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一年要交两次专利年费,你知道吗?

来源:温度知产

文章摘要
因为少交、漏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缴费期限超期、甚至专利失效,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是很可惜的事情。对于专利工作者来说更是重大失职。

因为少交、漏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缴费期限超期、甚至专利失效,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是很可惜的事情。对于专利工作者来说更是重大失职。倘若专利失效,即使还处于可恢复期限内,也需要缴纳每件1000块的恢复权利请求费。
发生这种“悲剧”,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1、与费减情况认知错误有关,导致少交。
2、与应缴纳的年费的年度计算错误有关,导致漏交。
第一种情况可以概括为,权利人的专利不具有享受费减政策的资格,但权利人不知,仍按经过费减的金额缴纳专利年费,从而造成少交年费的情况,最终导致专利失效。造成这种误解主要因为专利年费的费减期限有限,比如第10年可以按经过费减的金额缴纳,但第11年则需要全额缴纳。
费减政策经常在变,做费减备案的权利人自己要多关注。
今天我主要讨论第二种,因为
算错年度导致漏交的情况。
01
举个例子。
申请日为2017年9月5日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之后,权利人在每年的9月5日之前,缴纳下一年度的专利年费即可。比如2019年9月5日前,缴纳第3年度的费用,这样就维持了该专利在2019年9月5日-2020年9月5日之间有效。
漏交主要出现在刚刚授权的“坎儿”上。
授权时,权利人会收到一份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上面要求缴纳年费。

很多人有个错误的认知,以为专利年费每年只缴纳一次,以为在办登的时候交了年费,当年就不用再管了。
实际上有些情况下,一年要交两次年费!
还以申请日为2017年9月5日的中国发明专利为例。
假设该专利的办登通知发文日为2019年5月16日,那么办登通知上应该要求缴纳的是第3年度年费,也即2019年9月5日-2020年9月5日的年费;
但倘若该专利的办登通知发文日为2019年2月16日,那么办登通知上应该显示的是要求缴纳第2年度的年费!
要维持该专利在2019年至2020年,即第3年度仍然有效,权利人要在2019年9月5日前,再缴纳一次第3年度年费。
也就是说,2019年权利人为该专利缴纳了两次年费。
但很多权利人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以为2019年在办理授权登记的时候已经缴纳过年费,本年度就不用再缴纳,从而导致漏交了下一年度的年费。
所以大家在授权办登缴纳年费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计算一下,当年是否还需要再缴纳第二次年费。
02
那么办登通知书上要求缴纳的年费年度,又是如何计算的呢?
这里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仍以申请日为2017年9月5日的中国发明专利为例。
假设该专利的办登通知发文日为2019年5月16日,向后延5个月,日期为2019年10月16日,相对于该专利的申请日(2017年9月5日)来说,处于第3年度之内,即2019年9月5日-2020年9月5日,所以办登通知书上要求缴纳第3年度年费;
假设该专利的办登通知发文日为2019年2月16日,向后延5个月,日期为2019年7月16日,相对于该专利的申请日(2017年9月5日)来说,处于第2年度,即2018年9月5日-2019年9月5日之内,所以办登通知书上要求缴纳第2年度年费。
03
如何能避免这种少交、漏交年费的情况出现呢?
尤其批量管理专利的时候,真的很难一个个去计算日期。
哎,本来这里应该接个
专利年费监控管理系统的广告的。
但是很可惜。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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