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央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市场对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等动产融资业务需求强烈,根据央行的数据显示,自2007年至今,登记系统中自发登记占比从10%增至77%,但我国现行登记制度存在一定弊端,如要求提交的登记材料过多,登记效率低,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等。
其次北京、上海等城市已经率先启动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的试点工作,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举办了“北京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和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启动仪式”,首次在中信银行等七家机构试点。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4月30日宣布启动上海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由上海市十六个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动产抵押登记只能委托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
为适应近年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发展,配合北京、上海开展的动产担保统一试点工作,优化现有登记制度,征求意见稿中主要做了三处修订:
(一)删除登记协议
【评析】首先法律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达成的合意并无形式上的要求,其次在实务中,中登网仅对登记协议进行程序审查,因此删去关于当事人签署登记协议,并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系统的要求,降低当事人登记成本,简化登记程序,统一登记标准,提高登记效率。
(二)降低登记期限
【评析】由于很多小微企业的应收账款期限实际上只有一两个月,下调登记期限和展期期限的要求,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的困境,调动短期动产资源,满足小微企业时间紧、周期短的融资需求。
(三)纳入其他权利登记
【评析】本条为此次意见稿新增亮点,首先明确界定《办法》所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其次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一并纳入,扩大登记系统的适用范围,满足市场主体对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建立便捷统一的动产登记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原文详见“阅读原文”。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评析
作者:沈静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5月7日,央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