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为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亮绿灯

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文章摘要
摘 要 201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开展对外资私募机构的登

摘 要
201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开展对外资私募机构的登记工作。
重 磅 荐 文
201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并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开展对外资私募机构的登记工作。同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以下简称“《问答(十)》”),就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及登记备案事宜作出了详细说明。
根据证监会新规,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中基协通过《问答(十)》也进一步明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除了要在中基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还要符合如下条件:(1)外资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2)该外资机构的境外股东及境外实际控制人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3)该外资机构的境外股东及境外实际控制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4)该外资机构及其境外股东、境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认为,此次证监会出新政,是落实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的具体措施,不仅能够引进优秀的外资机构进入我国市场,提升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竞争力,同时也能引进外资机构先进的投资理念、管理模式等,为境内私募行业提供有益借鉴。但是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要想尽早开展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还有很多系统性的工作要做。
首先,熟悉境内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除了要满足证监会新政及中基协《问答(十)》中提出的特殊要求外,还要符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因此,对于外资机构而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了解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的各方面的要求,制定符合自身的发展规划。
其次,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区别于在境内设立一般公司,外资机构要结合证监会、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就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资格、风险管理和内容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等进行慎重的考虑,使自己符合开展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的资质要求。
最后,外资机构可以充分借助境内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力量,对于自己开展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的资质进行评估,根据律师的指导就不符合的方面进行完善和整改,聘请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尽早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相信随着此次新政的实施,未来将会有众多资质优秀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进入中国市场,为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带来新气象。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