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专利审查指南》中GUI外观专利修改

来源:知信法务

文章摘要
为顺应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领域的发展趋势,更好地保护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创新成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新《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规范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

为顺应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领域的发展趋势,更好地保护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创新成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新《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规范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和简要说明的撰写要求。
本次修改放宽了图形用户界面视图提交的限制,弱化了图形用户界面与最终产品的联系,解决了图形用户界面在一类或多类产品上通用保护的问题。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英文缩写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或手机操作用户界面。一般来说,GUI产品在产品通电后显示,不仅使人机交互的过程更为直观、简便,而且出色的GUI设计还能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求。
所以,GUI设计体现了设计者的创新活动,通过对GUI设计的不断修正、完善和突破,推动产业发展,反映时代需求。不难预见,伴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未来GUI设计将是企业市场竞争的利器,相关专利申请将保持快速增长势头,相应的维权案件也将屡见不鲜。
自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引入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保护以来,实务中积累了一些问题,而本次修改将与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的要求集中规定于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小节,并细化了以下规定: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名称应表明所应用的产品,同时还要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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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主要在细化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要求,明确可以简化提交产品的图片或照片,如果保护的内容只在图形用户界面,则不必提交产品的六面视图,可以只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此时需要在简要说明中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
但是,对于图形界面本身的图片和照片要满足外观设计的一般要求,清楚的显示图形界面的设计要点。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名称要包含“动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但是所提交的视图一定要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并标注前后顺序,必要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变化过程。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发文中也可以看出,本次《指南》修改通过放宽图形用户界面视图提交的限制,解决了图形用户界面在一类或多类产品上通用保护的问题,即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申请,将视图要求简化为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从而将图形用户界面与其具体所应用的产品脱钩。但同时要求对于这种通用性图形用户界面,要求在简要说明中以穷举的形式明确其应用的最终产品。
本次修改弱化了GUI外观设计与应用产品的联系,主要是由于我国专利法对于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和保护范围存在较大局限性。
在实务中,关于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有两种法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带有GUI设计的产品,另一种观点认为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GUI设计本身。

图例:著名的美国苹果公司的手机滑动GUI外观设计专利
尽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图形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但是实务中外观设计通常仍要依存客观载体才能显现自身图形设计。
这样的依存关系,造成专利实务中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能单独将外观设计抽离出实物载体,即将外观设计抽象出来,从而对采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单独予以保护,故不论是什么产品,只要采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就落入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另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产品的关系是“以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而不是“以外观设计为准”,“该产品”三个字清楚地表达了外观设计与产品之间的紧密关系。
当然对“该产品”的理解不仅仅限于完全相同的产品,在类似产品上采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仍然应当认为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而申请人申请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但为了满足授权条件,需要把图形用户界面与具体的硬件相结合进行申请,这样一来保护范围将被大大缩小。
因为硬件部分也被纳入进来了,虽然硬件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变化并不影响GUI外观设计,但是硬件部分的变化会改变产品的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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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限就体现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GUI专利侵权第一案”中,涉案专利号ZL201430324283.6 ,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公司采用的GUI二软件界面与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不构成近似,涉案专利视图中所显示的产品为电脑,其名称亦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
可见,涉案专利为用于电脑产品上的外观设计,“电脑”这一产品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而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仅提供软件产品,并未销售带该软件界面的电脑,而以此认定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败诉。
而本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GUI产品外观专利设计的修改,将大大改善实务专利申请和诉讼法律业务中GUI外观专利设计与实物载体产品中间的依存关系,有利于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发展和布局,防止出现国外企业在国内抢先申请专利后国内企业在国内反而受制于人的局面。
目前我国企业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已颇为可观,但是由于GUI设计在我国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时间不长,相关法律制度尚在进一步完善中,随着我国IT行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科技企业申请GUI外观设计专利,加快企业GUI外观设计专利布局,这些市场因素也将进一步加快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制度构建的进程。
附相关修改内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4段“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和第4.3节第3段第(7)项“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对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再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并增加第4.4节内容如下:
4.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4.4.1 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4.4.2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
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需要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4.4.3 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
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11)项修改为:(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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