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没有经过逮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称为“直诉案件”。
直诉案件与其他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一样,都需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这3个阶段。
唯一不同的是直诉案件缺少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也就是说,直诉案件跳过了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节轻微的案件。
“直诉”的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直诉”也是落实我国当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表现。实务中,很多轻微刑事案件或酒驾案件走直诉流程,一般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进行审理。
Part 01 逮捕必要性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起诉没有必然联系,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是需要经过批捕才移交到法院的,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轻微,暂时不对其进行批捕也不会造成社会上的不良影响,则无须进行批捕,待犯罪事实认定以后,可以直接移交到法院进行司法判决,具体情况可以结合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来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必采取逮捕羁押措施,丝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起诉”,也不等于法院不会判实刑。
Part 02 速裁案件的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认为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本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当日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可以另行制作文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公安机关、辩护人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且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起诉书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写明指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公诉人出席速裁程序法庭时,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一般不再讯问被告人。
Part 03 速裁程序的审判阶段
(一)速裁程序的适用
对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告知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询问其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申请。
(二)速裁程序的排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三)速裁程序的开庭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应当当庭宣判。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什么是直诉案件?
作者:徐振宇来源:中凯律观

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没有经过逮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称为“直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