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非法放贷行为越来越多,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通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出台施行后,职业放贷人要注意自己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因为《意见》规定,如果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 非法放贷入罪的条件
根据该《意见》,放贷行为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入罪。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我国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放贷行为,实施金融特许经营制度,即以营利为目的的放贷需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由此看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系指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从事放贷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小贷公司、典当行属于合法经营放贷业务,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受该条约束。
(二)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该《意见》第四条规定了特定贷款发放对象的定义: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属于不特定对象。但该条同时规定了:
1.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2.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3.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这三种情形,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三)情节严重
该《意见》第二条、第三条定义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即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有以下特殊情况,上述标准达到80%即构成“情节严重”:
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如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上述标准达到50%即构成“情节严重”。
如黑恶势力在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上述标准达到40%即构成“情节严重”。
(四)实际年利率超过36%
实际年利率超过36%才可能入罪,低于36%的不会进行刑事追究。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都应当纳入利息计算。
因此,尽管书面约定年利率低于36%,但在该笔贷款中另有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实际利率可能就会超过36%,就有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将非法放贷构成犯罪认定的条件总结如下:
情节严重的标准
2 非法放贷入罪的量刑
符合上述犯罪要件标准后,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该《意见》出台前的放贷行为怎么认定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实施。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这规定究竟是什么意思?很多咨询者都在问155号文到底规定了什么?我们不妨来看看该通知(见本文件附件二),该通知对于民间借贷最重要的一句话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225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因此,可理解为“已经发生的借贷行为按照老办法,新的借贷行为就要按照新办法了”,那么老办法是怎样的办法,那就是会依然当作“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层报,最高院最终的结论很有可能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4 给放贷业务经营者的四点建议
对于过去一直从事放贷业务的经营者,结合该《意见》,我们给出如下建议。
1.借款实际年利率必须严格控制在36%以下。这是最最关键的条件,只要利率低于该标准,便不属于“高利贷”的范围,也不是此次刑法打击的对象。因该《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过去的行为无溯及力。因此,对于过去发放但尚未收回的借款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尤其是年利率高于36%的借款,自2019年10月21日起应当统一调整至36%以下,以避免触及利率红线。
2.资金来源最好是自有资金。如果确实需要调集资金也应当向特定对象借款,不能以非法集资方式募集资金放贷,不能挪用银行贷款进行放贷,否则,将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
3.催讨方式要文明、合法,不可暴力催讨,包括软暴力等方式。远离暴力催讨的团伙,尽量不要与之发生关系,避免被无辜牵连。否则,将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最好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执行取回借款。
4.不要轻信借贷中介。在认识借款客户后应当亲自询问客户情况,并告知客户千万不能擅自将取得的借款预扣利息给中介!否则,放贷人会因中介的贪婪而造成实际年利率高于36%!被迫陷入“高利”旋涡。
5 关于借贷的利率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不同的借款利率标准有不同的法律后果。结合该《意见》,可就利率得出以下的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1】15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予以统一、规范。为切实做好相关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准确把握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依法惩治犯罪,统一法律适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三、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附件3:
重磅!非法放贷已入刑,这些行为要注意了!
作者:汪啸 马清泉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近年来各种非法放贷行为越来越多,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通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