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PPP发展背景
(一) PPP信息公开
2017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金[2017]1号文“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的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公开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月25日财政部PPP中心发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信息公开”通知,财政部PPP中心网站新增"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信息公开"栏目,截止2017年2月8日已有37个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范实施承诺书”五条信息公开挂网(如图1),可见尽管《公开办法》还未生效,财政部已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动态增加和更新项目公开信息。

(图一)
(二) 咨询机构计分排名(未来趋势)
2017年1月20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向社会公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咨询机构库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到:

其中第十五条明确了计分公式为年度排名分=已完成业绩分*45%+在进行业绩分*35%+委托方意见分*20%;第十六条明确了计分标准示范级别计分标准为,财政部示范项目计5分,省级示范项目计3分,其他项目计1分。投资额计分标准为,50亿元(含)以上项目的计4分;10亿元(含)到50亿元的项目计3分;1亿元(含)到10亿元的项目计2分;1亿元以下项目的计1分。不区分项目示范级别。
二、律师的机遇和挑战
(一)律师的机遇
1、各地州市PPP市场即将逐渐打开
截止2017年底,湖南省内各地州市财政部门都开始建立自己的PPP咨询机构库,岳阳市、常德市、湘西自治州、长沙市、娄底市已完成第一轮的PPP咨询机构库建立,除常德市没有区分综合咨询机构和专项外,其余各州市都区分综合、专项两类名录入库,其中专项就包含了法律咨询服务类机构,采购人一般会从律所PPP项目及类似业绩,以及律所执业力量等各方面综合考量,各别州市会要就律师就出具的PPP案例,对项目提出合理的监管构架,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控,并提出相关建议及说明等作为评分依据。然而就目前而言,各地方入库有效期限为2年,即意味着是否在两年后又得从新走一次招标流程?对于各地州市财政局或者已入库咨询机构而言,这无形中增加的大家的负担;然而对于错过机会的律所或咨询机构而言,便意味机会。考虑到这一点,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中提到:

这意味着是否纳入名录的机构就可以通过邀请的方式直接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PPP咨询机构库,这样不仅仅方便统一管理,同时也免去了财政部门及咨询机构各方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我们律师事务所而言,如果《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于致力于PPP领域的律所而言是否纳入名录则至关重要。
2、PPP项目操作流程、合同文本等也将公开透明
2015年12月18日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的发布,标志着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建立和正式运营。而当时文件第七条要求“省、市、县级财政PPP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需配合财政部PPP中心维护和管理PPP信息管理平台下的项目库。项目库是PPP综合信息平台的核心组成部分,包含储备库、执行库和示范库三个子库。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评估、筛选的PPP项目,基本信息均应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因为要求的只是基本信息,所以以往我们从PPP信息平台项目库中能了解到的只能是一个项目的“所在地区、投资金额、PPP实施阶段、项目概况”等,简单的基本信息。
然而按照2017年《公开办法》规定,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得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公开范围涵盖了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全流程,具体如下:

由此可以看出,在PPP项目信息公开逐渐完善后,PPP项目相关合同文本等核心资料都是我们律师研究分析PPP项目法律风险的有用资料,给予我们律师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让我们能够更好的为社会公众、政府及社会资本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我们将面临的挑战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财金[2016]144号文公布的《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以及PPP信息平台中PPP专家库的建立,PPP法律行业的市场竞争也日渐激烈。而2017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提到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名录中予以清退:“……(五)连续12个月未实质性开展PPP咨询服务业务的;(六)在连续12个月内,遭同一项目咨询服务委托方书面投诉累计5次(含)以上,或者遭3个(含)以上不具有关联关系的咨询服务委托方、个人实名书面投诉,且经核实属实的”。由此可见,将来对于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也将日渐严格。
同时随着PPP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信息化公开的逐渐完善,2017年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资本对于PPP律师的专业性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如何成为一个具备法律、工程、金融等各方面综合素质的律师,对于我们而言也将是一大挑战。
笔者作为一个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了两年PPP领域的年轻律师而言,由于时间和水平所限,文章存在一定疏漏不足之处,还请谅解。
附相关文件链接: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2017年1月23日)http://www.cpppc.org/zh/bmwj/4616.jhtml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咨询机构库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1月20日)http://www.cpppc.org/zh/ppphytz/4574.jhtml
(一) PPP信息公开
2017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金[2017]1号文“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的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公开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月25日财政部PPP中心发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信息公开”通知,财政部PPP中心网站新增"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信息公开"栏目,截止2017年2月8日已有37个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范实施承诺书”五条信息公开挂网(如图1),可见尽管《公开办法》还未生效,财政部已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动态增加和更新项目公开信息。

(图一)
(二) 咨询机构计分排名(未来趋势)
2017年1月20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向社会公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咨询机构库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到:

其中第十五条明确了计分公式为年度排名分=已完成业绩分*45%+在进行业绩分*35%+委托方意见分*20%;第十六条明确了计分标准示范级别计分标准为,财政部示范项目计5分,省级示范项目计3分,其他项目计1分。投资额计分标准为,50亿元(含)以上项目的计4分;10亿元(含)到50亿元的项目计3分;1亿元(含)到10亿元的项目计2分;1亿元以下项目的计1分。不区分项目示范级别。
二、律师的机遇和挑战
(一)律师的机遇
1、各地州市PPP市场即将逐渐打开
截止2017年底,湖南省内各地州市财政部门都开始建立自己的PPP咨询机构库,岳阳市、常德市、湘西自治州、长沙市、娄底市已完成第一轮的PPP咨询机构库建立,除常德市没有区分综合咨询机构和专项外,其余各州市都区分综合、专项两类名录入库,其中专项就包含了法律咨询服务类机构,采购人一般会从律所PPP项目及类似业绩,以及律所执业力量等各方面综合考量,各别州市会要就律师就出具的PPP案例,对项目提出合理的监管构架,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控,并提出相关建议及说明等作为评分依据。然而就目前而言,各地方入库有效期限为2年,即意味着是否在两年后又得从新走一次招标流程?对于各地州市财政局或者已入库咨询机构而言,这无形中增加的大家的负担;然而对于错过机会的律所或咨询机构而言,便意味机会。考虑到这一点,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中提到:

这意味着是否纳入名录的机构就可以通过邀请的方式直接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PPP咨询机构库,这样不仅仅方便统一管理,同时也免去了财政部门及咨询机构各方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我们律师事务所而言,如果《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于致力于PPP领域的律所而言是否纳入名录则至关重要。
2、PPP项目操作流程、合同文本等也将公开透明
2015年12月18日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的发布,标志着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建立和正式运营。而当时文件第七条要求“省、市、县级财政PPP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需配合财政部PPP中心维护和管理PPP信息管理平台下的项目库。项目库是PPP综合信息平台的核心组成部分,包含储备库、执行库和示范库三个子库。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评估、筛选的PPP项目,基本信息均应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因为要求的只是基本信息,所以以往我们从PPP信息平台项目库中能了解到的只能是一个项目的“所在地区、投资金额、PPP实施阶段、项目概况”等,简单的基本信息。
然而按照2017年《公开办法》规定,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得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公开范围涵盖了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全流程,具体如下:

由此可以看出,在PPP项目信息公开逐渐完善后,PPP项目相关合同文本等核心资料都是我们律师研究分析PPP项目法律风险的有用资料,给予我们律师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让我们能够更好的为社会公众、政府及社会资本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我们将面临的挑战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财金[2016]144号文公布的《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以及PPP信息平台中PPP专家库的建立,PPP法律行业的市场竞争也日渐激烈。而2017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提到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名录中予以清退:“……(五)连续12个月未实质性开展PPP咨询服务业务的;(六)在连续12个月内,遭同一项目咨询服务委托方书面投诉累计5次(含)以上,或者遭3个(含)以上不具有关联关系的咨询服务委托方、个人实名书面投诉,且经核实属实的”。由此可见,将来对于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也将日渐严格。
同时随着PPP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信息化公开的逐渐完善,2017年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资本对于PPP律师的专业性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如何成为一个具备法律、工程、金融等各方面综合素质的律师,对于我们而言也将是一大挑战。
笔者作为一个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了两年PPP领域的年轻律师而言,由于时间和水平所限,文章存在一定疏漏不足之处,还请谅解。
附相关文件链接: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2017年1月23日)http://www.cpppc.org/zh/bmwj/4616.jhtml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咨询机构库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1月20日)http://www.cpppc.org/zh/ppphytz/4574.j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