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心脏介入封堵手术由于其具有创伤小、出血少,手术时间短,术后恢复快等优点,对于普通心脏器质性疾病已经逐渐取代心外手术治疗,越来越多的应用于临床治疗中。在进行此类手术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治疗指南,谨慎操作,以防误伤心脏或大血管引起严重损害后果,并向患者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替代治疗方案。
— 基本案情 —
徐某,女,26岁,2018年5月2日入西安某院结构性心脏病科,入院后行各项身体检查,于5月7日下午14:16进入手术室行卵圆孔未闭介入治疗,14:23手术开始,16点左右,家属看到很多医生及主治医生,慌慌张张的拿着血浆往手术室跑。过了大概五分钟左右,医生找家属谈话。告诉家属患者徐某手术过程中心脏停止跳动、无呼吸,昏迷不醒。行头颅CT及心脏检查,检查结果头部和心脏无任何异常现象。17点左右,患者被转入ICU重症监护室,18点左右,医生告诉家属病人病危。直到5月8日上午11:40左右,再次行头颅CT、CTA检查,检查结果一切正常。晚上20点左右,医生找家属谈话,主治医生张医生说:“徐某病情加重,左侧瞳孔散开,需紧急进行头颅再次检查。”行CT检查后,医生说徐某头颅出现水肿,颅压太高,形成脑疝,需要紧急进行开颅手术。大概又过了五分钟,另一个医生又出来对家属说:“如果开颅还有一丝希望都好,不开颅一点希望都没有。”家属同意了做开颅手术。从2018年5月8日对徐某做了开颅手术,到今天2018年5月21日徐某一直重度昏迷不醒,面部肿胀,这期间家属多次要求医院对徐某进行院内会诊,结果几次院内会诊后病情无任何好转。后来科室让家属找医院纠纷办,说病人到现在这种无救的情况下,让家属和纠纷办谈,家属和医院纠纷办谈了几次,纠纷办领导说目前病人已无任何救治希望。
本案中,患方认为医院所做介入封堵手术失误,是典型的医疗过错,医院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医院辩称,诊疗过程合规,不存在医疗过错,在手术意外发生后全力施救,无任何医疗过错行为,院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患方与院方多次协商未果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笔者代理本案与院方协商处理。笔者结合本案事情经过、证据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与院方多次协商后,以院方赔偿患方35万元调解结案。
— 律师分析 —
笔者认为,院方在术前、术中、术后抢救过程中均存在以下严重过错,具体分析如下:
一、术前过错:
1、卵圆孔未闭本身不是必须手术治疗的疾病,术前院方并未履行充分告知说明义务,告诉患者非手术治疗与手术治疗的优缺点,存在倾向性诱导性告知,侵犯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和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权。
2、术前未客观全面评估患者手术耐受情况。
二、术中过错:
1、根据术后检查结果推断,患者心跳骤停并不是院方第一时间所推断脑梗导致。
合理推断1:介入手术中,导丝损伤窦房结等传导系统所致心脏骤停。(患者术前检查心脏功能及形态均正常,心脏聚停不应是心脏功能实质损害引起。)
合理推断2.:介入手术中,导丝伤及大血管致出血,造成心包积血并压迫心脏导致心脏骤停。因为据介入手术报告及抢救记录单:心包穿刺抽出约100ml暗红色不凝血,该出血只能是术中伤及血管引起,不可能系心肺复苏过程中或其他任何可能造成(况且因为心肺复苏而导致心包大量积血笔者闻所未闻)。况且手术进行中约16点左右,患者丈夫崔凌和家人看到很多医生及主治医生,慌慌张张的拿着血袋往手术室跑,并告知患者手术中出现意外,正在抢救。据5月7日15:14分临时医嘱:红细胞2u,可以证明当时因存在出血而进行输血的抢救。
2、院方提供的术中影像资料保存不全,在手术关键时刻存在画面缺如,不能真实全面反映手术过程。
三、抢救过程中的过错:
介入手术报告及抢救记录单不能真实反应患者当时的客观情况。
首先,据术中5月7日15:14、16:15临时医嘱显示:红细胞2u、多层CT平扫后再无其他任何抢救用药及抢救措施,也无相应补记医嘱。介入手术报告及抢救记录单中所述给予电除颤、心外按压、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阿托品、甘露醇、床旁心动超声、心包穿刺、X线透视检查、胸腔闭式引流等抢救措施因无医嘱不能证明该诸抢救措施之合法合理必要及正当性,从法律层面讲,可认为除输红细胞2u、多层CT检查后再无抢救措施而认定抢救不力。
其次,从现有病历中未查到有关抢救过程中的床旁超声及X线检查报告单,不能确认患者当时的检查情况及应当给予的合理治疗。
四、 介入手术报告及抢救记录单与护理记录不能相互印证,存在伪造或篡改病历可能。
首先,介入手术报告及抢救记录单中虽然记录使用大量药物及进行相关抢救措施,但根据介入治疗/护理记录单显示:药品仅使用利多卡因100mg,其他如生理盐水、多巴胺、阿托品、去甲肾上腺素等处使用剂量均无记录,两者之间的矛盾不但进一步证明抢救不力,同时能够证明介入手术报告及抢救记录单存在伪造或篡改可能。
其次,如前所述,从现有病历中未查到有关抢救过程中的床旁超声及X线检查报告单,亦不能确认术中抢救如介入手术报告及抢救记录单所述进行过床旁超声及X线检查,进一步证明介入手术报告及抢救记录单存在伪造或篡改可能。
最后,据患方所掌握证据显示:介入手术报告及抢救记录单存在多个版本,其中有关电除颤频率有150J/200 J、阿托品使用次数1次/2次、X线透视下心影大小如前/心影大小较前缩小、去甲肾上腺素使用次数0次/1次、鱼精蛋白40mg中和肝素/未使用、行床旁超声/未行床旁超声,据以上不同记载,院方应提供证据,说明上述不同记载的合理原因,否则应承担相应举证不利责任。
综上4点所述,贵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该诸过错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存在直接根本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法律项下所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 结论 —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院方术前对患者评估不足,倾向性术前告知,术后抢救不力是导致患者目前损害的直接原因,构成医疗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术中是否存在导丝损伤心脏及大血管导致心包填塞,笔者认为存在合理怀疑,应将相关资料交由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再进一步评估过错参与度。
心脏介入手术失败致患者损害分析
作者:成花丽 李琦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心脏介入封堵手术由于其具有创伤小、出血少,手术时间短,术后恢复快等优点,对于普通心脏器质性疾病已经逐渐取代心外手术治疗,越来越多的应用于临床治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