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喊您快过户 否则您的房子有可能不属于您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购买李某商品房一套,价值78万元,张某一次性付款,过户费由张某负担”。合同签订后,张某一次性付清了房款,李某也交付了房屋。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购买李某商品房一套,价值78万元,张某一次性付款,过户费由张某负担”。合同签订后,张某一次性付清了房款,李某也交付了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过户手续费用较高,张某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至该案发生时,案涉房屋一直登记在李某名下。
上述李某因欠王某100万元,经过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由李某偿还王某欠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后因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对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
张某得知此事后,提出了执行异议。张某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其与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已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款并入住,该事实行为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涉案房屋仍登记在李某名下,遂驳回张某的异议请求。随后,张某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某与李某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足额支付涉案房款并合法占有涉案房屋,但张某因自身原因未将涉案房屋及时过户,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张某对登记在李某名下涉案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呈现逐年递增态势。其中,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案件不在少数。大多数人的心态是:反正我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房款已经支付完毕,也已实际入住,自己已经是实际所有权人了,房屋是我的私人物品,还有人能把我怎么着?
法官为您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之规定,在法院查封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全额支付了房款,并合法占有涉案房屋的条件下,只有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时,才能排除强制执行;因自身原因导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温馨提示
房屋买卖过程中,办理过户手续很重要,只有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房产证,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您才能真正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您的房子才真正是您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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