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网络构成寻衅滋事罪解释的解读
自刑法有寻衅滋事罪以来,迄今无一例因网络发言的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条文的文义,杜绝了这种可能,但,两高昨天的司法解释,不但超越了其司法解释权,而且打开了另一个潘多拉盒子,从此,“网络秩序混乱”,就可以成为“社会公共秩序混乱”,公安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抓人,将成为惯例。
刑法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一,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之前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解释:
1,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也是网下的行为。分别是:硬拿强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2,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也是网下的行为。分别是以大欺小,倚强凌弱,或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公私财物。
3,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包括网络言论,均是网下行为。分别是A,随意殴打他人;B,追逐拦截、辱骂他人;C,强拿硬要、任意毁损财务;D,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4,2010年9月13日《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所》指寻衅滋事罪,也是网下的行为。分别是,寻衅滋事词素,伤害后果,强拿硬要、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数量来增加刑罚量。
5,2013年7月15日施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行为分别是,殴打、辱骂、恐吓,或毁损,占用他人财物;追逐、拦截;强拿硬要,毁损财物;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所受的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综合判断是否“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综上,第5的时间点,证实了最高法的发言人说,对依法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的,--经过了为期一年多的调研,是谎言。如果真的如此,那么今年5月份制定,7月份出台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就应该将网络发言包括在里面。事实上,7月份的司法解释,所包含的行为,全部是在网下。
其次,2013年9月5日最高法通过(9月2日最高检通过)的最新司法解释,完全颠覆了刑法所规定的4种行为,也颠覆了之前两高、公安部自己的解释。从讨论通过到公布时间的急促,也充分表明了这是急就章,而不是准备一年多的司法解释。
第三,最新司法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知识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作为刑法293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如果你对照刑法的全文,对照那么多之前的解释,把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是明显违背刑法条文本义的。法律解释有多种解释方法,无论是萨维尼的“语法解释,逻辑或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方法,还是,拉伦次的字义、法律的意义脉络、历史的目的论及客观的目的论的四种解释。甚至更多的解释方法,都无法得出刑法293条中的公共场所包括网络,这一结论。网络作为社会交往的空间,是有公共空间的性质,但不是刑法293条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罪前身是流氓罪,其本质上是对现实生活中小混混为对象而制定,对网络上的造谣、传谣,只能通过人大立法来解决,最高法院无权越俎代庖。
实际上,对网络上造谣、诽谤,自有刑法的诽谤罪,传播恐怖信息罪,以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来规制。
二,最新司法解释对诽谤罪的解释,增加了许多小口袋,扩大了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范围,你以后不能再嘲笑金XX。
以诽谤罪来规制网络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诽谤罪一般是自诉案件,受诽谤人自己可以作为原告去法院自诉,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将1,“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2,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4,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作为公诉案件处理。会导致网络上动辄成罪犯。
如
1,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由于本司法解释将网络解释为公共秩序,那么一个网络上的热帖,可能被认定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
2,诽谤多人,这就不用解释了,但什么是恶劣社会影响,就还需要解释。很可能记者刘虎会往这个口袋装。
3,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以后就会出现,一旦批评国家领导人,就会称为诽谤罪。
4,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很简单,记得鲁迅先生说的,友邦诧异论,在民国时,诽谤日本天皇的,按照现在的刑法司法解释,可以入罪。当然,现在的日本关系不好,但如果是诽谤中国人民的老朋友,就可能被入罪。崔成浩要注意了。
但,这个诽谤罪有一个防火墙,就是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这点,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严格把握,作为涉案人员,自己的嘴巴也很重要,你一旦说自己明知,就基本上牢坐定了。当然,你不说,刑讯逼供或许也会让你开口。
第三,最高法、最高检是否有司法解释的权力。
最高法最高检的解释权,来自全国人大1981年6月10日《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了1,凡法律、法令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检进行解释。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个初步的考察》(舒国滢主编)的观点,上述规定,是指最高法院可以在自己的审判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律的问题可以进行解释。而不是制定抽象性的解释。(页76-77)。这有点类似美国最高法院,你想解释一些法律问题,你就把接受案子的申请再审等,你通过判决进行解释。
这样的解释才是合理的,否则,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有何差别?现在实际上,立法解释几乎没有,全部是司法解释。对执政者来说,反正都是党的领导,一样。但从法律上来说,等于是最高法篡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
至于最高检的解释,其实被最高法还怪,我就不多说了。你想,公诉人的上级可以制定司法解释,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这个规则,对律师、公民而言,意味着什么?
4,司法解释对敲诈勒索罪的解释,删帖要付钱等,就不多说了,但是,恐怕也是为了对付一些网络上的举报者。
总之,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实质上成为管理网络的一个重要规则,比全国人大立的任何一个有关网络的法律条文都要重要。客观上,乱世用重典,(不过,政府说是盛世),意味着管理网络上了一个大杀器。上面很多论述,说白了,即便是要全国人大立法,恐怕就是时间问题,很快刑法修正案会再出台一个,普天之下,都是D的领导,用不同的印戳而已。
攻略上,建议所有在网络上发言的,都必须熟读这个司法解释,并打印一个放自己的电脑桌上,手机发帖就免了,因为一手拿法律,一手发帖不方便。至于发帖时,是否要请一个刑事律师随时备询,您看着办。
至于发一个帖子真变热帖了,你要忧虑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是否引起民族宗教冲突,还要考虑国家形象问题,(国家形象问题,不但要主要领导不碰,而且还要涉及政府的LOGO,毛主席啊,等等所有国家符号,恶搞的人要当心了,当然你恶搞陈凯歌,张艺谋没事,但不能诽谤多人哦(三人以上为多人)。总之,发帖时,不但要严格对照打印法条,还要祈求不要引发以上的后果,后者只能靠祈祷!
真的这样,政府管理网络的目的,似乎马上要实现了!问题是,腐败问题,政府权力限制问题,政治合法性问题,网下如何解决,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如果网络出口堵死,我都不敢想象,下水道堵了之后,结果会如何?
乱世用乱典的急救章
作者:斯伟江来源:大邦法律评论

两高关于网络构成寻衅滋事罪解释的解读 自刑法有寻衅滋事罪以来,迄今无一例因网络发言的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条文的文义,杜绝了这种可能,但,两高昨天的司法解释,不但超越了其司法解释权,而且打开了另一个潘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