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简介及风险防控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2018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此举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于2017年10月7日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

2018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此举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于2017年10月7日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移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运营后的又一重要举措。
本文以中国人民银行修订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为立足点,简要介绍电子商业汇票的发展现状,总结电子商业汇票在使用过程中的优势与存在的风险,为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融资提供建议。
1电子商业汇票简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我国商业银行最早开始探索票据电子化业务是在2005年,当年4月5日,招商银行和TCL集团联手推出“票据通”合作业务,首张电子票据面世。2009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启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标志着我国商业票据业务正式进入电子化时代。2016年9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充分发挥ECDS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为规范各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有效提升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占比,《通知》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截至2018年上半年,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为8.44万亿元,同比增长31.96%,其中,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为7.71万亿元,占比91.43%,纸质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为7228.97亿元,占比8.57%。商业汇票贴现发生额为4.29万亿元,同比增长27.98%,其中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发生额为4.15万亿元,占比96.71%,纸质商业汇票贴现发生额为1411.43亿元,占比3.29%。
2电子商业汇票的优势与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点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优势
纸质的商业汇票由票据当事人自行保管,通过预留印鉴验证票据交易的真实性,因而在纸质票据交易过程中存在伪造、变造、“克隆”票据的现象,容易因票据交易的真实性引发纠纷。此外,纸质商业汇票只能通过异地邮政托收,见票后付款,需要专人送票、取票、存票,票据交易的时间、人力成本较高,效率低下。相比之下,在ECDS系统中交易的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下优势:
1.票据交易安全性提高
ECDS系统的参与者包括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对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申请进行审核。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票据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信息发送业务、信息更新业务、票款兑付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均在系统内办理,业务流程可查询、追溯,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实物”始终保持一致。
ECDS系统通过对参与者实行准入审批、强制退出、限制功能等措施,保证参与者身份透明;通过系统内含的信用记录功能,记载票据前手的支付信用信息,记录票据所有的出票与历史兑付行情,健全票据的信用增信机制;通过使用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避免因兑付被伪造、变造的纸质票据而遭受资金损失的风险。
2.提高票据交易和资金流转效率,降低企业结算成本
通过ECDS系统,企业在网银端即可实现电子商业汇票兑付业务。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核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金融机构办理电票转贴现业务(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时,无需再签订线下协议,如有需约定的事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电票系统合同模块签订协议,或者备注栏内加注约定有关事项。ECDS系统简化了电子商业汇票承兑的流程,提高了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效率,企业无需专人送票、取票、存票,在提高票据交易和资金流转效率的同时,降低了企业的结算成本。
3.有利于实现票据创新,增强票据融资功能
电子商业汇票除了作为结算工具用于企业之间的结算,同时还具备信用功能用于企业融资。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延长至一年,便于金融机构将持有的票据资产转化为可流通证券、开展票据证券化业务。ECDS系统贴现环节增加了“回购式”贴现品种,转贴现环节增加了“买断式回购”交易模式类似于债券的“票据质押”交易,票据的保证方式由背书环节扩展至出票、承兑、收款、背书等环节,保证人由企业增加为银行、企业,极大的增强了电子商业汇票的融资功能。
(二)电子商业汇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点
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票据,虽然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交易安全性明显提高,但同样会面临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政策风险)、道德风险等潜在的商业风险。除前文所述的潜在商业风险,在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的过程中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票据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背书转让时,需要考虑背书与打款的先后顺序不同,可能导致的“背书后不打款”或“打款后不背书”风险。票据在企银之间、银行同业间进行流转时,通常会有各家银行的信用担保,风险不大;如为首次交易的企业客户,就需要特别注意企业的信用,建议优先选择之前通过纸票合作过的优质客户。
2.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虽然ECDS系统提高了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的效率,但票据交易参与者仍需要提高警惕,尽量避免因票据诈骗而遭受资金损失。
3.出现纠纷时取证比较困难。电子商业汇票的格式、核押方式一般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一旦企业与银行之间发生因泄密、被盗、篡改等业务纠纷,企业难以取得对商业银行不利的网上银行电子数据证据。
3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融资的建议
(一)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关于票据流转、质押的具体规定,以确保票据流转、质押在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
以上规定具体包括《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及票据背书流转等内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主要包括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等。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严格审查票据表面记载事项和签章的完整性、背书流转内容的前后连接、一致性;在进行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背书时,应当严格遵照上述有关电子汇票质押的具体规定进行,不出现任何瑕疵,以确保票据质押的合法有效性。
(二)电子商业汇票质押用于融资时,资金出借方应当审查出质电子商业汇票的交易背景是否真实、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否合法。
资金出借方应当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严格审查出质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汇票的签发和流转是否具有相应的对价。
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之规定,资金出借方应当着重审查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合法性。否则,当持票人取得票据存在明显瑕疵或严重非法因素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之规定,有可能导致资金出借方作为出质票据质权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三)电子商业汇票用于质押融资时,资金出借方实现质权的方式需要在质押合同中作明确约定,否则可能对行使汇票权利构成障碍。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之规定,出质汇票质权人在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这里所指的行使汇票权利即将资金出借方当作汇票当事人对待,资金出借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汇票承兑人、付款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为防止电子商业汇票先到期、主债权后到期导致资金出借方无法及时行使汇票权利的情形出现,资金出借方需要根据资金出借期限及票据到期日的先后,在汇票质押合同中作类似于“汇票到期日先于贷款到期日时,质权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对该汇票行使汇票权利,并将兑现票款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用于清偿主债权的担保”的约定,这一点是非常有必要的。实践中已经出现过类似纠纷并引发诉讼,后来者当引以为戒。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