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三板定增终止情形

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文章摘要
摘要 新三板定向发行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也越加受到投资者的关注。但与此同时,挂牌公司终止定向发行的消息也是屡见不鲜,与定向发行的热闹场面遥相呼应。

摘要
新三板定向发行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也越加受到投资者的关注。但与此同时,挂牌公司终止定向发行的消息也是屡见不鲜,与定向发行的热闹场面遥相呼应。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整理了定向发行终止的若干情形。
重磅荐文
新三板定向增发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数据显示,仅2015年就有1887家挂牌公司完成2565次股票发行,发行230.79亿股,融资1216.17亿元,比肩创业板。
但随着股转系统逐步加强的监管,新三板挂牌企业终止定增的情况也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且终止的理由五花八门。5月25日,房掌柜发出公告称,经与投资人友好协商,决定终止股票发行方案;同日,明硕股份也发出公告,声称因认购人声明无法适应公司的管理规范要求,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此次股票发行;6月3日,楼兰股份宣布由于认购人未能按期将认购款汇入指定账户,该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股份的相关要求,因此决定终止此次股票发行。
上述案例中,挂牌公司均在定向发行的发行与认购阶段终止了定向发行交易。需要注意的是,如认购方与挂牌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挂牌公司也可在收到认购方的认购款后,基于自身原因而宣布终止此次定向发行,并根据双方协议退还认购方的已交付的认购款。例如安徽学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于6月3日宣布因客观环境的改变等原因,原合同履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及目前资本市场变化等各项因素,经与投资者友好协商,公司决定终止此次股票发行和收购相关事宜,并已与全部认购人就终止发行和退款事宜协商一致。但如果挂牌公司就发行终止事项未能与认购方达成一致,我们认为由于认购方在将认购款支付于挂牌公司后,双方已就定向增资事宜达成合意,在此情况下如挂牌公司仍选择终止定向发行,则可能存在相应违约风险。
附:新三板定向发行流程
有关新三板定向发行相关业务流程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12月30日修改),一般包括如下步骤:
1、决议
挂牌公司的董事会与股东会应对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2、发行与认购
挂牌公司按照发行方案发行股票或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并披露发行认购公告。发行对象按照认购公告和认购合同的约定进行缴款认购。
3、验资
完成认购后,挂牌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资手续。
4、提交文件
挂牌公司在股票发行验资完成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发行备案登记/登记材料。
5、材料审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需要公司、主办券商、律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需要补充披露或说明的情形,可以要求其提供补充材料或补充披露。
6、出具股份登记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文件审查后出具股份登记函,送达公司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主办券商。
7、披露相关公告并办理股份登记
挂牌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人数是否超过200人,定向发行具体流程及所适用的主要规定也略有区别,对于定向发行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挂牌企业,只需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事后备案程序,而对于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挂牌企业,则还需通过证监会的相关核准后方可实施。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