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刑事判决引发关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李建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任命消息,称“省委常委办副主任李建明任省委群教法制办主任,免谭嘉某”。
后龙某为帮助其朋友吴某某的“丝路油都花乡”文化项目寻求政府部门支持,遂招待李建明吃饭,李建明当场表示将向省上的领导汇报此事,以取得相关支持。
2017年9月,李建明向童某宣称可以为其引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副州长,并帮助其承包西昌市新能源汽车项目。随后童某安排李建明等人入住酒店、支付房费共计4172元,并根据李建明指示在岷山酒店内安排饭局招待李建明等人。
2017年11月10日,李建明以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的身份参加某会议,现场参会的人员有中共绵阳市委宣传部部长、中共安州区委书记等人,该会议还在安州区电视台安州新闻进行了报道。
2018年1月,在饭局上,李建明结识了董某,李建明为使董某相信其为四川省委副秘书长,通过微信向董某发送其办公室照片、到各地开会的照片及视频以及李建明伪造的同成都市市长的聊天记录等。
2018年2月17日,李建明邀请吴某等十六人,以假冒的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身份,以招商、考察的名义前往云南昆明等地,某市市委书记、市长等领导,对一行人进行了接待。
后经四川省省委办公厅核实,省委办公厅无被告人李建明任何任职信息。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明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二、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赃物予以追缴没收。[1]
法律分析
1.本案中李建明为何构成招摇撞骗罪而非诈骗罪。
1.1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自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不具备相应的级别、职称,但是却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称、级别,进行诈骗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也即刑法保护的特定利益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行为人本身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级别或者职称,而其冒充行为使得他人误认为所关联的不法行为是由具有相应身份、级别或者职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为,从而影响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不具备相应的身份、级别、职称,但是却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称、级别,进行诈骗。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比如派出所的普通警员冒充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进行招摇撞骗的,因其不具有相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应级别,所以也符合该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生活中常见的冒充某某名人的后代、弟子,还有冒充“法师”、“道长”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等其他犯罪。此外,如果行为人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如果尚不构成诈骗罪等其他犯罪,则原则上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
本罪罪与非罪有一个比较值得注意的特殊判断依据,即实务中认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2]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仅仅出于虚荣心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间接故意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1.2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依照立法的本意,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的人员。从这一定义来看,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应当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方面是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应当是从事国家事务管理的部门;另一方面行为人应当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的人员。
在实践中要注意:其一,对“国家机关”的认定,根据情况的变化,比如一些原来的国家机关的名称已改为协会、公司等,其中有些部门的职能也有相应的改变;又如一些国家机关的名称虽未改变,但在机构改革中将部门的性质改为事业单位;再如依照国家法律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的委托,一些事业单位承担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国家机关的界定,就不能完全像以前那样,而应当看其是否行使国家机关管理国家的职能。其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案中,被告所冒充的对象分别为中共四川省委群教法制办主任、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中共四川省委副秘书长等党的领导干部,按照我国党内的行政级别的规律,中共四川省委群教法制办、四川省委办公厅都属于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被告冒充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3在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本罪与诈骗罪的界线
第一,两种犯罪侵害的客体有所不同。如前文所述,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招摇撞骗罪虽然也体现在实施了某种欺骗行为,但是其最关键的客观表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不具备相应的身份、级别、职称,但是却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称、级别,进行欺骗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则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公私财产。
第三,从犯罪目的上讲,招摇撞骗罪是为了获取某种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能不是金钱利益,但是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钱财。
第四,在实务中判断二者不同的一个重要依据在于数额。诈骗罪必须要求骗取钱财且数额较大;但是从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来看,法律未对招摇撞骗罪设定数额,主要原因在于该罪侵犯的法益不是财产性质的权益,而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在实践中还存在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既构成诈骗罪又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情况,最主要的表现就是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称或者级别,以此为手段骗取财物并且超过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刑法理论认为该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除非法律、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原则上应当择一罪论处。如果骗取财物虽然到达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尚未达数额巨大标准的,则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骗取财物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以诈骗罪论处。
回过头看本案中李建明的行为,李建明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明知自己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却四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宣扬自己为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四川省委副秘书长等职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目的在于谋取公费接待等非法利益,导致包括四川省下辖市县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信以为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构成招摇撞骗罪。虽然李建明的招摇撞骗行为也使得受骗者付出了一定的经济代价,但是李建明的主观目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的财物,自始至终李建明都未向对方提出直接给付财物的要求,并且李建明行为的客观表现也不是直接收受财物,而是表现为李建明直接要求对方或者对方轻信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为其安排宴请、住宿等,不符合诈骗罪直接骗取财物的特点,因而不宜以诈骗罪论处。
2.李建明还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是指非法制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行为,会极大影响政府公共部门的公信力与日常管理活动,正常的社会秩序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国家机关的公文指的是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公共事务管理的书面文件,包括公函、命令等。国家机关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来证明某种客观事实的凭证,比如律师执业资格证、国家组织的考试合格证书、结婚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由于刑法对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另有特殊条文规定,故对上述行为不再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实务中要注意本罪与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不同。二者的犯罪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仿造的,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二者犯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法定刑是一致的,应以其中目的行为触犯的罪名论处。
本案中,李建明作为社会闲散人员,没有任何制作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权力。他为了方便自己的招摇撞骗行为,出于直接故意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公共部门的公信力与日常管理活动,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也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结语:招摇撞骗罪可以说是在中国环境下产生的一个特殊罪名,它不同于诈骗罪,因为它必须是建立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础上才能够成立的。“官本位”思想是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遗留,“官本位”是中国官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是与现代政治文明相悖的封建意识。尽管早已推翻帝制,但是“官本位”思想仍然对相当多数的中国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当代社会冒充党政人员招摇撞骗的事情频繁发生。本案留给我们的不应当仅仅只是从法律角度的思考。
[1]案件详情参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19)川0105刑初135号 刑事判决书;
[2]该司法观点源自张军主编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册)》一书。
冒充省委领导招摇撞骗,市级领导竟未识破
作者:王翔宇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刑事判决引发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