资人现已变更,仍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否则可能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临沭法院最终判决锻造厂向杜某支付相应运输费,并判决卢某、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现判决已生效。
口头担保有效吗?法院判了!
作者: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3】576 ■巨野法院:口头担保有效吗?法院判了! 被告刘某、李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4月,被告刘某介绍原告王某至被告李某处承揽装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